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如何预防虚假名人故事

魏永征

本月初,在芭蕾舞剧《白毛女》中饰演喜儿而闻名的舞蹈家茅惠芳,从她旅居的美国远涉重洋飞到上海来打一场名誉权官司,成为上海媒介的一个热点新闻。由于被告提出管辖地异议等原因,延期审理。从媒介已经报道的案情看:某刊物发表《"喜儿"茅惠芳浮沉录》,披露所谓茅惠芳"利用美貌和名气",同康生、张春桥等人勾搭,从戏剧舞台跳上政治舞台最后跳进监狱的故事。茅得知后十分愤慨,对作者及发表、转载此文的十一家媒体提起侵权之诉。茅惠芳当年在上海的领导、同事纷纷表示要为茅惠芳的清白作证。被告作者则说文中故事"绝非空穴来风,而有充分的书证为据"。他说的"书证"真的是一本书,题名《疯狂的上海》,里面写到一个名叫芳芳的芭蕾舞演员据他说就是茅惠芳。而《疯狂》的作者则说"我写的是小说",芳芳是虚构人物。茅的律师查阅了这本书,也说这是一本小说。

现在还不便评论这起尚在审理中的案件,以下论述与本案无关。我想起了十年前发生于广州的钢琴家刘诗昆名誉权案,涉讼文章题名《乐坛色案》,"报道"了许多关于刘诗昆的诬蔑不实之词:"文革"打砸抢,不正当牟取副局长职位,向港商索要财物,诱奸女青年,等等。刘向法院起诉。作者也说他的文章是有"根据"的,素材来自香港某报的一篇文章。他甚至说他只是摘编。这当然不能成为他为自己署名(笔名)发表文章的责任辩脱的理由。经法院调解,作者和发表单位承担了民事责任。据刘诗昆的律师统计,转载《色案》的报刊有二十多家,所以只要刘愿意,他的被告的名单比茅惠芳的还要长一倍。

现在一些报刊、特别是文摘类报刊,对于自己要对文章的真实性承担核实责任颇有委屈之词,以为有些强人所难。对于媒介核实责任的理由和我国现行法律依据,我在关于郭小川名誉、肖像案的评论(本报6月21日)里已经说过了。其实,至少从"刘案"、"郭案"(涉讼文章的"根据"据说是公共汽车上听来的故事,被告除作者外还有5家报刊)以及另一些虚假作品个案看,这类虚假作品并不是不可识别的,换句话说,只要编辑仔细审阅打算发表或者转载的文稿,是会发现一些造假的蛛丝马迹的。

第一,作者从署名看,多为不知名的新手,"新"得甚至连什么叫做"事实根据"都搞不清。从文稿中无从看出他同文中主人公或者其他直接相关人的任何瓜葛,无从发现他采访过他们中间任何人的任何痕迹和可能,就是说,无从显示他获得真实资料的可靠渠道。

第二,文章的主人公都是名人,而所述故事却是"鲜为人知"。既然是名人故事,为什么这件事会长期密封保存,要留到十年、二十年以后,才由你这位毫不相干的作者来当作新闻来公之于众呢?

第三,作者写作的目的,用"刘案"的被告来说,"主要从经济利益考虑",为了吸引读者,就要用一些夸张的、煽情的炒作语言,比如"色案"之类,有时还会渲染"性"的情节。

第四,文中往往会有一些只有天知地知的情节,比如某人做梦如何,两人密谋或私房话(如"郭案"文章中郭小川在他的"黄昏恋"对象临终时对她说的那些话)如何,那么作者是怎么知道的?

第五,文中有时会有一些隐私情节,就是说,即使是真的,也是不宜公开的。

所以,如果发现这类"形迹可疑"的文字,编辑部应当慎重对待,认真作一番核实工作。而文章主人公既是名人,核实渠道是不难找到的,比如打个电话到有关部门问一下,真假自可辨明。如果连这样的举手之劳都不做,轻率传播了不实传闻,还能说主观上没有过错吗?

刊《检察日报》20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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