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正确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都是改革以来提出的新闻工作和新闻学的新命题。而把这两个命题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好象还没有过。至于在实际工作中,则存在着有意无意地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倾向,似乎强调了正确舆论导向就应当弱化舆论监督,而开展舆论监督则会影响正确舆论导向。其实,江泽民等领导人在讲舆论导向的时候,往往同时要提到舆论监督,可见这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这个研讨会是很有意义的。

一、舆论监督是正确舆论导向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舆论导向。江泽民曾把正确的舆论导向概括为五个“有利于”:就是造成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舆论;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舆论;有利于鼓舞和激励人们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社会进步而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舆论;有利于人们分清是非,坚持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舆论;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心情舒畅、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①。那么我们也可以说,凡是抵制、揭露、批评、反对种种“不利于”上述准则的舆论,当然也可以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这正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内容。如果说,正面的新闻报道可以形成一种动力,那么舆论监督则足以形成一种“压力”,都可以对社会生活起到导向作用。
舆论监督、其中主要是指新闻批评,是从反面的人和事中得出的正确导向。人的认识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前进的。经典作家十分重视反面事例和否定性意见对于达到正确认识的作用,毛泽东就曾形象地把帝国主义反动派的反面人物称作“反面教员”。几十年前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至今仍是开展反腐败斗争教育的重要事例。80年代初新闻媒介关于“渤海二号”事件的报道,对于克服官僚主义的弊病,具有长远的警示作用。新闻批评,可以促进所批评的问题得到正确解决,这是人所共知的;可以起到批评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预防或减少所批评的问题的发生,这也是容易看到的。其实,正确的新闻批评,本身就是通过祛邪达到扶正,通过抵制假恶丑达到发扬真善美,通过批判谬误来认识真理;新闻所批评的问题得到解决,必定大大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增强人民群众对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的信心,这种舆论导向的影响更是不容低估的。
舆论监督,是在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下的自我导向。人民群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新闻媒介得到反映,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考虑并加以采纳,使实际问题得到解决,使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得到改进,使决策更加完善,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参与决策监督,有许多是以讨论的方式进行的,近年来有影响的,在改革问题上如“关广梅现象”的讨论,在现代化建设问题上如长江三峡工程的讨论,尽管讨论中意见分歧很大,但无论哪一种意见,都给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人民群众通过这样的参与也受到教育和锻炼,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有关决策的理解和体验更加深刻亲切,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增强,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高涨。这种导向作用是那些灌输式的空洞说教和千篇一律的“工作性新闻”绝对不能比拟的。
舆论监督,是对决策者、领导者的导向。舆论导向,不是只对老百姓的;也是对决策者、领导者的。认为舆论导向就是决策层、领导层来“导”老百姓的“向”,那是片面的。传播学上讲新闻传播有监控功能,意指受传者可以通过新闻及时了解社会环境的变动,以便及时采取对策;新闻舆论的这种监控功能对于决策者、领导者特别显得重要。新闻媒介,是决策者、领导者们的重要信息渠道。舆论监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者、领导者的决策和行为发生着重大影响。邓小平认为“报纸最有力量的是批评和自我批评”,“可以医治自满与麻痹”②,这当然是对决策者、领导者们说的。新闻报道一味报喜不报忧,顺着决策者、领导者的意思说话而没有一点不同声音,等于搞“自我封闭”,直接的受害者与其说是老百姓,毋宁说是决策者、领导者自己。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老百姓的导向失误,后果还可以是局部性的、短时的,对决策者、领导者的导向失误,后果往往是全局性的、长远的。
所以,没有舆论监督的舆论导向很可能成为“单向度”(One-dimension)③的舆论,包括流向的单向度和思维的单向度。从人的认识和心理规律上说,这种单向度舆论环境很容易导致片面性、绝对化。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即所谓“城中好高髻,四方高一尺。城中好广眉,四方且半额”。即使是真理,“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④,这种危险值得警惕。

二、舆论监督要有利于正确舆论导向

舆论监督既然是正确舆论导向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应当服从正确舆论导向的需要,有利于正确舆论导向。
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必须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展开的。舆论监督是党和国家赋予新闻媒介的崇高使命,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性原则,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生产力鸣锣开道,批评和揭露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种种消极腐败现象。而不允许凌驾于党和政府之上,站在党和人民的对立面来搞所谓的“监督”。
在整个新闻舆论导向中,舆论监督的内容应当有一个恰如其分的地位。这就必须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在我们社会,光明面和阴暗面,健康的力量和腐败的力量,积极的东西和消极的东西,正面的人和事和反面的人和事,总是前者为主后者为次。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符合我们社会的基本特征。要是背离这个方针,使披露消极腐败现象的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介上占了主要地位,即使这些报道的具体事实都是真实的,但在总体上本质上则是不真实的,歪曲了我们社会的本来面貌,舆论导向就会出大问题。
舆论监督是一种政治行为,要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政治家办报。“登什么,不登什么,怎么登,都要从全局出发,从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⑤。这就要审时度势,发什么稿,要有所选择;什么时候发,要掌握时机;话讲到什么程度,要掌握分寸;有的问题从某个角度报道不行换一个角度就行。有些稿件可先发“内参”,暂缓公开;有些稿件从局部看来可用,从全局看则未必可用;在某个时候可用,在另一个时候则未必可用;有的事情可以搞进行式报道,有的事情则只能搞案后报道;有的新闻可以自主报道,有的新闻只能用统发稿;有的应当指名道姓,有的只能对事不对人。这些都要以江泽民所说的五个“有利于”为准则慎重地作出选择和决定。
舆论监督应当把社会效果放在第一位。它的出发点应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应是建设性的,而不是破坏性的;应着眼于把国家和社会的事情弄好,而不应借此谋取传媒的商业利益,盲目追求“轰动效应”。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呼声,既要注意问题的合理性,更要注意问题解决的可能性。有的要求虽然合理,但眼前并不具备解决的条件,这就需要通过新闻报道加以解释,不能通过新闻报道向党和政府发难,煽起不满情绪。能够解决的,要有下文,有实际效果,以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和希望。批评报道要着眼于克服工作中的失误和缺点,与人为善,力求做到有助于解决问题,缓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就是关于犯罪案件的报道,也要避免单纯的展示和渲染具体情节,迎合低级趣味,而应突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从中引出教训,以昭来者,以儆效尤。

三、以舆论导向的方式来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对舆论的导向作用,是在新闻媒介从阶级斗争工具转变为大众传播媒介的过程中提出来的。要求新闻媒介进行正确舆论导向,既是坚持了传统的新闻媒介的宣传功能、喉舌功能,同时又是对“阶级斗争为纲”年代里直接用新闻媒介发号施令,指挥政治运动和经济工作这种违背新闻规律的做法的扬弃。其前提是承认新闻媒介是大众传播媒介,而不同于布置和指挥工作的组织传播工具,新闻媒介的基本功能是传播信息,包括事实性信息和意见性信息,这些信息的最主要作用是影响社会舆论,从而影响整个社会运动。新闻媒介就要自觉和主动地遵循和运用这个规律,通过把社会舆论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去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倡新闻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既是反对那种回避、掩饰新闻的社会功能的“有闻必录”,又是要避免以新闻发号施令的简单化和片面性。所以,舆论导向,既是新闻媒介的职责,又是新闻媒介履行自身职责的方法。
舆论监督是以舆论来实施监督;舆论监督,特别是其中的批评报道,是新闻报道中干预社会生活最直接、最强烈的那一部分。过去,新闻批评被直接等同于进行阶级斗争,成为“新闻宣判”。这种“新闻宣判”,正是由新闻直接发号施令,判断一些人和事的是与非,“言出法随”,新闻说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要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在方法上讲究“上纲上线”,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任意推论、夸大、渲染,甚至以讽刺、挖苦、羞辱对方,贬低对方人格为时尚。这种“新闻宣判”流弊极大。80年代后期的“新闻官司”高潮,显然同这样的背景有关:中央赋予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职能,极大地鼓舞了新闻工作者干预现实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了新闻改革和新闻批评;但是他们中间有些人在不同程度上还没有摆脱“新闻宣判”的习惯,这就势必同当时日趋健全的保护人格权的法制发生冲突。在“新闻官司”的涉讼作品中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带有以往阶级斗争和“大批判”的痕迹,正是这类痕迹使新闻工作者付出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代价。“新闻官司”给新闻工作者上了这样一课:大众传媒主要是传播信息,它只应报道实际发生的事实、包括有关职能机构按其职责对有关人或事所作的判断这样的事实,而无权直接臧否事物,介入争议,裁判是非。作为舆论导向的一部分,包括新闻批评在内的舆论监督,主要应是借助舆论的力量,引导社会形成一种不利于所批评的现象的舆论氛围和压力,从而促使当事人或者有关职能机关有所儆悟,知所约束,从而采取措施,或防患于未然,或亡羊而补牢。
既然舆论监督是通过舆论的导向作用来发挥社会影响的,那么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作出正式结论以前,大众传媒是无权自行宣布某一具体行为为“非法”的,如果那样做了,就是越权,不仅毫无作用,而且万一相关的国家机关作出了相反决定,还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们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正是:以为舆论监督可以拥有某种强制的力量,可以具有某种惩罚的意味,可以直接解决问题,那是绝对不切实际的。随着法制的健全,无论对人还是对事、对物的定性都要讲究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如同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后,传媒广泛采用了“嫌疑人”的用语,因为如果擅自称呼他人“罪犯”,以后法院作无罪判决,新闻就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还有许多事实也必须经过专门的机关认可方为有效,如:企业法人的成立和撤销,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交通、医疗、生产等事故的责任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认定,应当由有关的专门部门作出正式鉴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来行使;等等。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中涉及具体的人和事时,应尽量采用专门机构的正式结论和提法,如还未经专门机构认定,则应只限于事实,避免直接使用结论性的词语。报道公众的合法评论,应注意不同意见的平衡,特别要注意尊重被批评一方的表达权和答辩权。有的传媒陷于“新闻官司”或在“新闻官司”中失利,有许多正是由于擅自宣告某种结论所致。你想直接用新闻“惩罚”别人,有时反而是自己遭到惩罚。但是大众传媒面对不良的人和事或不良的社会倾向可以通过报道事实、传播信息来施加影响:一方面对公众施加影响,提醒大家注意识别,不要受骗上当;另一方面对政府施加影响,使政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和动向,作出决策。当政府采取某种措施以后,大众传媒再作宣传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在我国新闻界,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的提出都还只有十年左右,无论是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上的总结都还只是初步的。通过这样的交流和讨论,我们的认识将会变得逐步深刻起来。

注:
①江泽民:《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4年1月24日
②邓小平:《在西南区新闻工作会议上的报告》,《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50页
③美国哲学家H.马尔库塞在他的名著《单向度的人》批判了现代工业社会造成的人性的扭曲。这里借用这个词,而不涉及他的思想体系。
④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宁全集》第31卷,第85页)
⑤江泽民:《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的讲话》,1996年9月26日
新闻界,19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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