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奇怪的判决

近有某地报纸报道,当地一家法院对一起由一本书引起的名誉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本书是由多篇文章组合而成的。原告指其中一篇文章损害了他的已故父亲的名誉,要求作者和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此文未构成名誉侵权,不支持原告对作者和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但要求出版社停止销售此书,并且不得再版发行。

如果这条新闻报道准确传达了法院判决的意思,那么我可以说这是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判决。

书籍出版发行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书籍作为文字作品的印刷品,其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授予出版社,出版社就拥有出版和发行此书的权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过去是直接规定出版社享有10年的专有出版权,2002年著作权法规定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以合同约定,在实际履行时一般还是10年。现在法院要求出版社停止销售和再版此书,实际上就是停止了出版社对此书的出版权。而此书的出版权是作者授予的,这本书这家出版社不能出版了,他还可以授权别的出版社出版吗?别的出版社看见有这个判决,当然不可能再接受这本书的出版,所以这个措施同时也是停止了作者对这本书的著作权。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制裁,按国际通行的原则说,这个措施就是对这本书下了禁制令。

如果这本书中的涉讼文章被判决侵犯了相关人士的名誉权,那么停止这本书的出版自然是顺理成章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出版物违反了法律保护名誉权的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当然不可以出版。但是法院又判决涉讼文章并没有侵权,那么究竟是以什么理由停止此书的出版呢?作者和出版社既然并没有违法行为,那么又为什么要受到这个制裁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你要制裁别人,总要说出一个理由来吧?

如果考虑得更严格一些,由于这本书是一本多篇文章集纳而成的,即使其中一篇存在侵权问题,那么也要把它同其他文章区分开来,不能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将整本书都禁掉。我们设想,如果这个判决生效了,作者和出版社把有争议的文章抽掉,或者选出一些其中并无争议的文章重新出版,法院怎么办?如果不予过问,那么这分明是挑战法院判决的行为,如果要过问,其中并无发生争议的文字,又怎么过问呢?

出版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著作权是从民事法的角度对这一宪法权利的保障,著作权法第一条就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有法律根据,换句话说,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只有违法才应当受到公权力的限制和制裁。这是这个判决提出可供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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