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对本人无异“黑箱”相关法律规范还是大空白

有一位驾驶员,在甲单位工作合同期满,正好乙单位招工,前往应考,经过激烈竞争,"过关斩将",乙单位表示再有一道政审手续即可录用,出乎意料的是他被涮了,原因是政审不合格。他想来想去自己并无任何劣迹,经多方打听,方才了解到乙单位发现他曾因交通事故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记录。而事实上,这位驾驶员在甲单位任职期间虽曾遇到一起事故,但已有明确结论他并无责任,至于处分一节更是毫无影踪。后来甲单位也只好承认搞错。但是他却从此失业在家,痛苦不堪,弄得神志恍惚。不久前,已向甲单位起诉索赔。

关于甲单位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且留待法院判决。需要思考的是,这种事情是怎么发生的、怎么能够避免。我国个人资料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个人资料对本人保密。本来每个人的档案资料记录着自己的人生轨迹,人是主体,档案资料是派生物,但是档案对于个人却成了暗箱,我们谁也不知道也不能打听自己的档案里有什么,是档案支配我而不是我支配档案。可能某些事情在一定期限内对本人有必要保密,例如涉及政治或法律的嫌疑的审查,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自己的事情自己无权知道,这是没有道理的。我知道有的单位,至今连个人的年度考核结果都一律向本人保密,这种信息垄断除了显示单位领导的"威严"外,我实在想不出有什么必要性。

在计划经济下,有强大的行政监控机制,个人档案管理有严格的规范和监督,问题相对好一些。当然也曾经发生过"塞进一张纸条、背上十年黑锅"这样的事情。到了市场经济,企事业单位日益个体化,个人工作岗位变动也相当频繁,这种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暗箱操作就很容易出问题。就象这个驾驶员的所谓"行政警告处分",按照正常程序,要有调查证据、组织结论、本人签字,才能有效。现在,甲单位随随便便记录,乙单位随随便便相信,发现后也不向本人核对一下,拿个人权益当儿戏,令人惊诧。

7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已经从消极保护演进到积极保护,就是从个人"不被了解的权利"演进到"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的权利。瑞典、美、英、法、德、日等许多国家制订隐私权法或个人信息法或个人数据法等等,共同的原则是除规定个人信息资料的记录必须正确、保密、安全等等之外,还明确规定个人对于自己的信息资料有知情权,有自己阅读自己信息资料的权利,有要求改正不实记录的权利,管理部门拒绝阅读必须说明理由,本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借鉴吗?

刊《检察日报》200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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