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

读《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魏永征

    在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的主持下,《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已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并且列为中国法学会“八五”期间法学研究重点成果,这是中国新闻法学研究中的一件值得庆祝的事情。

    在80年代至90年代之交,在中国土地上出现了被称为“告记者热”的现象,新闻侵权诉讼案屡出不穷,引起许多人的关注,许多报刊纷纷发表评论。我们《新闻记者》杂志开辟“新闻与法律”专栏,报道了一些有影响的案例,有的还开展了讨论。能不能把有关的研究者请到一块来共同探讨切磋呢?最早提出举办“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研讨会”动议的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张家骏,并且很快得到了《南通日报》总编辑贾涛根的响应。而当我们两家向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发出征求意见函时,曹三明秘书长不仅惠然肯来,而且愿意担任会议的主办单位之一。这就使得原来设想的局限于上海及其周边地区的会议升格为全国性的学术会议。1991年的“南通会议”开得很成功,这样有了一次,就有了二次、三次。这三次会议都得到新闻出版署王强华副署长的赞同支持,并且出席了第三次会议。后两次会议则分别由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后两任秘书长俞敏、宋克明主持,得到了宜兴日报社和马鞍山日报社的赞助。宋克明本人就是在这个领域卓有成就的专家,他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仅开好了“马鞍山会议”,而且把三次会议的所有论文搜集起来主持编辑成书,争取了有关单位的友情协助,使这部收纳论文76篇、字数达58万的大部头得以出版,真是做了一件大好事。

    在国际上,诽谤法是大众传播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常的传播法学专著,在论述了言论出版新闻自由以后,接下来的论题就是诽谤。在我国,新闻法学作为一门随着新闻法制建设发展起来的新兴的边缘学科,在80年代集中就社会主义新闻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作了研讨以后,到90年代转到新闻侵权这个问题来,在逻辑上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现在翻阅这部书,可以看到论文探讨的内容涉及新闻侵权问题的方方面面,从新闻侵权的构成、排除、防止、责任主体的确定到承担责任的方式等等,鲜有遗漏。从作者范围看,有理论工作者也有实际工作者,在理论工作者中包括了新闻学学者和法学学者,在实际工作者中包括了新闻记者和法官,还有新闻行政管理部门的官员、新闻传媒的老总。这些不同身份的人士坐到一起来从不同侧面就同一个新闻侵权问题开展研讨,本身就是一桩佳话。他们在研究新闻法和新闻侵权问题方面都有相当造诣,但是由于身份不同,视角各异,看法和论点发生差异乃至交锋,是十分正常的,而这对于学术发展来说,又是非常有益的。我们知道,眼下国内关于新闻侵权和新闻法的专著已有多本出版,而其中最早是在1994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几次会议和论文为有关专著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料:有的论文后来就成为专著的一部分,有的论文则为一些专著频繁地引用。专著经过提炼,讲究系统、完整,而论文虽然只是就某一局部问题发表见解,却可能更加集中、深入、生动,我们可以原汁原味地看到当时研讨的全过程。所以这些论文并不因为后来有专著出版而失去自身的意义,它们对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价值是长远的,我们肯定还可以从中发掘出新的东西。更不必说,其中有些论文还涉及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新闻单位行政管理、著作权保护直至新兴的互联网法规探讨等等,这是一些更加有待开拓的领域。把书名定为“新闻法制研讨”,可说名实相副。

    这部书,不仅保存了这一时期新闻法学研究的可贵资料,而且从某些侧面反映了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进程。在最初的会议上,可以用来作为法律依据的还只有《民法通则》几个法条,时至今日,在新闻侵权问题上,不仅有若干专门法律丰富了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内容,而且还有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从实体到程序作出了系统的具体的规范,以至我们可以放心使用新闻侵权法这个词语了。应该说,这里有学术界的一份功劳。例如,关于新闻媒介对新闻进行核实的责任,在司法方面早有规定,但是从新闻规律方面说,要求对一切新闻材料都予以核实其实是做不到的,1991年当时还是孙旭培的研究生的王晋闽提出了“权威度”的概念,意思是说新闻核实要有个限度,达到一定的权威度就够了。其中最主要的具有“权威度”的材料,就是党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正式提供的材料。后来,年届花甲的陈泰志又连撰论作,引进外国诽谤法“特许权”概念,主张新闻媒介根据国家机关等提供的材料进行报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1998年“名誉权案件解释”中,我们终于看到了最高法院确认了新闻媒介客观真实地报道国家机关正式文书和职权行为的特许权。我们不应当机械地说某篇文章同某一法条就一定是建议和采纳的关系,但是看到学者的论述同后来司法当局确定的原则存在着一致性,这终究是十分令人高兴的事。这样的例子还有,兹不赘举。这表明,说现在还没有《新闻法》,就不要搞新闻法学研究,这种意见简直近乎荒唐。正是因为还没有《新闻法》,学术界就更要加紧研究,解决一些难题,以推动新闻法制建设的发展。

    从前瞻的意义上说,书中的一些论文也提供了富有启发的材料。新闻侵权问题,说到底就是解决好公民的表达、批评的权利和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的矛盾,这是一个国际性的课题,在一些国际人权法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表述。书中有若干论文论述了这对矛盾,虽然说法各有不同,但是总的倾向是,在保护公民人格权前提下,希望对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权利从法制上给以更加有力的支持。可以说,这个问题在新闻侵权研究中从起始一直贯穿到今天。当然有关论文旨在解决好这对矛盾而提出的一些构想设计,还没有哪一条象“特许权”那样,在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得到反映和承认。不过,这些意见所体现的观念,一直在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我们高兴地多次看到,有关法官在审理“新闻官司”中明确表达了在自由裁量权限以内向舆论监督倾斜的意向。在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曾经考虑对于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评论订出保护性条款,但是终因条件不够成熟,未及出台。如何促进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法制环境日趋成熟,有待于我们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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