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可以假扮嫖客吗?

 

近来记者暗访有点热。有的记者通过暗访揭露了社会的严重阴暗面,确实是冒了风险做了好事,南方日报出版社出了一本《偷拍实录》,记录了中央电视台记者暗访那些违法犯罪行径的过程,读了令人感动。

但是暗访并不是百无禁忌的,不是什么地方什么事都可以给记者去暗访的。最近看到有家报纸登了一组报道记录记者暗访发廊卖淫、舞厅吸毒等"发臭"的现场,用意当然也是不坏的: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清除它。

其中一位记者暗访发廊。洗完了头,洗头妹单刀直入问"要不要敲背"(文章注明"敲背即"买欢"),在谈妥价钱以后记者就跟她走了300米外到另一处房间去"做事","她二话不说坐到那张床上就脱衣服",此时约定的BP机响了,记者说要去回电话,"安全撤离"。

我为这位记者直冒汗:要是BP机慢了半拍会怎么样?要是"洗头妹"以特快的速度脱光了衣服拖住你不放又怎么办?要是这根本是个圈套:文中交代房外坐着的三个彪型大汉在要紧关头闯进来说你调戏良家女子又怎么办?

警察办案有一个策略叫做诱惑侦查,就是做一个圈套让涉嫌违法犯罪者钻进来,然后人赃俱获。比如几年前美国华盛顿市长巴里购毒吸毒案就是这样被破获的。联邦调查局特工收买了巴里的女友,在巴里毒瘾发作时女友找来了特工假扮的毒贩子,巴里在贪婪地享用假毒贩提供的毒品时发现在他面前站着全副制服的真特工。虽然几乎全世界警察都在实施这样的策略,但是法学界的争议始终没有间断过。因为警察机关的职责就是防止和减少犯罪,诱惑侦查却是引诱别人实施犯罪,就象巴里市长这最后一次购毒吸毒的罪行完全是在警察导演下完成的,这在道义上合理吗?关于警察的侦查策略可以继续讨论,而这里必须明确:记者无权采取这种暗访策略,因为记者不是警察。记者不享有警察的特权从而也不可能得到警察享有的特殊保护。记者暗访卖淫、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假扮嫖客、购毒者等对应方,在客观上总是增加了一次这类行为(包括未遂),就有可能弄假成真,至少也会弄得个说不清楚的结果。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其中利害。

那么对这类现象怎么办?把线索告诉警察,让警察去查就是了,记者的职责只是报道警察的战果,而无须越俎代庖。否则要警察干什么?

刊《报刊业务探索》20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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