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宇案和信息公开

陈良宇案发后,国务院新闻办在9月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以“陈案”为由头,向中外记者介绍中国政务公开的情况。其中披露一条重要的信息,就是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出台,而这部行政法规将会就行政救济及司法救济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据我记忆所及,以中央政府发言人的身份宣布我国将就政务信息公开问题实行司法救济制度,这是第一次。

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专家建议稿,早已于2003年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审议,并且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单行本。多次有关新闻报道都是说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就是以这个文稿为基础的。这个文稿中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是这样设计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法院可以进行不公开单方审理。”

以后正式公布生效的行政法规究竟如何规定,现在还不得而知。不过,代表政府的发言人明确向世界宣示将在三个月之内出台的行政法规会规定通过司法手段来调整公民同政府之间在信息公开问题上发生的争议,这自然是一个好消息。

行政法规虽然还没有出台,但是在我国有些地方,确实已经先行一步,制定有效法律文件对当地的信息公开实行司法救济。此次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我国已有11个省(市)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严格说来,其中大多是地方政府规章),其中有的文件,就有司法救济的规定。第一个在省级行政区域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司法救济的,正是上海。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2004年1月20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的一个政府规章。其中就有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做出这样的规定在全国并不是第一家。2003年2月24日发布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也有公民对政府公开信息行为不服可以依法起诉的规定。不过广州市只是国务院规定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所以上海的信息公开规章在我国省级政府中是第一家。

几年来,上海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也有不少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也发生过明显的瑕疵。今年6月,上海发生我国首起某记者因某局拒绝采访、引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相关条款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某区法院也按此规定予以受理,全国许多媒体都作了报道。但法院还来不及开庭,此案却无疾而终。起诉的记者还受到不公正对待。在6月下旬在北京的一次会上,这位记者的律师陈述了此事经过,令在场人士不禁愕然。

现在清楚了,上海的主要“当家人”自己身上不干净,他怎么会让他领导的政府不折不扣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呢?

公开是强大的防腐剂。一切腐败分子都是害怕公开、反对公开的。可以相信,随着政务公开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倡廉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成效。

20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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