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没有超越法律的效力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修改札记之四)

有家杂志的朋友问我,有家网站同他们签订了一个转载协议,转载杂志上发表的文章。现在有位作者同网站交涉,说是未经本人授权使用他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要求网站承担责任。而网站认为,他们是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新闻单位签订了转载协议,取得了转载的合法权利。这位作者还有权提出这类要求吗?

我请他参阅《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第346页至348页…

3 Comments

质疑“说脏话粗话要受罚”

 魏永征
近闻有个城市要制定地方法规,处罚“说脏话粗话”,窃以为这有很多困难。
首先是如何定义“脏话粗话”?涉及“性”的言辞?那么…

3 Commen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解读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修改札记之三

魏永征

我国政府代表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签字已逾8年,我国政府和高级官员多次宣布将要提请人大审议批准。我国《宪法》也已列入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说起来有些奇怪,就是无论是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这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政府都没有向全国人民公布正式的中文文本。这多少给我们学习和研究带来了不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就是规定表达自由的条款,可以说是驰名于世,在阐述媒介法原理的时候是必须引用的。我在“教程”初版中只好采用了一位学者的中文译文。后来我发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官方中文文本,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