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不是示众的场所
上海某报今年推出”昨日谁违章”专栏,将行人、骑车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编成名录予以公布,无论界内界外都对这种做法发生很大争议。如果只是偶尔报道一些处罚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个案,我想无须作是或否的讨论,新闻媒介可以自便,虽然媒介一般并不会把这样的事认真当作新闻。现在这个专栏是作为配合上海市交通整治活动推出的,这就需要研究了。
把违反交通规章受到处罚的人编成名录登上报纸,这算什么呢?首先,这不属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我国监督体制的组成部分,监督是针对权力、针对公共机构的,这是政治学的常识;它连间接敦促行政的意味也没有,因为行政执法已经完毕。第二,这不是新闻,一位普通公民乱穿马路被罚款,太简单了,除非有特殊情况,并不具有新闻价值和公众兴趣,所以我们历来很少从媒介上看到这类报道,所以也就有要违章者出”广告费”(就是说它只能作为”有偿新闻”而存在)之议。第三,这也不能说是思想教育,教育要讲道理,乱穿马路为什么不对?有什么危害?为什么会禁而不绝?为什么要处罚?从名录里显然找不出答案。
那么这是什么?这是示众。
示众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斩首示众、枷号示众、五花大绑示众、戴高帽子挂牌子示众,等等。示众就是把受刑者或受罚者宛转于法下的状态向公众展示:大家都来看呀,看他这样子!其效果是使当事人(死人和活人)受到羞辱,使旁观者受到震慑,所以是一种惩罚。公布违章者名单当然谈不上那么严重,它不涉及对身体的强制,也不涉及对形象的显示。但是这种公布既然没有了上述的监督、知闻、教育等等意义,那么它的作用也就仅仅是在于展示。
我深信这种设计完全出于想要把上海交通秩序快点整顿好的愿望,然而这种做法却涉及一些重大问题。
首先,如何看待人的尊严?就现代法治原则来说,对于犯罪违法者可以依法剥夺其部分的人身自由、财产甚至剥夺生命,但是不应损害他的尊严。个人的许多权利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而尊严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保护人的尊严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话题。以造成当事人的”难堪”、丢面子、受到羞辱为特征的媒介”曝光”违背了这个精神。乱穿马路一类行为主要属于道德和习惯问题,它的克服主要还是靠人们的自觉,而自觉来自自尊。所以”曝光”的结果很可能是南辕而北辙。当越来越多的人上了名录,它就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而失去了羞辱感,”民免而无耻”,那就糟糕了。
现在世界各国日益加强了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这并不是要使个人脱离社会,其根本意义在强化人的主体性,提高人的自为意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比如在我国,以前规定犯罪青少年姓名、肖像等资料在判决前不得公开,现在改为无论判决前或后都不得公开,也就是把青少年罪错作为他的隐私来对待,其目的在于激发犯有罪错的青少年的自尊、自爱、自信,以利改过自新。其实,任何人的罪错只要已经不再对社会有实际的影响,都是他的隐私。象乱穿马路闯红灯等,就个别行为来说属于对社会损害十分轻微的行为,一经处理完毕,就成为当事人的私事,当事人不愿公之于众的要求应当受到尊重。我们业已说明,这类事从哪个方面说都不存在公开的必要性,所以媒介强行”曝光”也就缺乏阻却侵犯隐私的正当理由。至于连带把人家的住址都公开出来更是属于侵权行为,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包括了公民住址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如何看待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过罚相当。乱穿马路等一般违反交通规章行为,只有警告、少量罚款两种处罚,处罚执行完毕,就视为行为人已经履行了自己违章行为应承担的义务。行政处罚只有六类,只有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才能设定,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部门才能实施。行政法是限制行政权力的,防止公民权益受到滥用权力行为的侵害。现在凭空加上一个在报纸上”曝光”的额外”浇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至于有人建议不仅登报,还要责令违章者向报社支付广告费,更是借助行政执法的机会让报社强制”创收”,将造成行政执法的大乱套。
第三,如何看待大众传播媒介的功能?大众传播媒介有传播信息、传达党和国家政令、进行正确舆论导向、舆论监督直至娱乐等诸多功能,而不具有行政功能、包括惩罚功能。即使按照经典作家关于报刊参与阶级斗争的论述,那也是指思想上的论争和批判。把大众传媒”权力化”,利用媒介直接实行处罚,是”阶级斗争为纲”和”专政工具论”的产物,其直接恶果就是曾经肆虐多年的”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有的国家把”记者不能等同于警察”奉为新闻职业道德的格言,也就是强调记者和媒介不应当去介入侦查、管理、裁判、处罚等执法行为。这是因为,一方面执法职能是严格依法赋予的,媒介介入势必扰乱法治,损害人权,另一方面媒介由于不具有参与执法的条件,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难题,比如这样公布违章者名单,若有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使申辩权、陈述权的,要求媒介全文照登,你登不登?有不服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万一处罚撤销,媒介又将承担什么责任?再如若有同名同姓者来要求澄清(这种事情是发生过的),媒介也会很头痛。
新闻界的朋友呼吁新闻要立法,这是正当的。但是在进行这种呼吁的同时不应忽略我国初步建立的法律体系已经在许多方面把新闻报道纳入了法治轨道,交通违章曝光的专栏及其争议就反映了某些认识同现代法治的差距。
刊《报刊业务探索》2000年3月10日《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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