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凶镜》说到《画皮》

在一片昏暗中,一个中年男子,走在似乎是一个两边全是衣柜的更衣室里,伴随着低沉的脚步声,衣柜门一个个吱呀吱呀地自动打开,内面都只有一面镜子,显现出一个个的他,他凝视镜中影像,忽尔看见自己变得面目狰狞,反身就逃,迎面又是一面大镜子,镜面突然开裂,碎在地上,碎的镜面中又是一个个他,一块较大的碎片中的影像伸出手来捡起一片尖锐的碎片刺向自己的脖子,而现实中的男子的脖子也破裂开来,鲜血直喷……

然后推出影片的题目:Mirrors(中文译作“凶镜”)。

警员班(Ben)因故被解职,受雇去看守五月花百货公司火灾后的现场,这场大火死伤数百,但古罗马式建筑框架依旧。班在夜间巡逻时发现,大楼诸多镜子里会出现火灾遇难者挣扎的景象,还听见逃命的惨叫,烈火还似乎烧到自己身上。

班正同太太爱米(Amy)龃龉,住到姐姐安琪拉(Angela)处。他向她们说起此事,她们不信,认为班由于连番挫折而患了心理病。

班收到名为凯瑞(Gary)的人寄来的邮件,里面全是报道五月花失火的剪报。他通过昔日警方关系寻找凯瑞,说是已经死了,是自杀。他打听到尸体就在太太所在的医院,又去了解到死者是在更衣室里用镜子碎片割喉死的。后来他又了解到五月花火灾是纵火,纵火者说他的家人都被镜子害死了,所以要放火烧掉那些镜子。接着他也自杀了。

班的姐姐安琪拉临睡入浴,但影像却留在镜子里不消失,忽然影像伸手撕开自己嘴巴,鲜血四溅,而浴缸中的安琪拉也出现了同样的景象,一缸血水,淹没地面(见图)。次晨警员赶到,判断是自杀。

班心知有异,不顾太太反对,把家里的镜子全部刷上油漆。他注意到纵火者供词中提到一个名叫安娜•爱斯可(Anna Esseker)的女子,又发现五月花大楼原先是一家医院,他调阅这医院50年代的档案,发现了这位爱斯可,是医院的精神病人,时年12岁,在她出院后两天,医院的精神病人集体死亡。班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垂暮的修女爱斯可。他恳求她回到几十年前的场所,解除由于她的病愈而留在当地镜中的邪魔,救助自己的全家。爱斯可坐到当年治病的椅子上祷告,只见雷霆交加,天翻地覆。

此时班太家里也是险象环生。儿子不见了,所有水龙头都开起来,水流满地,倒影就同镜子一样。班太四处找儿子,又听见女儿叫救命。原来女儿看见母亲的水中影像拿起尖刀割向自己的脖子。班太从影像手里救下女儿,看见儿子坐在地上竟在浅浅的积水中沉没下去,她死命把儿子从水中捞出,进行人工呼吸。就在爱斯可祷告的那一刻,儿子终于吐出了一口气。

天亮了,遍身鳞伤的班走出劫余的大楼。他发现自己眼里东西都是反的,包括文字。原来他已经成了镜中人。

这是一部灵异片,描写超自然力量。据说是从韩国一部片子改编移植的。它的理据是,人的精神分裂并不是由于现代医学所谓的人格分裂,而是古老传说中认为是受到邪魔驱使报复造成的。

这样的荒诞恐怖的影片,有什么意义呢?我想作用还是有的,就是减压。每周工作下来,十分辛苦,需要娱乐消遣。去看场电影吧,可以看《妈妈咪呀》这样的喜剧片,也可以看《凶镜》这样的恐怖片。有位名人说过,生活是丰富多彩的。要有欢乐,也要有恐怖;欢笑可以是真的,恐怖必须是假的,电影就是制作恐怖的最合适的器具。本片的特点就在于充分运用现代电影科技,综合真人、电脑、音乐、音响等效果,制作出一种神秘诡异的气氛,观众沉浸其中100分钟,走出影院,朗朗乾坤,舒出一口长气:放松了!

现今同时放映的鬼片《画皮》,我以为就没有体现这个道理。本来这是最经典的恐怖题材,我在几岁时听姐姐讲画皮的故事,就觉得背后冷飕飕的。而现在拍成了单纯的三角恋爱戏,尽管启用名角,但是观感平平。当然,老少咸宜,绝对安全。

导演自然懂,但是电影的主要市场在内地,要经过审查,如果拍出《凶镜》那样效果,审查就通不过。

这又要说到分级制了。大人孩子需要各异;减压,孩子们自然不需要。为什么孩子不需要的大人也不可以呢?

眼下媒体日益产业化,当局是否想到,把大人对电影的需求限制到孩子的水平,最直接的后果是大大缩减了中国电影的市场,这对谁有好处呢?

11 Responses to “从《凶镜》说到《画皮》”

  1. 我若您这个年纪,肯定不敢一个人去看恐怖片~~~怕神经衰弱(当然,我现在的年纪也不敢)

    魏老师真勇敢的说~

    P.S.《画皮》是拍得太完满了,完满的有些脱离现实~~~

  2. 区区电影,何勇敢之有

  3. 看了老师的这篇文章想起上周南方周末里的一篇题为《跪求广电总局让我们“见鬼”去吧》的评论,也是针对最近上映的大片《画皮》。可能知道画皮原来故事梗概的人都会多多少少有些失望,经典的恐怖故事也改走了爱情路线。门外汉也许会多些谴责于导演,怎么乱改名著啊(虽然现在流行颠覆传统)可至少让电影名副其实吧。不过导演也真难做,既要广电总局审的过又要观众买账,着实不易啊,所以导演也曲线进行吧,保留画皮的名字给那些期待"见鬼"的观众,电影内容呢就保守些演绎爱情。千呼万唤不出来的电影分级制度,不仅苦了导演,也剥夺了我们成年人享受多彩文艺生活的权利。不知他们是否意识到这种招人质疑的审查制度该改改了。

  4. 青少年保护法,有电影电视禁止色情、暴力、恐怖、赌博内容的规定,恐怖影片自然不能通过。问题是定义。比如暴力,内地的《大决战》,战火纷飞,在香港认为表现暴力,归为三级片,禁止儿童观看,而在内地却是老少咸宜。可见艺术问题,有个不同文化不同背景问题,不可以某个官员、某个领导的好恶一言定乾坤。

  5. 《画皮》事件与前些日子的《色戒》事件应该归属一类吧,虽然前者是拍出来就是那个样子,后者是剪出来的那个样子,究其原因还是要归结到审查制度上,只不过前者导演洞悉的透彻或是前车之鉴直接做了一个保险的选择。于是看后的观众就大呼不够“画皮”,而想看《色戒》完整版一些人甚至专门去了趟,不过大多数人还是在猜测中看了剪后版,而《色戒》的女主角还是处在广电总局的封杀之下。很多人都推崇美国的电影分级做法,按理说在中国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青少年人更应该实行啊,会有这样一天吗?当局会不会觉得“防比疏通好”而一直这样下去呢?

  6. 画皮集古装武侠片之大成
      画皮》要谈的其实只是一段多角的关系。虽然看似复杂,可是其实不难明白,周迅演的 小唯被陈坤饰演的王生所救,住回自己家中,可是赵薇所饰演的勇妻佩蓉却发现小唯的妖精身份,求助于曾一直倾慕着她的庞勇(甄子丹饰)。除此以外,加入勇遇上的捉妖后人(孙俪饰)及小唯身旁的侍服者(戚玉武饰)。
      电影前半段的焦点及铺排不算精密,对人物交代也较表层,不过到了后段来塑造各人之间的凄美关系之时,陈嘉上算是回复水平,只是在表达上有点着迹,当中小唯与佩蓉单独对谈的一幕其实处理不俗,只是主题曲过长令到本是凄美感觉略加点味精来。
      
      电影中甄子丹有份演的情节,倘若不去上文下理,单看画面还以为是看《江山美人》一样。
        
      《画皮》以女角为主导,男角可获的发挥的空间其实不多。当中陈坤的王生在电影里能在武打发挥机会竟比《花花型警》还要少,也许武打的场面,还是给回电影里唯一主攻武打的甄子丹身上。甄子丹演出的庞勇,看来对感情执着,但又带着轻佻的感觉,电影里的国语配音,算是帮了他一把。至于甄子丹的文戏表现则属一般,庆幸电影本身亦不需他提供太多言情,但轻佻的表达对位程度则有点距离。

      反观,两名女角的表现则十分讨好,当中赵薇的演出较佳,没有赤壁有份大吵大闹,反更看到为人妻子的种种忍耐、无奈和牺牲,其实角色较难演出。相比之下,周迅的角色的描写则着重其占有欲方面,但后段的转化才是他真的重心演戏之处。两名女角演出均到位,此故此对手戏精彩。至于孙俪的降魔者虽出场不多,不过算是活泼,弥补了甄子丹的表情不足,也令观众有点印象来。

  7. 一种感觉,西方的恐怖片一般来说是血腥,更多的是暴力的动作和场面,以及血流满地的镜头。而东方的(尤其日韩)恐怖片真的就是灵异,看似安静平和,恐怖却是锥入心底的。

  8. 今天上新华网,看到了一则关于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发布的消息,有人说这是中国新闻管理工作的一大进步,这种新闻的开放程度源于对社会制度的自信。其实这则条例很大程度上是《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扩充版,是奥运会带来契机和奥运会后带来的压力(《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10月17日就无效了)迫使这则条例的出台,还是我们的新闻管理真的做好了准备也愿意更好的对外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主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第六条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第七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
    (三)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员情况介绍;
    (四)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申请经批准后,该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其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第九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拟派遣记者情况介绍;
    (三)拟派遣记者在所在国从事职业活动的证明文件副本。
    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的书面申请中注明该记者所兼职的外国新闻机构。
    第十条 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的申请经批准后,被派遣的外国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
    外国记者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后,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
    第十一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常驻地区等事项,应当向外交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第十二条 外国常驻记者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外国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外国常驻记者资格,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第十三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拟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30日前告知外交部,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及其常驻记者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连续10个月以上无常驻记者,视为该机构已经自动终止业务,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记者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每年累计少于6个月的,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在其常驻记者离任前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该记者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其记者签证自注销之日起10日后自动失效。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应当自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证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第十六条 外国记者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王室成员或者高级政府官员来中国访问,应当由该国外交部或者相关部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统一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第十七条 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外国记者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
    第十八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外事服务单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指定。
    第十九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二十条 外国人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新闻采访报道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外交部予以警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中国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外交部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9. 可以这样说:经过奥运,中国已经对如何应对外国和境外记者在中国采访积累了一定经验,就可以修改这个实行了近20年的规定了。

  10. 《财经时报》受到纪律制裁的思考
    魏老师的博文通过《财经时报》停刊的事件,以小见大的提出了我国媒体管理面临的法治困境。当然,不知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或者说这只是魏老师博文所反映的一个方面。而三位博友的评论,各有自己新的角度。通过阅读,我也有一些关于媒体管理的思考。
    一、媒体的性质
    (一)媒体的经济性
    1、媒体经济性导致的竞争促使媒体产生相对于政府和政治体制的独立性
    目前,大部分西方国家,非盈利性的公共媒体为数不多,大多数传媒都属于商业传媒。商业传媒作为经济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特征是一般由私人或私人集团所拥有,并号称没有明显的党派倾向,实行独立的编辑方针,经济上依靠市场,自负盈亏。
    2、传媒的经济性很弱,这是我国大众传媒传统的和显著的特征之一
    而在我国,传媒传统上不具有经济性(非盈利)。这一特点并非传媒客观上不能具有经济性,而是国家政策使然,人为造就。媒体传统上是为主流意识形态服务的,是维护国家稳定和传播、推进国家政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媒体不能从事商业活动,并且不能为私人组织所控制,这样,媒体与政府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行政性的依附和隶属的关系。媒体的地位与政府内部的行政部门非常类似。正因为如此,政府可以有效而灵活地运用行政手段来管理传媒。
    (二)我国媒体经济性弱与法律滞后性的关系
    我国的体制改革和法制进步是“经济拉动型的”,即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由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决定。这种模式决定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特定法制的发展速度与其与经济活动的密切程度成正比。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发展的速度最快,取得的成就最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最小,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冲击下,在许多方面已经做到与国际接轨;其次是行政法和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因为这两类法律如不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加以变革,市场经济将在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和缺乏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制肘和反对下寸步难行。传媒法的经济关联性在我国是最差的,因而,传媒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相对说来是发展最慢的法律部门,迄今为止,在大众传媒领域基本上没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个领域效力等级最高的立法文件通常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已经是比较明显的进步了,数年以前,在大众传媒的不少关键领域,规章这个我国法律体系中效力等级最低的立法形式,却是传媒活动最高的法律依据。
    二、媒体管理的法治困境
    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向时,由于市场经济必须依靠传媒传播商业信息,而传媒服务的有限资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能通过市场加以配置,大众传媒维系其非经济性的客观基础和前提随之受到侵蚀。这时产生了两种政策选择的冲突:一是取消或严格限制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维护大众传媒保持其非经济性的条件,以巩固和强化大众传媒政府“喉舌”的性质和作用;二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承认并允许媒体开展为市场服务并从市场获得经济回报的商业性活动。保持媒体的非经济性,对于保持国家对传媒的管制,特别是以行政方式对传媒的管制是十分重要的,但另一方面,发展市场经济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其价值和利益远高于固守传媒非经济性的价值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和允许传媒发展其经济性,建立和拓展传媒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成为必然,这使得传媒的行为方式发生了某种改变。在传媒未进入市场之前,其活动方式主要是单方面进行的宣传活动。而在传媒进入市场以后,其市场活动涉及市场其他参与人,这些参与人具有不依附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独立地位,故而,政府无法依据特别权力关系在无具体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以行政命令的手段对其加以规制。 在大众传媒广泛参与商业活动,其经济性不断成长的情况下,政府以政策和行政命令为主的管理体系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即使媒体由国家垄断,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它们也将产生独立的权利要求,试图获得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法律保障,抵制和反对政府依据特别权力关系任意损害其经济利益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媒体的绝对垄断迟早将会被打破,当私人可以拥有或经营媒体时,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手段管制媒体的传统做法,将难以维持。
    三、媒体管理的法治困境解决途径
    当前,我国传媒法发展空间及其作用范围仍然是有限的。政策所起的作用依旧大于法律。我国大众传媒面对社会的“民事性”和它面对政府的“行政依附性”的特点对传媒法的发展构成了阻碍。因为,如果可以确认传媒在面向个人和社会时,具有“行政机关”的地位,那么依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和原则,就必须立法,而摒弃依据特别权力关系进行的内部性质的行政管理。但是,媒体在对外关系上的民事性,排除了这种可能性,使政策和行政命令有了取代法律发挥作用的空间。媒体的国家垄断是传媒法的发展受到制约的一个关键因素。因为国家是媒体的所有人,因而国家目的不必通过法律行为加以实现,国家依其所有人的地位,对媒体依照民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实现其目的。尽管国家对媒体的垄断已开始被打破,但在整体上,我国的大众媒体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国家垄断的总体格局不大可能改变,在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上,法律完全取得主导地位,尚需时日。传媒法的发展首先将表现为现行政策和管理措施的法制化,而后真正意义上的传媒法治才会到来,这取决于媒体的经济性何时发展到下一阶段,即传媒地位完全的法人化和实现所有权主体的多样性。总之,尽管政府管理媒体仍然使用的是政策和行政命令为主的老办法,但这种人治的老办法向“依法行政”的法治模式转变已具有现实的必然性,如何积极因势利导,而非消极封堵,是我国传媒管制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难题。
    魏老师,您博文中关于《财经时报》停刊事件的论述中,提到了法律与纪律的区别,或者说法律与国家政策、党的政策的区别。不知我做如下的理解,是否正确?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全民遵守。但纪律只是行业自律的结果,由行业内部的成员共同遵守。纪律也好、党的政策也好,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定程序被确定下来,才可以上升到法律层次。我的困惑是,我国的传媒管理面临的困境,唯一并彻底的解决方式,只能是传媒性质的改革。而传媒性质的改变,是我国目前或者说相当长一段时间无法进行的。那类似《财经时报》停刊事件,很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会不断重演。我们现在能做的是什么?香港在媒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什么先进经验可以让我们借鉴?

  11. 鬼镜恐怖极了,它所说的一点也不像是假的;还有就是看完了一点儿也不觉得很放松,今后一段时间一看镜子或回想起影片里的镜头就会觉得仍然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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