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一治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特大贪官成克杰一朝覆亡,人们照例会发出这么大的官、这么多的钱、这么恶劣的情节、怎么还会横行这么长的时候这样的疑问,照例会有“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立刻报销”这样的论述来“合理化”(rationalization)。但是有一个因素是确实的,这就是成克杰扼杀言路,一手遮天。不久前,前广西日报社长、总编辑李明德在一次谈话中提到,几年前他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批评了广西本地的不正之风,不久就被突然免职了。这篇文章,正是捅到了成克杰的马蜂窝、那个臭名远扬的银兴公司。李明德是广西舆论界的头面人物,他发一点声音尚且要被一棍子打下去,那就自然道路以目、天下太平了。
现在人们在谈论对舆论监督的“地方保护主义”。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就是要封杀一切同地方长官不同的声音,封杀一切“不利于本地形象”的报道。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必定要压制批评,打击批评者。因为任何地方都会有不同声音,都会有不利于本地形象的负面现象,“地方保护主义”的方针就是它从哪里冒出来,就在那里把它打下去。近年来传媒上曾经多次披露一些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打击的记者、通讯员的遭遇,打击到象李德明这样的党报老总头上,那是罕见的,但是也没有什么奇怪,因为实行打击的长官有足够的权势。
如果成克杰没有法子封杀广西日报的批评报道,没有法子随意撤换李德明,银兴公司的内幕被舆论逐步揭开,他还混得下去吗?成克杰案中的这个“插曲”以极大的尖锐性告诉我们,舆论“地方保护主义”的恶果之一就是有可能“保护”了象成克杰这样手握一方重权的贪官。
禁止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是写上了神圣的《宪法》的,国家的行政法规、党的纪律条例里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至今好象尚方宝剑那样,供在那里,任人观赏,在已经揭露的那些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事件中,没有见到有哪一次把它请下来一试锋芒。这还不如建国初期,有的领导干部尽管战功显赫,但是压制了群众意见,照样受到党纪的严肃处分。其间原因自然不是几句话说得清楚的。以笔者管见,要落实这条规定,至少有这几件事情可做:
第一,树立言论自由的道义上的优势。言论自由是宪法权利,而且我国宪法有关保护言论自由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条款之多,超过许多国家。作为一种权利,当然理应有约束和限制的条款,这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有关禁载的种种规定,这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各国通行的;同时也应该有保障和制裁侵权行为的条款,例如禁止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是长期以来形成一种观念,似乎只有约束和限制言论自由才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需要,而言论自由本身却成了纯粹是个人的权利,不加审检,似乎天然就会同前者冲突。于是任何一种借口,什么“地方形象”啊,“威信”啊,“不要给领导添麻烦”啊等等,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封住人们的嘴巴。其实,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于应当限制的非法言论不加限制,与对于不应当限制的言论加以非法限制,其危害性并没有太大差别。关于让人们说话,由人民监督,放手让人们争论,对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关系,毛泽东有许多论述为大家熟知可以不必一一引证。请看眼下这个事例,李明德捅银兴公司的马蜂窝,是实现个人的私利,还是符合社会的公益?他的批评权遭到践踏以至罢官而去,受害的单是他一个人,还是党和国家还有全体人民?
第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列入议事日程。按照《行政监察法》,政府的各级监察机关的职责之一就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对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事件应当立案,经过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于党的各级机关和干部、党员的违反党的纪律行为也行使类似的纪检职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行为当然在此范围之内。可能由于当前监察纪检机关把注意力集中在查处贪污、受贿等渎职违纪违法行为方面,我们还没有见到查处压制和打击报复的个案。成克杰案这个“插曲”表明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可以成为贪污渎职的保护伞,有管辖权的监察纪检机关若能抓住典型事件予以查处,就是开创以行政法保护言论自由、支持舆论监督的先例,意义自然十分重大。
第三,对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行为作出界定。打击报复难以查处的有一个原因是难以认定。比如李德明当年被免职,要是他提出质疑,几乎百分之百地会被告知:“这是组织决定”,“这是工作需要”,“这同发表批评文章没有关系”。 这里需要明确行政法一条基本原则:行政行为人对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打击报复的受害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难以证明自己的批评和后来的遭遇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受到指控的行为人来证明批评人的不利遭遇并不是他的批评行为所导致的,或者自己对批评人采取的某些举措是完全正当的、合法的,否则行为人即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如果要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来证明他的上级领导对自己打击报复,那么可以说世界上就不会有打击报复了。制定有效文件,对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行为的构成和查处程序作出明确解释,是制裁这类行为的重要前提。
第四,研究给打击报复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制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目前还只有行政法救济程序,而没有可操作的受害人直接启动请求司法救济的程序。就是说,遭到压制和打击报复的受害人还不可能直接向法院诉请保障自己的宪法权利,惩处侵害自己民主权利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民主权利之多,在世界上位居前列,但是这些民主权利大多没有可诉讼性,这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缺陷。这当然不是简单规定一下诉权就可以实现的,有待于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寻求合适的途径。
刊《民主与法制》2000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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