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的聚光灯如何照耀杨丽娟?

人们应该记得两年前甘肃兰州一位迷上歌星刘德华的女孩杨丽娟由于未能达到结交刘德华的目的而导致她的父亲在香港跳海自杀的悲剧,这件事被内地和香港的媒体炒得太热了。而事件的余波一直延续到今。据9月22日《南方日报》报道:杨丽娟终审败诉,案情是她状告《南方周末》2007年4月12日《你不会懂得我伤悲》一文侵犯她和她的父母名誉权,现在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

我相信法院审理和判决是有根据的:文章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当事人名誉的违法事实。由于未见判决书全文,我对法院基本思路不表异议:文章内容确实涉及杨家的隐私,但是这些隐私在当时已经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发生了联系,而杨和她的家人也是在自己参与下而成为社会事件主角的,所以已经无权阻止媒体对于他们某些私事的报道。这场官司原告打不赢。

但是法院判词中的一些迹近画蛇添足的用语却使我愕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好大的字眼!!

知情权应当用在哪里?

现在这已经是常识:知情权的概念是“二战”时期美联社记者库柏提出来的,鉴于政府在战争中实行新闻控制造成民众的无知,呼吁政府尊重民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列为宪法权利 。

在我国,最权威的阐述知情权的官方文件是胡锦涛总书记的十七大报告,原文是:“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可见知情权是民众的一项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其首要对象是社会的公共事务,是国家和世界的大事,其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另外知情权也包括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事项,例如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享有知情权。但是说到公民权利,总是一个严肃的问题,“知情权”不应当滥用到那些生活琐事上去。
我特地找到《南方周末》这篇《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来看了一下,吃了一惊:在这家公认的中国“精英报纸”上,竟然还登过这样的无聊文字。

这篇发表于杨父蹈海悲剧发生半个月后的通讯,从写杨丽娟的皮鞋、指甲油、盒饭开始,写到杨丽娟的外公有7个孩子,杨丽娟的叔叔怎么因为与哥哥抢女友而杀死他的母亲(杨的祖母),杨丽娟的妈怎么讲究口红裙子皮鞋,怎么不满意她的“没钱没地位的”丈夫(即杨丽娟的爸),怎么与杨父离婚后“跟过”几个男人到后来又走到了一起,杨丽娟小时候读书怎么帮人抄作业,怎么给老师写“情书”而辍学,如此种种,洋洋万言。

杨丽娟当初爱好刘德华和他的歌,与大陆许多年轻人一样,纯属生活琐事。但是竟然酿成了老父跳海的悲剧,公众确实想要知道悲剧的由来和其中的教训。但是这篇文章罗列的这些事项,要告诉人们什么呢?公布这些事有助于揭示这个事件的缘由吗?这算是“引导”公众真实了解和客观认识这个事件(判词中语)吗?

如果有人对我说,你对这些陈谷子、烂芝麻的事情有知情权,那么我宁可不要这种“知情权”,因为我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负担这种“权利”。

何谓传媒假事件

陈立丹和他的弟子在2007年4月写过一篇文章,把杨丽娟事件定为“典型的传媒假事件”。他们列举自2007年3月29日到4月6日,中国内地近三十家媒体发表了四十多篇杨丽娟追星的报道、文章(香港还有不少),在做了逐一分析后,提出这样论断:

“‘杨父因为女儿不能单独与刘德华见面而跳海自尽’的新闻最初能够引起传媒的关注,客观上说因为这是一个社会极端个案,而且刘德华是名人,具备一定的新闻价值。但此后传媒把杨丽娟母女的言行举止,每日行踪,甚至家乡生活状况、家族患有精神病史等各种琐碎的‘小道消息’都当成值得报道的新闻刊登在每天报纸的重要版面,就是恶俗的新闻炒作行为,违背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新闻炒作产生的‘新闻’是一种‘垃圾信息’,新闻价值很小,甚至完全没有新闻价值,它会使得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不值得关注的事情上,而忽视了那些应该受到关注的新闻和群体。而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之一便是:‘传媒应该更好地区别花边新闻与重要新闻,去关注那些影响了某一社会群体的生活,或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生活的事件上。’” 

《南方周末》的这篇文章发表于陈氏写作此文之后或之际,没有被统计在内。而我刚才列举的那些内容,我以为完全够格列入陈氏所说的“垃圾信息”。

看来广州中院这篇判决书的作者犯了一个逻辑错误,他们以为隐私(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和知情权这两个概念就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只要不是隐私或者不受隐私保护,就是知情权的范围。他们似乎并不懂得知情权含有的重大意义,虽然他们理应深入学过十七大的报告。

他们“自愿”成为“公众人物”吗?

至于“自愿型的公众人物”(voluntary public figures),这可能是在我国法律文书中第一次使用。这个概念来自美国,又称有限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for limited purposes)。但是用在这里还是不大对榫。自愿公众人物的条件是必须自愿在重要的公共争议中扮演一定的角色,这种公共争议是足以影响普通大众或至少影响很大一部分人群的问题,并且争议已经存在 。杨丽娟追星够得上吗?

判词的作者大约看见“自愿“两个字,杨丽娟们多次接触记者、接受采访,当然是自愿的啦,甚至杨父自杀跳海,也是“自愿”的,“自愿型公众人物”岂不正好套上?

那么杨丽娟们的“自愿”行为是怎么发生的呢?

陈立丹和他弟子的文章作了详细考察:

“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最早报道是在她家乡的《兰州晨报》上。2006年3月22日,《兰州晨报》以《“不见刘德华今生不嫁人”》为题报道了杨丽娟疯狂爱慕刘德华12年的历程,在这12年中,她的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倾家荡产支持女儿追星,父亲甚至想出卖自己的肾脏换得女儿赴港与刘德华见面的路费。《兰州晨报》不仅刊登系列追踪报道,还以帮她 “圆梦”的名义,刊登杨父给刘德华的《请愿书》,呼吁全国传媒关注。全国各地的传媒,甚至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主流传媒也参与其中,派人采访杨丽娟及她的父母,表示愿意为她与刘德华见面牵线搭桥。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许诺,只要杨丽娟一家前往北京录制一期专访,栏目就负责帮助杨丽娟与刘德华见面。节目播出了,可杨丽娟并没有实现愿望。对于这些明显不符合新闻职业规范的行为,《兰州晨报》不仅没有自知,甚至还为自己的“正义”之举津津乐道:“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强势传媒都已转载了本报对痴狂‘追星女’的连续报道,并对本报长期以来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给予了肯定和赞扬。”传媒对新闻事件的参与,非但没有把杨丽娟拉回正常的生活轨道、产生正面的社会效果,反而把杨丽娟一家追星历程推向一条畸形发展的道路:杨丽娟被塑造成一个“疯狂粉丝”,依照传媒预先设计好的脚本,在传媒聚光灯前上演一幕幕的闹剧。传媒在其中发挥的“导演”作用,正是“传媒假事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我手头还有《中国青年报》2007年4月5日就杨丽娟事件发表的一篇评论,其中指出:“传媒一面一再声称,‘我们是为了救助这个追星女’,但在另一面,每一步动作,都在新闻纸上充分地张扬着,无形当中成了杨家‘逼刘’的传声筒。追星家庭在传媒的怂恿、推动之下,被包装成一个‘弱势群体’的形象,并令他们获得了‘刘德华凭什么不见我’的委屈与正义感。为了新闻而救助,还是为了救助而做新闻?恐怕传媒自己也说不清楚了。”“在杨父蹈海悲剧发生后,通过电视屏幕,我们看到了一批形影不离的记者热情地为杨丽娟出谋划策,甚至听说有记者甩掉同行,‘独家’出资安排其住行,‘垄断’了新闻资源。”“我们不知道这场黑色闹剧何时能够收场,杨丽娟何时才能被传媒放过,过上正常的生活。” 这些话,正可以为陈立丹的论述提供一个有力旁证。

传媒假事件(pseudo media event)是传播学概念。在传播学者施拉姆著作里称为“媒介事件”,陈力丹有专文阐述这个概念。 我们知道,通常新闻事件应该是自然发生的,而传媒假事件是传媒为了某种目的而策划和导演出来的,没有传媒的主动行为,事件就不会发生。陈力丹文章叙述的过程和《中国青年报》评论的分析,证明杨丽娟事件千真万确是个传媒假事件。就是说,如果不是《兰州晨报》等传媒的推波助澜,杨丽娟一家也许至今还在兰州过着正常生活,杨丽娟有爱好甚至迷恋刘德华和他的歌的自由,哪怕她把刘氏的磁带、光盘、照相搜集摆放一屋子,也与社会无关,社会根本不会知道这些“弱势”的小人物。

是传媒,把杨丽娟一家推到社会的聚光灯前,成为所谓“公众人物”;然后恣意撕剥她们的生活和心灵,制作一盘盘新闻大餐,坦陈在众目睽睽之下。当事人受不了了,提出异议,就说你们已经是“公众人物”了,你们的私事都带上“公众利益”(判词中语)了,都是“知情权”的对象了,这是你们“自愿”的!这样的逻辑,是不是有些过于残酷了?

是传媒,当初口口声声要支持杨丽娟一家这个“弱势群体”,现在弱势群体出来告媒体了,怎么没有人说他们“弱势”了呢?他们难道一下子变成比国有媒体还要强大的“强势群体”了吗?判决书还说这篇报道是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监督谁呢?杨丽娟吗?不是说“救助“她们吗?什么时候变为“监督”她们了呢?角色变换,苍黄翻覆,何其任意乃尔!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与道德是不同的。从法律角度说,《南方周末》这篇文章,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发表,我对法院判决暂不提出质疑。但是法律与道德又是有联系的。法律是行为的最低标准,道德是行为的追求目标。不违法然而不符道德的行为,不应当盲目提倡。围绕杨丽娟事件的新闻炒作,是我国新闻专业道德失范现象的主要表现之一。广州中院的判决把一篇无聊文章赋予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的正当性,不仅是理论上的错误,而且有可能助长如今日益受到批评的新闻炒作、“新闻娱乐化”的现象。

鉴于如今新闻炒作之风犹盛,这个判决很可能又被炒成什么创造性地支持“知情权”、“第一次”使用“自愿公众人物”概念之类的标本型案例。所以我写此文,不是要同广州中院、《南方周末》过不去,而是阐明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我们应该怎么正确总结其中的教训,以正视听。

12 Responses to “知情权的聚光灯如何照耀杨丽娟?”

  1. 路过,帮你踩踩!

  2.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第十四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五条 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领、审核、发放和注销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十九条 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持证人须立即向新闻机构报告,新闻机构须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需要重新补办新闻记者证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新闻机构撤销,其原已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注销。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销毁。
      第二十四条 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作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临时采访证件的发放范围必须为新闻记者证的合法持有人,并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须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闻机构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新闻机构每年应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一条 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视其涉嫌违法的情形,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止其新闻记者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三十三条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
      (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
      (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
      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
      (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第三十六条 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十)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它规定不再执行。

  3. 注意此規定仍然把報刊按照行政區域劃分等級,而又要轉制企業,與主辦主管脫鉤,這兩者如何統一?

  4.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国务院

    2009-9-26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同时,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和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加快文化产业振兴的重要性紧迫性

      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文化产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取得重要进展,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文化产业规模逐步壮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初步形成。文化“走出去”步伐加快,文化进出口贸易逆差逐步缩小,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总的看,我国文化产业呈现出健康向上、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正在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引擎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同时要看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还不高、活力还不强,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相适应,与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及广泛应用还不相适应,与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并对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诸多影响,但困难和挑战中蕴含着新的机遇和有利条件,文化具有反向调节功能,面对经济下滑,文化产业有逆势而上的特点,这为创新文化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带来了契机。要抓住机遇,大力振兴文化产业,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作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切实维护我国文化安全,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以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坚持走中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道路,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积极推动中华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快推进重大工程项目,扩大产业规模,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坚持内外并举,积极开拓国内国际文化市场,增强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规划目标。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1.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基本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

      2.文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行业和项目对文化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以资本为纽带推进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取得重要进展,力争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值超百亿的骨干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

      3.文化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明显增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创新体系初步形成,文化原创能力进一步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广泛运用,文化企业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显著提高。

      4.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城乡文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逐步成为文化流通领域的主要力量,文化消费领域不断拓展,在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明显增加。

      5.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扩大。一批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初步形成,对外文化贸易渠道和网络进一步拓展,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大幅增长,文化贸易逆差明显缩小,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重要增长点。

      三、重点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发展重点文化产业。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要着重发展文化科技、音乐制作、艺术创作、动漫游戏等企业,增强影响力和带动力,拉动相关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影视制作业要提升影片、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生产能力,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满足多种媒体、多种终端对影视数字内容的需求。出版业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的数字出版产业转型。出版物发行业要积极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形成若干大型发行集团,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印刷复制业要发展高新技术印刷、特色印刷,建成若干各具特色、技术先进的印刷复制基地。演艺业要加快形成一批大型演艺集团,加强演出网络建设。动漫产业要着力打造深受观众喜爱的国际化动漫形象和品牌,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增长点。

      (二)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以文化企业为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继续推进国产动漫振兴工程、国家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工程、多媒体数据库和经济信息平台、“中华字库”工程、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等重大文化建设项目。选择一批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着力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重点文化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尽快壮大企业规模,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文化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培育一批文化领域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布局的统筹规划,坚持标准、突出特色、提高水平,促进各种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分工。对符合规划的产业园区和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若干辐射全国的区域文化产品物流中心,建设一批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和动漫等产业示范基地,支持和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

      (五)扩大文化消费。不断适应当前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审美的新需求,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消费意识,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强原创性作品的创作,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努力降低成本,提供价格合理、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快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富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主题公园。开发与文化结合的教育培训、健身、旅游、休闲等服务性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六)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重点建设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渠道。发展文艺演出院线,推动主要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支持全国文化票务网络建设。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广电网络的区域整合和跨地区经营。推进电影院线、数字电影院线的跨地区整合以及数字影院的建设和改造。支持国有出版发行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兼并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动漫等领域。支持优先选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水平高的文化设备及产品。

      (七)发展新兴文化业态。采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升级。支持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数字多媒体广播、手机广播电视,开发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等增值业务,为各种便携显示终端提供内容服务。加快广播电视传播和电影放映数字化进程。积极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发挥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等网络基础设施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网络标准,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三网融合。积极发展纸质有声读物、电子书、手机报和网络出版物等新兴出版发行业态。发展高新技术印刷。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娱乐设施和舞台技术,鼓励文化设备提供商研发新型电影院、数字电影娱乐设备、便携式音响系统、流动演出系统及多功能集成化音响产品。加强数字技术、数字内容、网络技术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快关键技术设备改造更新。

      (八)扩大对外文化贸易。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优惠政策,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制定《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形成鼓励、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长效机制。重点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展览、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网络游戏、出版物、民族音乐舞蹈和杂技等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抓好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动漫、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鼓励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在国外兴办文化实体,建立文化产品营销网点,实现落地经营。办好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会展,通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广播影视博览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外图书展、影视展、艺术节等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

      四、政策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根据文化产业不同类别,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二)加大政府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具体范围,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倡导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迅速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五)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促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将《规划》的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和责任制度,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要紧紧抓住转企改制、重塑市场主体这个中心环节,加快推进出版发行单位转企改制和兼并重组,加快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抓好党报党刊发行体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大力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三)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继续抓好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加强领军人物和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继续办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班,培养一批熟悉市场经济规律,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注重海外文化创意、研发、管理等高端人才的引进,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四)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依法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各类盗版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建设。

  5.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2009年第45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外商投资图示、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子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6.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2009年第46号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独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规定参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7. 学习了,刚看了《南方周末》的报到就看到了老师的这篇文章,很及时也很受益。

  8. 柳斌杰署长就《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新闻出版行业发展答记者问
    2009年09月29日 09:26:00 璩静 来源:新华网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全文发布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热烈而广泛的讨论。业内人士称,该规划的出台会使中国文化产业迎来至少十年的“黄金时代”。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就《规划》及其对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解读。

    问:《规划》的出台将对新闻出版业产生哪些影响?

    答:《规划》是中央政府出台的第一个文化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不仅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指导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文化产业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出台,正逢我们提升软实力、发展硬实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我们整个文化的国际竞争力,都将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

    《规划》出台将对新闻出版产业产生巨大推动力。文化产业的75%是新闻出版业,拥有生产、制造、流通、消费等庞大体系的完整产业链,有几十万个企业和上千万的职工。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印刷复制基地,每年出版各类出版产品数十万种。其中,图书有27万种、70亿册,连续五年保持世界首位,每年出版报纸442亿份、期刊30亿册,新闻出版产业年总产值已逼近万亿元大关。

    但新闻出版产业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存在大多数出版单位规模小、实力弱、竞争力不强,产品结构趋同、产业集中度低、创新能力不足、产业结构布局亟待优化,出版物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依然严重,经营型和复合型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加快振兴新闻出版产业,不仅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我国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也具有重要意义。 

    问:《规划》的出台将给新闻出版行业带来哪些机遇?

    答:一是增强了信心。《规划》的出台,提高了我们对加快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新闻出版业抢抓机遇、逆势而上的信心,进一步增强了新闻出版业重构格局、做大做强的信心。

    二是提供了动力。《规划》提出的文化产业振兴的“五大目标”,完全符合新闻出版工作的实际。《规划》提出的“八项重点任务”正是新闻出版行业正在全力推进的主要工作。

    三是优化了政策。《规划》提出了“五项政策措施”,主要是放宽行业限制、增加资金投入、扩大财政和税收优惠的重大利好政策措施,为新闻出版产业加快发展注入强大的政策力量。

    四是给予了国家保证。《规划》作为国家级十大振兴规划之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这是国家行动的保证,也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第一次,是文化产业地位作用空前提高的体现,各方面都很振奋,必将对协调各方加强对文化产业振兴的组织领导发挥重大影响。

    问:借助《规划》的东风,新闻出版产业振兴的主要方向是什么?

    答:新闻出版产业要着力发展“五大产业”。一是继续发展图书、报纸、期刊等纸介质传统出版产业。同时打破出版载体界限,加快从主要依赖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共存的现代出版产业转变。

    二是大力发展数字出版等非纸介质新兴出版产业。推动音像出版、电子出版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业务。积极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和动漫出版、网络游戏开发等新兴新闻出版业态。

    三是加速发展游戏动漫出版产业。我国游戏动漫出版产业在新闻出版产业格局中地位日渐突出,批准上线的国产游戏项目已占全部游戏项目总量的76%,产值已达700多亿。要继续鼓励原创游戏动漫出版产品的创作和研发,提高国产网络游戏动漫产品的数量质量、产品附加值。

    四是重视发展印刷复制业。建设印刷复制园和产业基地,发展数字印刷和数字化印刷技术,促进印刷产业从单纯加工服务型向以提高信息增加值的现代服务型转变。

    五是积极发展新闻出版物流产业。培育全国性和区域性大型现代流通组织,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辐射力强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新闻出版物流企业和企业集团。

    问:新闻出版行业会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规划》的贯彻落实?

    答:《规划》的出台使整个新闻出版行业倍受鼓舞,大家的认同感非常强,都想利用《规划》的贯彻落实,抓住发展机遇。采取措施主要有:

    ——继续深化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改革,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首先就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扎实推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中央交给我们的这一重大改革任务。其次,确保2009年年底前完成地方经营性出版社和高校出版社转制任务。再次,加快启动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争取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转制改革任务。

    ——推进联合重组和资源整合。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是与市场接轨的第一步,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出版企业股份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把刚下水的“小舢板”打造成中国出版传媒的“航空母舰”。

    ——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有序进入出版发行产业,解放和发展新兴文化生产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有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开辟融资渠道,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着力打破按部门、按行政区划和行政级次分配新闻出版资源和产品的传统体制,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加快新技术应用和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升级。《规划》明确提出文化产业发展的双动力是坚持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新闻出版总署将继续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推动电子商务、按需印刷等新兴业态发展所需核心技术的研发,推动新闻出版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新闻出版产业生产方式和基础设施,尽快实现传统业态的现代化转型。

    ——继续推动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首先,分析欧美市场,明确我国新闻出版企业“走出去”的主攻方向。其次,打造一批具有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外向型企业实施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新闻出版企业在境外设立新闻出版企业。第三,继续实施“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中国图书对外翻译出版工程”等重大图书“走出去”工程。第四,鼓励新闻出版企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第五,改革和改进国际国内市场展销、贸易活动模式,继续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参加法兰克福国际书展等重点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

    来源 :新华网

  9. 因小恙,在医院盘桓半月余。出来一看,老师的博客天地一片新景象,闭塞了这么久,觉得时光已过了好久,颇有“山中无甲子,寒尽不知年”之感!老师的博文,容我细细看来……
    桌上放着刚换发的新记者证,第一个冲动就是看看上面有无曾引出老师系列评论的“国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采访”字样。从头看下来,不错,还真没有这样的措辞和意思,看来是吸取先生之思想、理念,改了!
    随身没带数码相机,就不发新记者证的模样了。或许老师早已见过此证,聊描述一下吧:
    棕色封面印有国徽和“新闻记者证(PRESS CARD)”字样,封底有GAPP(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缩写),内文除个人照片、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编号、发证日期,并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制”外,每一页都有“PRESS CARD Issu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共有5个年度核验页码。
    封三有“注意事项”,计6条,大概原本计划注明的“国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采访”就在这几条内。抄录如下:
    1、本证未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采访时的身份证明,不得转借或涂改。
    2、新闻工作者持本证进行新闻采访时,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3、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本证可在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或优先安排。
    5、本证须妥为保管,如有遗失,立即报告。
    6、调离本单位或采编岗位须及时交回本证。

  10. 大众传媒的力量有时是很可怕的,携公权力之威的中国大众媒体犹甚。
    原先是一统于政党,服从纪律,专司宣传和舆论引导。如今有了事业和产业的双重属性,又匍匐在商业利益脚下,极大地服从了市场逻辑。如此媒介假事件的纷纷出笼和被热炒,便是媒介堕落之表征。在中国语境下,不仅应探讨赋予媒介权利之问题,更不可忽视限缩媒介权力之意义。不仅要有媒介批判,张扬媒介批评政府、监测环境、协调社会之正功能,还不能忘记批判媒介。对中国这种从政党媒体演化来的、天然缺乏公共性又喜欢居高临下教育群众引导人民的大众媒介,更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批评,防范其成为携政党之威、行牟利之为的双料权力寡头!
    从先生之文看,连我们的法官对媒介功能等都是一知半解,对知情权等相关法理更是生搬硬套,不明就里。照我看,就如同法官素质要同中国司法制度慢慢进步一样,中国媒体要遵循传媒道德、实现新闻专业主义也要走过漫长的道路——双重属性意味着双重屈服(一头是政党政府、一头是市场逻辑),我们大概还要忍受很久的媒介之害,尽管也有一定的媒介之利。先生以为然否?
    中秋佳节来临,衷心祝愿先生阖家欢乐,美满幸福!!

  11. 你的意見正確,很多事情必須慢慢進步,不可操之過急。

  12. 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负责人就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9年10月12日

    由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05年制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时隔4年,第一次修订。新《办法》对于新闻记者证的管理工作作出了一些调整,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和规范,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负责人就修订细节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明确新闻记者的定义
      问:新闻记者证的管理首先要面对什么是新闻记者的问题,社会上对新闻记者的概念有很多模糊认识,有人认为任何人拿起一部DV就可以做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新《办法》对此有何规定?
      答:新《办法》在总则第四条明确了新闻记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同时规定:“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这样,就明确了新闻记者的定义和范围。为有效打击非新闻机构的组织、人员从事新闻采访的现象,新办法也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在法律责任一章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在总则中增加了新闻机构及记者的权益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加强新闻记者职业规范要求
      问:山西矿难封口费等事件暴露出有些新闻记者利用手中的新闻记者证从事牟利甚至非法活动,修订后的办法对这种行为有何规范?
      答:原有的规章将管理重点放在记者证件的管理上,对记者职业规范要求的规定比较宏观,新《办法》对管理工作的重点进行了一定调整,从必须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的角度,丰富和完善了新闻记者的职业规范要求。如修订后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第十九条还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对这些行为规范,新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化监管责任 细化年度核验措施
      问: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将原办法中《监管与责任》一章内容扩充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这样调整有何考虑?
      答:新《办法》将《监督管理》单列一章,丰富和充实了总署、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其中特别强调了新闻机构的管理规范要求。管理办法在修订前对新闻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放在新闻机构对记者证发证人员及范围的审核上,而管理办法修订后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新闻机构对其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要求。如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此外,新《办法》强化了对新闻记者证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新《办法》还完善和细化了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要求,不仅明确了由新闻出版总署、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而且明确规定了年度核验的统一时间、主要内容、审核程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对未按期参加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
      进一步完善相关机构及人员法律责任
      问: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办法》有何变化?
      答:原《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涉及法律责任的只有一个条文,修订后的办法将法律责任细化为独立的一章共五条。该章首先增加了“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等行政措施,其次,对规章中有关禁止性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并在不同条款中按照新闻机构、新闻记者以及社会人员在新闻记者证管理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明确管理责任,也有利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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