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有法”说成 “无法”

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清末太监小德张的后代为维护他们先祖的名誉而对一部电视剧提起侵权诉讼引起了我们一位律师的忧虑。他担心远至秦始皇、武则天,近至蒋介石、汪精卫,要是他们的后代都对文学作品发难,起诉"侵犯了先祖的名誉权",法官可怎么应付,历史题材的文学作品还有谁敢写。为此,他呼吁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时效要有一个明确规定,写了一篇文章登在一家法制专业报纸上。

其实这位律师的忧虑和建议是多余的,我们对于"先人名誉权"保护并不是如他想象的那样"不受限制"。早在1993年,最高法院就已经颁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者名誉(人死后民事权利随之终结,所以死者没有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只要脑筋稍为转个弯就会理解,这既是对诉权主体的规定,又是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等到"先人"的第三代都死完了,没有人再有权起诉了,法律对他的名誉保护也就结束了。为小德张名誉起诉的是他的养子之子,即养孙,在近亲属范围之内(此案已被驳回)。所以现在在中国大陆,不可能发生台湾20多年前发生的唐朝文学家韩愈第39代孙起诉的那样的"诽韩案"。

我之所以要对这位律师的文章郑重作这样的纠正是要说明,其实我们,包括一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内,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家底"恐怕是不甚了了。积20余年的成果,我们现有法律300多部,行政法规800多件,其余较低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多少,未见统计。当然这还只能说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初步框架,所以我们还要继续立法。不时可以看到这样那样的立法建议,大部分是很有道理的。但是确实也有些问题明明有了法,还在媒介上说"无法可依"。有人看见有的地方户外广告很混乱,就说广告管理要立法,他不知道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设立专门《广告法》的国家之一。有人看到许多地方缺水,就说用水要立法,其实我国颁布《水法》已经十几年了。有人感到腐败现象很严重,也说无法可依,要制订反腐败法,其实关于惩治腐败,构成犯罪的,《刑法》里罪名已有十来个之多,不构成犯罪的,例如公款吃喝,中央也三令五申,文件不晓得下了多少,这能怪没有法吗?

这种碰到什么问题不能解决,明明有法还说无法,要立个什么什么法,至少有三个误导性后果:第一,使群众误以为真的是无法可依,就不去掌握有关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把一切问题都推诿到法律条文上,而开脱了那些对发生或解决问题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士的责任。第三,更主要的是,这会使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简化为只是制订一些条文。社会主义法治既要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某种意义上说,克服有法不依,要比做到有法可依显得更为艰难。既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要解决体制上、观念上的一些问题,而不是廉价的呼吁所能实现的。

《中国青年报》2000年6月9日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