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国《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和新闻自由
《世界新闻报》事件发生后,有些朋友和同学向我提出若干问题,由于忙于其它事情,拖延了几天,现在说一些看法:
《世界新闻报》的窃听行为的背景
《世界新闻报》作为英国的一家老牌小报(tabloid),历来以出位的采访手段闻名。20年前,它们曾经偷拍保守党主席阿切尔(Archer)嫖娼,引发后者与另一家报纸诽谤大案,获赔50万英镑(此案在十多年后原告被指作伪证,但世界新闻报采取收买妓女、窃听电话和偷拍等出位手段是无可否定的)。本世纪初该报偷拍国际汽车运动协会主席莫斯利(Mosley)性虐派对又引发诉讼,被判赔6万英镑,此案至今还在欧洲人权法院上诉。此次窃听丑闻则发端于2007年记者古德曼(C. Goodman)因窃听王室人士手机被判入狱,后来又曝出行贿等丑闻,到如今终于总爆发。新闻媒介搞偷拍窃听,即使承担了法律责任,但公众还有一定容忍度。因为它的偷拍窃听对象大都是著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以至王室贵族富豪明星等所谓“公众人物”,有一块看门狗(watchdog)的牌子和“公共利益”的借口。但是近年来这种行为越演越烈,一直延伸到对待许多普通人,例如失踪的小女孩道勒,据较近报导被《世界新闻报》窃听的超过万人,这就激起了公愤。
这家报纸的出位走得太远。在英国,窃听电话可以成为刑事罪行;他们还与警察勾结,涉及贿赂罪行,导致多人被捕,这就从伦理问题发展为法律问题,终至不可收拾。
我觉得这件事还可以注意科技发展的背景。为什么会从偷拍发展为大规模的电话窃听呢?因为随着电话的网络化、数字化,窃听手机语音信箱和窃取短信变得非常容易。《世界新闻报》等不仅窃听手机,还从互联网邮箱中窃取他人信息,我们知道这也很容易。网络化、数字化给人们信息传递和传播以极大的方便,但是同时也使人们的行踪信息化,留下了在一定时期内甚至永久难以磨灭的痕迹,给他人获知提供了方便,全世界都在惊呼个人隐私面临极大的威胁,所谓“你从互联网看世界,世界也从互联网看着你”。获取信息是新闻媒介天生的难以遏制的欲望,只要有获取的技术手段,它就一定想用,如果没有有力的约束机制(自律和他律),保护隐私的空洞说教并不足以遏制新科技的这种诱惑。这就是网络和数字技术对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的一项新挑战。
新闻媒介行为的越位,也与英国保护隐私法制的缺陷有关。
英国保护隐私制度的缺陷
大家知道,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美国。20世纪以来,美国对隐私保护形成了从民法、行政法到宪法全面保护的制度。英国先前只有在个别被认为属于隐私的事项上实施公法保护,在1984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法》后来1998年又予以修改完善,在1998年还制定了《人权法》将《欧洲人权公约》国内化,其中也有保护隐私的条款(欧约第8条),但这都还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限制公共机构对个人资料的滥用和侵犯。
英国囿于传统普通法制度,一直没有确认隐私是一项民事权利。按照英国民事侵权法规则,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法定的诉因(the cause of action),而侵犯隐私不是诉因。如果隐私受到侵犯要寻求法律救济,必须借助其它的诉因,例如侵犯他人土地、侵犯人身、诽谤、骚扰、侵犯版权等。还有一项常用的诉因是违反保密责任(breach of confidence),大致说,原告人如能证明被泄露的资料具有保密性质,而泄露者又对自己负有法律或道义上的保密责任,他的行为又未经授权,就可以胜诉。例如本世纪初发生过布莱尔(D. Blair)首相向法院请求禁止退职保姆玛克(Mark)出版在首相家里工作的回忆录,就是以违反保密责任为诉因,而获得法院颁发禁制令。显然,新闻媒介对于报导对象并不具有这样的保密责任,所以人们对新闻媒介获取和披露隐私的行为是无法请求民法保护的。这是多少年来英国新闻媒介侵犯隐私行为一直难以得到有力遏制的一个法律背景。
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在英国国会上提出要求制定隐私法的议案络绎不绝,有记载的就有二十来次。但是国会始终没有决定立法。法院也始终没有通过判例来把侵犯隐私确认为一项新的诉因。只是在2004年,法院判决名模坎贝尔(Campbell)起诉《镜报》披露其解毒经过的报导胜诉,赔偿3500英镑,法官提出新闻媒介对于他人具有合理保密期待的数据,应负有保密责任,这就把违反保密责任引申到媒介和报导对象之间,被认为是对隐私的民事保护的一个进展。
英国不为对隐私提供民事保护立法,一个重要原因是谁也不愿承担损害新闻自由的恶名,所以宁可在现行体制内寻求折衷平衡的办法,这也体现了英国法律文化的保守性。
随着社会对保护隐私要求的提升,新闻自由和保护隐私的矛盾日益突出。2006年、2007年,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ICO)两次就报界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的状况发布调查报告,质疑报业专业水平下降。2007年《世界新闻报》记者古德曼入狱后,国会再次提起为保护隐私立法的问题,但至今尚无明朗的说法。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新闻报》偷拍莫斯利性派对被判赔款后,反倒是胜诉的莫斯利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了申诉,他认为区区9万英镑不足以抵消私隐曝光的损害,要求欧洲人权法院判令英国政府加强对隐私的保护,立法规定非经本人许可传媒不得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但遭驳回(今年5月)。莫斯利不服上诉。
英国新闻媒介自律制度的发展
英国法制不愿过多介入隐私,而是把这个问题交给新闻界来自律。
英国新闻自律制度形成较早。早在战后有些委员会发表报告指出新闻界专业质素下降(其中也包括侵害隐私问题)的问题之后,1952年就成立了全国性的报业总评议会(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Press)。其宗旨在于保护新闻自由并抑制滥用新闻自由行为。其主要职能,是受理和调查公众对报界的投诉,作出裁定,并对有损报业声誉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布和谴责。1963年,英国报业总评议会改组为报业评议会(The Press Council)。主要是由过去清一色由报人组成改为吸取业外人士参加。但是总的说来收效不大。
在80年代,英国小报偷拍行为越演越烈,许多王室人士的私事被尴尬曝光,一些议员相继提出保护隐私立法的议案,国会委任加尔各特勋爵(Lord Calcutt)组成一个委员会研究此事。加尔各特委员会于1990年提出一个报告,认为报业评议会不能遏制滥用新闻自由现象,是因为它还算不上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建议成立一个新的报业投诉委员会(The 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PCC)来代替它。加尔各特报告建议给这个新的委员会一年半的时间去证明“可以采用非法定形式的自律有效地工作”,如果无效,则应设立一个法定机构,按照法定权力来执行一套法定规则。1991年PCC成立以后,制定了一个自律性的《业务守则》(the Code of Practice,现称为Editors Code of Practice),运作后取得一定成效,隐私立法的议案也就被搁置了。这就是所谓“以自律换取自由”的由来。
20年来,PCC的工作应该说还是有一定成效的。《业务守则》修改了30多次,现在的“守则”共16条,其中8条是涉及保护隐私的。例如在2003年,它将关于禁止偷拍窃听的条款修改为“秘密装置和诡计”(clandestine devices and subterfuge),规定不得采取暗藏照相机、窃听工具、截取留言信箱或电子信件等等来获取信息,除非出于公共利益必须报导而又没有其它方法可以取得。PCC的工作范围涵盖了全英97%以上的报刊,接受涉及这些报刊的公众投诉,其主要手段是调解解决(resolve),即通过委员会工作人员对投诉人与被投诉报刊的沟通和斡旋,采取一定方式如公开更正、公开或私下的道歉、移除网上信息等来消除有问题内容的影响等。若干年来,PCC接到投诉、决定受理调查的数字和调解解决的总数及其占投诉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应该说,PCC的工作是提供了解决新闻纠纷除了诉讼之外的另一个有效途径。还可以介绍的是,历年PCC所收到的投诉中,有关新闻不准确的约占四分之三,涉及隐私的约占五分之一。
2007年《世界新闻报》丑闻发生以来,PCC也受到质疑。英国国会的文化、传媒和体育委员会(Culture, Media and Sports Committee)在2010年2月发布报告,批评PCC在近年来对报业重大事件调查不力,建议PCC应该拥有对严重违规报刊罚款和强制停刊的权力。英国著名大报《卫报》也多次发表文章,指责PCC对关于窃听的投诉处置无方,有偏袒报业之嫌。PCC则组成独立评估小组对自己的运作和管理绩效进行评估,总体上肯定了目前的自律模式。对于建议其拥有罚款和停刊的权力,PCC则认为这等于是颠覆现行新闻自律机制。
从最近报导得知,在新闻媒介窃听案的调查庭上,法官表示首要任务将检讨是否要对媒体加强规制。他们将在12个月内就此提出调查报告。
如何看待西方的新闻自由?
这个事件确实是观察西方新闻自由的一个典型个案。
新闻自由是一项公民权利,也是一项制度。这是西方以普选制、三权分立、多党竞争等为主体的民主制度中另一个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新闻自由的核心特征,就是新闻媒介独立于政府,新闻报导和评论不受政府干预,所以新闻媒介被认为是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机构(the forth estate,或被错误地译为“第四权”)。新闻自由的主要效用,是社会公共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高度公开化、透明化,以便民众充分地不受拘束地就此发表意见。
如同西方哲人早就明确阐述过的对人的行为限制的“唯一目的只是防止对他人的危害”(密尔),自由、新闻自由当然是有边界的。有的人,先把西方新闻自由想象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受任何规制,当新闻媒介或记者由于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国家而受到制裁的时候,就说:看,多虚伪啊,这就是西方的新闻自由!他们哪里有什么自由!这是简单化的、不负责任的说法。
新闻自由的首先的边界是法律。新闻媒介没有法外特权,刚才的例子就表明,诽谤、窃听、贿赂等等,凡是法律规定有罪的或者必须承担责任的,新闻媒介或记者犯了,照样抓捕,照样处罚。前两年我们这里有人把抓记者说成是不得了的事,似乎抓了记者就是打压新闻自由,而不问抓得对不对应当不应当。现在《世界新闻报》事件一抓就是十个,有谁说打压新闻自由吗?
這條邊界同時也約束政府,新闻除法律限制外,政府(行政)不能干预。所以前举布莱尔首相要保护自己隐私阻止保姆回忆录的出版,必须上法院起诉,贵为首相,让什么部门甚至警察去干预一下,还不简单吗?这在西方是不行的。
不过,新闻媒介要独立运作,离不开一个基础,就是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所以西方新闻媒介大多数都是商业媒体(还有公共媒介,暂且不论)。说起来,新闻媒介在民主制度中承担着公开、透明、表达、监督(看门狗)等等的重要得有点神圣的使命,但是就其创办者本意来说,如默多克这样的媒介老板,其追逐的目标还是盈利。无论是揭露政界要人的腐化丑闻,还是披露被绑架的小女孩和她家人的私人事情,在老板看来,价值是同等的,因为都可以吸引读者的眼球,都可以带来商业利润。如果一家媒体将商业利润放在第一位,势必发生新闻采访和报导超越社会伦理底线、对社会造成负面的损伤。这就是西方新闻自由的一个先天的矛盾。在十九世纪就发生过黄色新闻(yellow journalism)的问题,人们肯定普利策(Pulitzer)在新闻史上的地位,但是他的《世界报》恰恰又是黄色新闻的发源地。
这样,有人就提出要对新闻媒介在法律之外加上一层限制,这就是新闻伦理的自律;借以抑制滥用新闻自由的倾向。上世纪40年代提出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理论,形成了新闻专业主义的信念。在这个理论的影响下,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不同名称的新闻从业规范和诸如“新闻评议会”、“投诉委员会”、“记者协会”等自律组织。英国PCC是近二十年来最有名声的一家,它的《业务守则》被认为是欧洲新闻业界最严格的自律规定。那么为什么还会发生《世界新闻报》这样的事件呢?我们注意到,PCC即使受到指责,也只是说它“不力”,没有说它无用。这里的问题,一是自律方式各有不同,PCC实行的是纯粹柔性的方式,即完全借助道义的力量,以调解来解决问题,如果调解不成就发一个公开的裁决进行谴责。其实在有的国家,新闻自律组织也采取某些刚性的方式,例如自律组织有权对严重违规的媒体罚款,这就是英国国会CMRC建议的由来。二是随着时代和传播科技的发展,自律的内容也应该与俱进,有所发展。《业务守则》20多年来修改了30多次,现在可能会面临再一次的修改。
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都是有弊病的。西方新闻自由制度同样如此。不过应当看到,人家从未讳言和掩饰弊病的存在,并且也不断在寻求改进的办法。而且正是新闻自由制度使得新闻界的丑闻也得以公开在光天化日之下,《世界新闻报》的丑闻最初就是《卫报》揭露的。可见,新闻自由制度自有其生命力。
很多报纸都将“窃听门”定性为西方新闻界新闻自由的虚伪本质,我觉得也欠妥。毕竟英国媒体投诉委员会是英国新闻界的自我监管机构,不能将一切都期望于它。这次窃听门,更多的是反映了资本的逐利性和权利的寻租效应相结合的时候,媒体就会为了占有市场而毫无顾忌的触犯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禁区,以所谓的“知情权”侵犯人们的隐私权,把民主和自由踩在脚底下。这样说会不会稍微公正一点?
毕竟,再怎么说,比起人家,我们还差一大截呢。想起温州动车那夜的集体撤稿,我就受不了!!!对吧,魏老师呵呵
虛偽就是言行不一,說一套做一套。
比如,說自己非常自由啦,全世界最自由,但是卻動不動就禁止說這說那,這種表現就叫虛偽。
西方新聞自由說明了是有邊界的,法律明確宣示,越界就要懲處,這不叫虛偽。
世界新聞報違反了既定的規則。規則訂了,總是會有人違反的,任何社會都是如此,也不能說這個規則虛偽。
西方新聞自由的問題在於宣示的社會功能與商業利益的衝突,這是西方新聞界盡人皆知的問題,誰也沒有掩飾這點,而是致力於尋求種種克服的辦法。你可以羅列新聞自由種種不是,但怎麼也套不上虛偽的帽子。
恩,我也赞同,说人家虚伪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再者,魏老师,我觉得“窃听门”还反映出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大众的知情权与个人的隐私权的矛盾。不论是在各种著作还是论文中都强调一个原则:公众人物因为比普通人使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所以他们理所应当要牺牲一点个人隐私来满足大众的知情欲。可问题是这次《世界新闻报》的报道窃听的都是普通人物,这是不是也促成了这次《世界新闻报》栽跟头的一个因素呢?毕竟,再从维护公众利益角度为自己辩护,显然已经站不住脚。从这个角度,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请教了,O(∩_∩)O~呵呵
本文開頭已經說了,竊取資料延伸到小女孩等普通人,引起了公憤。
公眾人物的隱私比普通人小,是因為他的許多私事與公共事務密切相關,成為公事(見下樓評論和回覆)。利用社會資源的說法有點不夠準確。
公眾人物有的隱私是自願放棄的,因為可以給他帶來利益,如明星們的戀愛結婚等。
私以为,知情权指的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的知晓权,或者是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事务的知晓权,例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公众人物的身份需要一分为二,一是作为信息掌握者,例如政府官员,二是作为普通人。当他的身份是一个信息掌握者的时候,其所有信息与公共事务相关,自然是需要公开的,但是这里不存在个人隐私的概念。然而当其作为一个普通人时,其隐私是严格受到保护的,生活琐事万万担不起“知情权”这一大帽。
“窃听”这一行为本就游走在法律边缘,在伦理层面也备受争议。PCC业务守则中对隐私的保护也是非常严格的。个人认为,就算《世界》这次窃听的是公众人物,也一样会栽跟头。《世界》也不是第一次因为窃听惹上官司。
天使先生關於公眾人物的私隱問題的表達相當準確。人們往往籠而統之說公眾人物的私隱應當退縮,而不問為什麼。公眾人物僅僅是由於他參與社會公共事務較多,因而有的普通人的私事,在他身上成了公事,這樣就不是私隱。至於他那些與公共事務並無關聯的個人的事,仍然屬於私隱,同樣受到保護。
有的人還引申到名譽問題上,說公眾人物名譽保護也要退縮,就更加沒有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