大众传媒直接面对大众监督

西安有线电视台去年某晚播出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时插播广告70条,被观众王忠勤推上被告席,最近一审判决电视台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00余元(见本报3月9日)。这一纸判决胜过万言论证,确认大众传播媒介同受众的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关系,一种服务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一种平等的、自愿的、等价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关系,这种关系已经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大众传媒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如果质量不到位,受众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我们的媒介过去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组织传播载体的性质,习惯于在垂直的上下统属的关系中运作,而对于依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则基本上还是新问题。比如本案被告就只愿接受行政处理而不愿接受法庭裁判。曾经有一家出版社因为图书印刷质量低劣被读者起诉索赔,它拒绝出庭却在开庭时送来了读者索赔的钱款,不过它特地声明这不是赔偿而是对这位读者勘误工作的奖励。不知道是不是它们以为接受上级批评或处分理所当然,而同自己的受众"平起平坐"地打官司就会有失身份。

但是客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会按照人们主观愿望而改变的。新闻媒介已经定位为大众传播媒介,它同大众(包括受众、作者和报道对象)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而不存在任何统属关系,它就要直接面对大众的监督。以往对媒介的监督不是没有,但是一般要通过上级才会发生作用,现在通过行使诉权要求媒介履行责任是一种更为广泛因而也是更为有效的监督。回想新闻诽谤诉讼发生之初新闻界产生那么强烈的思想震荡,多少也是反映了对于新闻媒介同报道对象平等接受裁判的不适应。但是至今即使对新闻官司最有意见的新闻界朋友也不能不承认现在新闻记者们为了避免打官司而以前所未有的认真、细致、谨慎对待自己的文字特别是批评文字,是一件大好事。新闻官司对于失实和其他不规范行文的威慑力超过一打上级指令。同样,为了规范电视广告,几年来广电管理部门下达专门文件至少6个还不包括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文件越多越说明治理之难。现在以本案为起点,谁违规插播、超播广告,谁就会成为自己观众的被告,电视台在安排节目和广告时还会为所欲为吗?我们也可以设想,对于众多作者痛心疾首的乱转载乱摘编问题,对于广告管理部门颇感棘手的虚假广告问题,直至对于屡禁不止的虚假新闻包括虚假的有偿新闻问题,只要有更多的当事人采取依法起诉的手段,媒介的自我审检就一定会大大加强。

本人也是新闻工作者,决无鼓动别人同新闻媒介打官司之意。本文只是提请同行们正视这样一个事实:随着我国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建立,新闻媒介已经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地进入了法治环境,例如必须接受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名誉权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规范的制约。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已是现实环境对于新闻传播事业提出的迫切要求。

刊《检察日报》20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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