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被采访个人的平等关系

新闻法讲座之十四
二说记者的采访权
魏永征

    几年前在北京曾经举行过穆青新闻工作50年学术研讨会,表彰这位新闻界前辈的杰出贡献。在会上,另一位新闻界前辈吴冷西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讲了一个故事,就是在“四人帮”肆虐期间,穆青曾经写信给毛主席反映江青飞扬跋扈、拉帮结派等问题,但是不知怎么被江青一伙知道了,于是遭到了更严重的迫害。这件往事使人们对这位老前辈敬仰倍增,也由于它是首次披露引起了强烈的公众兴趣。几天后,一家外地的报纸就以“独家报道”为引题发表该报记者署名的《吴冷西新近首次披露穆青向毛主席告江青始末》,很快被一些文摘报刊摘登。但是这条报道有重大差错,就是吴冷西说这封信和材料当初是“通过”王海容、唐闻生送给毛主席的,而报道中却写成是“绕开”王、唐二小姐送去的,一词之差,对王、唐二位是截然相反的评价。吴冷西得知此事,大为生气,虽然他的讲话经过整理已在《中国记者》刊登足以澄清失实报道的影响,他还是发表公开声明,说自己根本没有接受过该报记者的采访,谴责这种编造独家报道的行为是不诚实的,是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有位作者就此事写了一篇杂谈,发表在我们《新闻记者》杂志上。
    这位受批评的记者随即给我来信,说明他是参加这次学术讨论会的,亲身聆听了吴的讲话,由于没有听清楚吴的话语造成差错,这是他的疏忽所致,但是说他没有采访过吴冷西他不能接受,他是在会议休息时在走廊里采访吴冷西的,对讲话中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了解。他还附来一位旁观者的证明,说看见这位记者在同吴冷西交谈,云云。
    我理解这位记者来信的用意。不过,他的报道的主要内容还是吴冷西在会上的讲话,上百人听了,说是“独家报道”,未免炒作。至于他同吴冷西交谈,我相信是事实,他说这就是采访,吴冷西说根本没有采访,那么这到底算不算采访呢?
    采访是一种采集信息的行为。保障和规范这种行为的法源,可以一直追溯到言论自由的原则。言论自由在狭义上通常理解为表达意见的自由;但是表达必须要有内容,必须了解外界的情况,一个闭目塞听的人是不可能表达什么有价值的意见的,所以从广义上说,知情权被解释为言论自由内部“潜在”的权利。为了知情,就必须采集信息,这种采集行为不止是被动地接受,还包括主动地寻求和交流。在国际人权法中,说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不仅包括表示意见的自由,还包括寻求(seek)、接受(receive)、传递(impart)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已经成为共识。
    从这个意义上说,采访并不是记者才拥有的特权。人人皆有言论自由,人人也就皆有采集信息的自由。从日常生活中的观察、记载、询问、交谈,以至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社会调查,作家体验生活,艺术家搜集创作素材,企业家了解市场动态,都是采集信息的活动。说采访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的采访就是非法的,似乎没有法律依据。我在前一篇说到记者在所谓自由场合,亦即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和交往的场合,例如街道、商店、广场、娱乐场所、体育比赛、公众集会游行以及其他公开发生的事件等等,享有自由观察和记载的权利。在这种场合,记者无须高高举起记者证,向公众说明自己的身份和来意;因为人人都可以作这样的观察和记载。由此看来,这位记者参加公开举行的学术会议以及同报告人交谈(相信他必定递上自己的名片),应该属于采访活动。
    但是,记者的采访同通常的采集信息活动还是有区别的,这就是记者采集的信息并不只是自己使用的,而是要向社会作公开传播的。记者享有言论自由,有采集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权利,但是别的个人也享有言论自由,有决定自己的事项和意见要不要向社会公开、如何向社会公开的权利。个人在公开场合的客观行为和表现,应当视为已经默示同意公开,记者可以通过观察和了解进行报道,而个人的主观意见和其他非公开场合的事项,是否可以公开,则要取决于个人自己。比方说,记者可以自行采访报道关于穆青的学术会议,包括吴冷西还有其他人在会上发表了讲话,因为这些事项本来就是公开发生的;但是当要具体报道吴冷西的言论内容时,那就要取决于吴冷西是否愿意被报道以及如何报道。记者有采访的自由,被采访的个人有表达的自由,任何一方的自由也不能损害另一方的自由,这样两个自由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只能是一种平等关系。而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我们那位记者的采访又是不规范的。
    具体说来,记者同被采访人的平等关系至少有这样几条要求:
    第一,尊重自愿、不强制。采访权乃权利之权,而非权力之权。以为记者行使采访权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必须接受采访,这是把权利误解为权力了。在有的国家有这样一句新闻职业格言:记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混同于警察。这里的主要区别就是警察的侦查是权力赋予的,而记者采集信息只是行使人人平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有的人在采访发生困难时总是质问法律为什么不来一个规定:任何人不得拒绝采访。其实这是无法做到的。因为新闻媒介、记者同他的采访对象之间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个人在作为采访对象时并不承担着必须向新闻媒介和记者提供、反映情况以及汇报之类的义务。法律只能肯定现实的社会关系而不可能创造并不存在的社会关系,即使颁布一条法律规定不得拒绝采访,不愿意接受采访的照样可以拒绝,不可能想象用铁棒去撬开对方的嘴巴。
    关于不愿意接受采访怎么办的问题其实只是一个业务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一个有经验的记者在采访某个重大题材时是不会被对方一声“无可奉告”而束手无策的。记者可以采取说服、影响、感染甚至引导对方接受采访,采访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思想和情感的沟通,只有在相互理解和信任基础上的采访才会是成功的采访。当然在采访那些负面问题时有关当事人“无可奉告”是必然的,那就应当通过其他迂回曲折的合法手段来获取所需要的材料,大可不必寄希望于对方会象面对侦查审讯人员那样进行“坦白交代”,更不应当去刻意追求把话筒、摄像机突如其来伸到对方面前使对方张口结舌、手足无措的快感。我国新闻媒介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威望,采访一般都会得到有关单位和群众的尊重和支持,但是这不等于采访行为可以“权力化”。

第二,告知身份和意图。不强制被采访人的另一面,也就意味着不应当对被采访人作隐瞒身份和意图的隐蔽性采访。除了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已采取的隐蔽性采访手段外,采访应当向被采访人公开;被采访人在明处,记者在暗处,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这不是平等的关系。首先是告知身份——记者,其次是告知意图——进行采访以便公开报道。采访和交谈的基本区别就是交谈是一般地交流思想和信息,而采访则以公开传播为目的。在有的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把知道自己的陈述将被什么媒介采用、如何采用(公开传播还是仅仅作为背景资料)列为被采访人的权利,其实这个权利已经包含在言论自由之中。言论自由的原则就是每个人有表达的权利,也有不表达的权利,有选择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表达的权利,还有选择在某个特定媒介上表达而不在另一些媒介上表达的权利,等等,告知身份和意图就是尊重对方的这些权利。被采访人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谈,什么可以谈,什么不可以谈,什么可以交谈但不可以传播,什么可以传播但不允许透露消息来源,等等。记者应当对这些要求作出郑重的承诺。我们曾经报道过有个广播节目把电话打到一位歌星家里一面通话一面直播,对方只以为是一般交谈说了一些不宜公开的话而引起纠纷。我们也不难想象如果记者同吴冷西交谈时能够明确告知这是采访并且将在自己报纸上报道,那个糟糕的一词之差也许就不会发生,老人也就不会生这么大的气,报道就会成为皆大欢喜的事情。
    第三,准确表达对方的意思。新闻报道必须准确表达被采访人的意思,这本应是不成问题的。不过采访报道都有既定的目的,记者总是具有表达者和传播者的双重身份:绝大多数新闻都是要表达一定意思,记者作为表达者,享有完整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新闻中又要传播被采访人的言论,传播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表达记者和媒介既定意图,而被采访人自身又享有独立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被采访人的意思同记者和媒介所要表达的意图一致,那好办。如果两者并不一致,由于媒介占有传播优势,媒介要传播自己意见无须通过被采访人,而被采访人要传播自己意见则必须经过媒介;媒介要改变被采访人的意思轻而易举,被采访人要改变媒介的意思则绝无可能:对于被采访人的言论作出削足适履的处理就很容易发生。
    有位教授把自己的意思被新闻报道歪曲称为遭到了“强奸”,这固然是戏说,但是就违背权利人意志这一点说,两者是共通的。公民的意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坚持或者改变意见的权利,是绝对的人身权利。如果记者不赞同被采访人的观点,可以在报道中将不同的观点作平衡的或者有倾向的报道,也可以同被采访人协商征得同意作合理的修改,如果这些都做不到,那就宁可不报道也不应当强加于人。
    我在处理涉及特定人言论的报道时,进行核对是必经的程序。不管是领导人、名人还是普通人,只要他的言论被写进报道,原则上都应该核对,或者是送去文稿核对,或者在电话中作口头核对,在通讯技术发达的今天,这应该是不难做到的,这可以避免几乎所有的差错。
    记者同被采访人的平等关系,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敬人者人恒敬之。一个尊重被采访人的记者,必定是受到欢迎的记者,享有良好声誉的记者,拥有丰富信息资源的记者,就一定能做出优异的成绩。

刊《新闻三昧》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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