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大起诉邹恒甫

叶子问:

北大起诉邹恒甫,诽谤对象是谁?對象不明确的好像不成立侵害名誉权的事实吧?

魏永征答:

今天很多报纸以大幅标题报道“北京大学正式起诉邹恒甫”,成为热点新闻。有人说起诉就起诉吧,何必“正式”?难道还有非正式的起诉吗?说得很对。

先说对邹恒甫先生,我一无所知,从未听说过他的姓名,出事后得知他是一位海归学人,曾任教于北大,还列入过某些学术行列。但是从他这段涉讼的微博文字看来,实在看不出他应该具备的作为专业人士的慎重、深思的品格,所以我对他已很难存有对于一位学人原本具有的敬意。我想,多数人也会这么看,一个人的名声,主要是靠自己的言行建立起来的,而不是旁人怎么说。那些滿嘴NND、TMD,拍桌打凳、哗众取宠的所谓“公知”,至今连带连“公知”也含有了贬义,这真是“公知”的不幸。最后一句是发挥,与邹先生无关,因为他还不能算是“公知”。

接下来问题是北大起诉邹的什么,也就是什么案由。从声明中的一系列损害了声誉啊、形象啊来看,那么最接近的法律概念就是名誉权了。谁起诉呢?说是“北大起诉”,起诉人就是北京大学法人了。这也不差。因为邹的微博里实在也没有具体指向哪一个个人。正如你所说,“诽谤对象不明确的好像不成立侵害名誉权的事实吧”。邹提到的是“北大院长”,注意不是校长。北大下属各学院正副院长有多少?没统计。只知道北大正副校长加上校长助理超过20位,可以照此类推。至于声明中义愤填膺地提到的教师形象,那么全北大男性教师有多少?更不必说了。这些庞大的群体,是不能成为主张名誉权的主体的,名誉权主体必须是可以指认(identification)的。所以起诉人也只能是北大,当然还可以是梦桃源,这应该也是一家法人。北大是事业法人,梦是企业法人。

有人说,北大是国立大学、事业法人,有权起诉吗?在有的国家,也许不可以,但是中国可以。中国连法院、工商局、交通大队、监狱等等国家机关,都充当过主张名誉权的主体,何况一家学校?这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所以这是法人名誉权之诉。

那么北大提起的是刑訴还是民訴呢?

刑事自诉不可以。刑法第246条确实规定有诽谤罪,通常是自诉立案。但是要注意,这个罪名的类罪名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客体只能是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法人不在其内。所以北大不具備提起誹謗刑事自诉的资格。

那就民事起诉吧。经过莊嚴的審判,以神圣法律名义判决邹某人败诉,承担法律责任,岂不大快人心。不过要弄清楚邹如果被判侵权,其责任方式是什么?让他出一大堆血、就是赔一大笔钱?做不到。法人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若要赔偿经济损失,北大损失了什么?就赔偿从北大到海淀区法院的来往交通费吧,北大要不要呢?所以邹某人如果被判令承担法律责任的话,也就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此而已。

就是让梦桃源起诉,若要索赔,它也得证明自己由于邹的帖子的影响,减少了多少来客和多少营业收入,也是不容易的事情,也许影响不会很大,说不定食客还会增多,因为有些人出于好奇,会去那里看看这个梦桃源是什么商家,于是生意興隆、从此扬名天下。

从目前情况看,邹已经放了软档,承认自己有“夸张”之词。由于举不出任何证据,对北大负面影响已经大大减少。如果北大坚持对簿公堂,在眼下社会心理状态下,将会发生什么结果,有点难以预料。至少一点,这样的高等学府甘于如此放下身段,可能难免物议。

所以,我的看法,北大对这件事的危机处理的能力还是有欠缺的,是不是要这样大张旗鼓地经官动府,可以商榷。

须知法律并非万能。

14 Responses to “关于北大起诉邹恒甫”

  1. 文人间的闹剧,最终伤害的是还是文人自己和所属群体。面对如此离谱的言辞,北大为何如坐针毡而不能更有风度地面对呢?

  2. 对事件的认识,北大只可以表表态,起诉则表现出理论上的无知,和实践上的无能。堂而皇之的北大,有的是法学理论家,也不乏法律实务工作者。这一表现,和他们无关,可见北大是学术的北大、实践北大、还是其他类型的北大,都不敢说。
    北大的起诉,按目前法律框架,严格说来,原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符合《民诉法》108条的受理条件。目前法律未规定公益诉讼,仅从理论上讲,又不符合公益诉讼的特点。
    不过,谁知道呢,法院真的受理,还可作出创造性的判决,也说不准。最后有些理论家还可找出依据,说这是对某某国外的理念或主义的借鉴或接轨,或者是中国先进文化的体现。现在法官创造性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学家跟风提供理论依据的水平,史无前例,不可小觑。我的推测不一定准,也委实怕准。

  3. 蘇律師在實務第一線,看得更准。不過是不是與北大沒有利害關係呢?
    中國實行成文法制度,但是現在法官造法的空氣確實很濃,往往是結論在前,然後加以論證,不管是否說得通,拉到籃里就是菜。

  4. 明明是大陆法,却偏生要学人家法官造法,还偏偏造得不伦不类民怨颇多。
    却还有不少学者为造出来的法律寻根溯源,说事某某国外理念或主义的借鉴,却连这点理念或主义的前后始末都说不清,更遑论其精髓之意。
    学来一个表面,无实质的支撑,又有何用?说出来,反倒像是法官肆意发挥信手拈来,得不偿失。

  5. 夏小姐所言甚為有理,前面關於公眾人物的議論即可為宏論作證。

  6. 9月7日,北京海淀法院受理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
    http://news.sina.com.cn/c/2012-09-07/171025124730.shtml

    请注意其中的:“北京大学认为,邹恒甫歪曲事实、蒙蔽真相,欺骗隐身、误导舆论,混淆视听。邹恒甫事件成了一场“闹剧”,要彻底查清事件真相,不仅不切实际,而且毫无意义。8月31日,北大以一纸诉状将邹恒甫告上法庭。”

    既如此,北大为何还要起诉呢?

  7. 按照這些口吻,是公法問題,那麼乾脆報警得啦。
    然而非要走私法程序,北大名譽權案,很明確了。蘇律師和夏小姐都說了,看看這次法官顯示什麼創造性。

  8. 姗姗来迟,正式回归。新天空,新挑战!GOGO!

  9. 中新网北京9月7日(记者 于立霄)针对前北京大学教授邹恒甫发微博爆料“北大院长奸淫女服务员”一事,今天有了新进展。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悉,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符合起诉条件,于9月7日正式立案。

      今年8月21日,前北大教授邹恒甫在新浪实名认证的微博上发布内容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

      针对邹恒甫微博所涉及的内容,北大非常重视,并于8月22日专门成立了北大纪委监察室调查组,调查核实此事。经过多方调查,接受访谈的梦桃源餐厅全部68位工作人员中,没有人反映自己曾遭受到或者听说有同事曾遭受到“邹恒甫微博”反映的情况。

      北大调查组还以电话、电子邮件、委托他人等方式与在美国的邹恒甫联系,但均未成功。8月29日,调查组首次接到邹恒甫打来的电话和电邮,但邹恒甫均未提供任何有助于调查的具体证据。直到8月30日,邹恒甫微博爆料:“夸大其词是我的策略。”

      北大将此事件定性为“罕见的恶劣事件”,认为该事件严重损害了北京大学的声誉和教师队伍的形象,严重践踏了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和教授们的尊严,严重伤害了北京大学师生员工和校友们的感情,也伤及了梦桃源餐厅的无辜员工。

      北京大学认为,邹恒甫歪曲事实、蒙蔽真相,欺骗隐身、误导舆论,混淆视听。邹恒甫事件成了一场“闹剧”,要彻底查清事件真相,不仅不切实际,而且毫无意义。8月31日,北大以一纸诉状将邹恒甫告上法庭。完

  10. 我原以为是诽谤了哪个具体的人,有指名的人呢?所以原来以为北大起诉不能立案呢?原来说错了。

  11. 不过,如果指名说北大某个院长有某某悖德的事,该院长不起诉,北大起诉的话,法院肯定会认为北大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而不受理?这不指名说北大某某院长有悖德的事,个人不能起诉,北大是否能起诉?北大与该案是否有利害关系,实践上还真是一个头疼之事。法院既然立案了,就意味着以后不指名说某某单位一个人有悖德的事,该单位都可以以损害单位名誉权起诉了;当然也意味着法人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及于该法人的成员的名誉。不知在这方面国外法律实践是如何做的。

  12. 很高興看見蘇律師對此案也有興趣。
    先把鄒的原文抄引於下:
    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他是說北大院長,如果說北大校長,那麼周其鳳校長就可以對他起訴,或者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起訴,都行。因為北大校長只有一個。現在說院長,就不知道有幾個了。至於教授系主任,那更是一個大群體。
    美國誹謗法判例如果誹謗性言辭指向很小的群體,比如幾個人,那麼其中任何人都可以起訴。如果指向較大的群體,如有一言辭說某公司女職員業餘賣淫,而該公司女職員有一百多,她們就不能起訴。
    中國發生過“蒙古大夫”案,一本詞典把“蒙古大夫”解釋為專出醫療事故的醫生,引起100多位蒙古族大夫起訴,一審勝訴,二審調解。大概是由於不符合名譽權要件的緣故。
    從鄒的整個言辭看,是指北大的風氣,如“北大淫棍太多”,所以北大起訴是可以的。我只是認為這樣做太不值,反而跌了身份。

  13. 谢谢魏老师!还是你看得准,说得清。

  14. 老师,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怎么是由国务院新闻办发布?这不是司法部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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