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轻信你的镜头

魏永征

某电视台的朋友打电话给我,说他们最近碰到一件麻烦事:他们台播放了一个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节目,先是介绍两起控告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讼案,接下来是某咨询机构接受妇女咨询的一些谈话场面,其中有一位妇女泪流满面的形象(没有说话),为时三秒钟。现在这位妇女和她的丈夫找上门来,声称他们夫妻和睦,并没有这类暴力问题,这样处理有损他们的声誉。这个节目是别的电视台提供的,现在也无法弄清楚这个镜头是怎么做进去的。但他们决定本着息事宁人的精神,道歉并给以一定补偿,算了。他征求我的意见,我以为可以。那位朋友最后说,看来我们对于新闻真实性的把握还很不够。

这话不差。至今发生的"新闻官司"中的失实新闻,大多数是以语言文字表达的。根据语言文字陈述的意思,一般都可以判断什么是真实的,什么是虚假的。至于图象,可能囿于"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的成见,以为用照相机、摄像机现场实录,还能有假?其实不然。语言文字是一种表示某种意思的符号,图象固然有直观的性质,但是从表示某种完整的意思来说,它也可以视为一种符号。对于同一个事件,截取的场面、景观,采取的角度和剪辑取舍不同,表示的意思也会不同,有时甚至会有很大的出入。判断图象性新闻的真实性,主要不是看图象本身是否真实("换头术"之类的假图象还是较少的),而是应当看图象所表示的意思是否真实。如果图象是真的,但是它所表示的意思却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这样的图象新闻仍然是虚假的。

静态的如:有位记者看到一群红领巾在大街上从事公益劳动,他们的老师却靠在树旁抽烟旁观,就抓拍了一张照片在报上刊出,题曰"如此学雷锋"。结果引起学校的强烈抗议。校方指出,这位老师一直在同学生一起劳动,累了休息一会抽支烟,有何不可?这张照片贬低了我校教师的形象和声誉。照片摄入的场景当然是真实的,但是它所表示的意思却是虚假的,犯了把个别当成一般的错误,即使没有这个标题也一样,教师和学生对比就足以说明"教师偷懒"。

动态的如:电视台记者随同警察"扫黄"行动进行现场拍摄,宾馆、饭店、舞厅、卡拉OK,一路"摇"去,有葛小姐在饭店就餐,看见大批警察进来,吃了一惊,却被镜头拍个正着。第二天电视新闻报道"昨夜我市警方'扫黄'大行动,……查获卖淫女若干名",出现了葛小姐的尴尬面孔。葛小姐当然不能容忍,诉至法庭,电视台承担了相应责任。葛小姐在警察查"黄"经过的现场,这也是真的。但是她同这个行动毫不相干,纯粹是个过客。在以"查卖淫女"为主题之一的图象新闻中出现的青年女性形象,又不是参与行动的女警,那还能是什么人呢?不管在剪辑制作这条新闻时是出于疏忽还是误解,有关的画面在客观上总是发生了"诬良为娼"的效果。

这两个个案还是较简单的,当然都是出于过失。如果要故意编造的话,那么对于摄录的图象借助一定的剪辑手段,配以一定的文字说明,刻意造作,完全可以达到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目的。由于有图象为"证",这种虚假新闻的危害也会比虚假的文字新闻更为严重。

不过图象作为符号,表示的意思远远不及语言文字精确。比如那个妇女流泪的镜头,你可以认为她是为受到丈夫虐待而伤心悲愤,但是又何尝不可以以为她是为别的姐妹不幸遭遇而一掬同情之泪。所以真要上法庭,认真计较起来,是不是构成侵权还可以研究。但是正因为图象的模糊性,发生误解的机会也会大于语言文字,所以在摄录制作时更加不能马虎。引起纠纷总究劳命伤财,我的那位电视台朋友采取息事宁人的方针,是正确的。

现在新闻记者偷拍偷录很热(这种做法怎么是对怎么是错这里不讨论),既然是"偷",那往往就是拍了就走,难以进行深入细致的采访核实,失实的可能性就增加了。所以我愿意在这里提醒我的新闻界同行:切勿轻信你的镜头。

刊《检察日报》20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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