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首例公民胜诉案

10月9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公民徐建国状告黄州区交通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胜诉。据人民网报道,此案是今年5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政府部门涉此败诉的“首例”。

如果这确实是“第一案”,那么我以为它真是一个“稀客”。

我们国家太大了。就行政区域来说,省级32个,地市级300多个,县级2000多个,每一个行政区域的政府部门又不知凡几,做个乘法,再加上中央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可以独立对外的部门,以及《条例》规定有同等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类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那肯定达到6位数。这么多部门、组织、单位,实施信息公开150天,才有一个县区级政府下属部门被法院判决强制公开有关信息,你道多乎哉?不多也!我说那真是少到了可以说有点罕见了。

那么是不是各级政府部门、各个负有信息公开责任的义务主体,在贯彻执行《条例》方面已经做得非常之好,以至基本不会同权利主体发生争议和纠纷呢?

这里,有一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调研报告。几位学者,自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间,先后赴四川、江苏、福建、云南数省实地调研,并与天津、辽宁、山东、广东、浙江、北京等省市的信息官员进行了广泛讨论。他们指出,从全国范围来看,《条例》的实施准备工作启动稍慢,且各地步调不一。国务院在《条例》于2007年4月发布四个月后即8月才通知各地政府部署实施准备,多数省份在2007年9-11月才陆续在本地发出准备通知,个别地方政府对《条例》“置若罔闻,浑若不知”,直至《条例》实施,也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

他们从确定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开辟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等5方面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对这项工作存在问题甚多,有的做法“既是对公众明目张胆的欺骗,也是对法规毫无顾忌的蔑视”。

这篇成稿于《条例》实施前夕的文章语重心长地要求各级政府奋起直追以亡羊补牢。“否则,公开条例施行后随之而来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引起的大量复议、诉讼、信访案件,将使有关政府机关陷于极大的被动”。(《法学》,2008年第6期)

5个月过去了,风平浪静,水波不兴,只有一个小小的区政府下属的局为没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飘起些微涟漪。

这是为什么呢?是那些学者危言耸听吗?

我觉得这又可以做一个研究课题。

5 Responses to “罕见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首例公民胜诉案”

  1. 魏老师好!
    这几个月一直昏天黑地地工作(为糊口和无法逃脱的所谓职责)和学习(为应试而不是凭兴趣、有创造地思考、写作),以至于都有点傻了:还以为魏老师太忙,都好久没顾上更新博客了呢。上周刷新博客巴士才惊出一头冷汗:看到从夏天到现在魏老师的一篇篇评论,赶紧如饥似渴地读起来。对本领域,感想很多,断续的思考也不少,可苦于没时间啊(当然,学力更待精进),真希望有朝一日,能够全身全心全情投入这篇神圣学海——魏老师都点题了,希望这样的课题,有我的一份!
    博主 对 张文祥 的回复: 2008-10-16 15:30:51
    欢迎你到这个博客来

  2. 关于周正龙案,博主及各位的留言很有针对性。我有一些周正龙案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周正龙案中涉及到的另外两个案件:一个是郝劲松,另一个是浙江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公司。
    (一)2007年12月10日,围绕“华南虎照片”事件,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国家林业局。郝劲松在诉状中请求法院撤销国家林业局此前对他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请求法院判令国家林业局受理其提出的复议申请。
    2007年12月18日,媒体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郝劲松申请复议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
    2007年12月24日,郝劲松正式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状,请求指定北京市二中院受理诉国家林业局一案。
    2008年5月12日,学者郝劲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国家林业局递交申请,要求公开“虎照”信息。
    2008年6月23日,郝劲松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陕西林业厅,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相关信息。
    这里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诉的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影响公益诉讼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哪些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哪些是抽象行政行为(注: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和一般的行政行为有没有区别,是否适用同样的界定标准。)周正龙案中陕西政府的行为如何界定?侵犯合法权益,应该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那这次周正龙案是没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人。
    (二)2008年1月7日,事件中被认为是华南虎原始图像来源的年画虎生产商骆光临向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周正龙与关克侵犯名誉权,要求周正龙公开道歉并赔偿一万元,要求关克公开道歉并赔偿两万元。
    2008年5月26日,媒体披露,针对浙江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周正龙与陕西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任关克名誉权纠纷案件,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终审裁定周正龙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能成立,驳回上诉。此前,关克的上诉已被金华市中院驳回。义乌市法院将启动华南虎照案件庭审。
    这个案件侵犯名誉权是否成立?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三是需要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个案件似乎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第二个问题:周正龙案中涉及到的其他陕西政府相关人员,都在周正龙案开庭前得到行政处分的处罚。依据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这里应该是第六条兜底条款的应用吧。可是,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条例的程序规定,发布错误信息,仅需要承担行政处分。那三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应如何界定?陕西政府的涉案人员都没有构成犯罪(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罪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何能得到保障实施?
    同时,反观陕西政府整个事件中的一些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只是原则性或宣誓性条款吗,应如何理解?

    看了魏老师关于神七广告的文章,我在李老师课上,同学又提到这样一个案例。我也就这个报道中引发的一些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问题请教一下。
    中国停飞航班保障神七发射 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受抗议
    2008-09-28 07:21:3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7 文字大小:【大】【中】【小】
    简介: 英国《金融时报》王明(Mure Dickie)北京、森迪普.塔克(Sundeep Tucker)周四晚间,港龙航空(Dragonair)计划飞往北京的KA904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和乘客越来越心烦。起初,他们不清楚为什么要滞留在香港机场的停机坪 …
    关键字:[标签:SY_关键字]
    英国《金融时报》王明(Mure Dickie)北京、森迪普.塔克(Sundeep Tucker)
    周四晚间,港龙航空(Dragonair)计划飞往北京的KA904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和乘客越来越心烦。起初,他们不清楚为什么要滞留在香港机场的停机坪上。
    过了数小时后,他们才发现自己的航班被中国不公开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在最后一刻命令停飞。此项命令旨在防止计划已久的中国第三次载人航天飞行的发射任务遭到任何潜在问题的影响。
    这些对中国各地航班突然实行的管制措施提醒人们:北京经常以难以预测和不透明的方式进行监管,这使得在这个全球增长最快的经济大国开展业务变得更具挑战性。
    在香港机场混乱的场面中,一群来自一家英国上市银行高管在为安排在周五上午于北京举行的签约仪式发愁。其他旅客也忙于重新安排会议时间。
    “想不到中国未事先通知就这么做。我上午8:00要在北京开会,讨论在中国进行一大笔投资,”一位日本私人股本公司的高管表示:“这件事让我认真地反思,是否应该投资于一个这样待人的国家。”
    中国大部分领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控制,军方也负责管理航天工程。军方将民用航线保持在狭隘拥挤的空中走廊里,并会做出突然和不加解释的调整决定。去年11月,由于军方要进行秘密军事演习,成千上万的旅客被困在东部沿海地区的机场。
    北京时间周四晚9点后不久,神舟七号(Shenzhou 7)成功发射。即使管制措施在此之后已被解除,官员们仍然对这些限制守口如瓶。中国民航总局(CAAC)拒绝置评或详细说明有多少航班受到影响。然而一位官员表示,虽然发射时间已被广泛报道,但其并未得到正式确认,因此事先给出管制通知是不可能的。“神舟七号飞行任务是一件喜庆和重要的事情,因此必须为此清理领空,”这位拒绝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
    “会有那么多的火箭发动机碎片脱落,如果允许(航班)起飞,那么对飞机来说将是危险的。”
    飞机乘客滞留,看似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的问题,是一个民事合同问题。和政府信息公开挂不上钩。但是,这里造成飞机滞留的原因不是不可抗力,而是政府可以批露的信息。虽然有官员说事先给出管制通知不可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范围第九条应该如何理解?
    如果说涉及到保密条款,我国1988年《保密法》的原则精神是:“反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这与条例确立的公开原则是有抵触。而且《保密法》的法律位阶高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能否得到有效的落实。条例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从理论上将,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政府无权向社会公开外,其余的信息政府都应该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由此可见,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一个捷径就是研究保密信息的范围。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保密信息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范围还有必要细化和界定。《保密法》中国家秘密的界定一直广受争议,七大类范围也过于宽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这件事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披露的范围?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终于又看到魏老师最新的博文。前段时间一直在博主的旧博客上寻觅,还纳闷怎么没有。作为喜欢传媒法的人,我这样消息滞后,真是缺乏职业素养的一种表现。虽然付出了给人不良印象的代价,不过至少有机会可以亡羊补牢。刚刚步入传媒法的学习行列,所问问题会比较粗浅,请博主及各位不厌其烦、多多赐教。
    老师,对您的其他博文我还有些问题,好在时间很长,慢慢问吧。由于刚刚开始学习传媒法,这段时间又在恶补传播学的一些知识。所以所问所写很是浅薄,请老师不要笑我。传媒进修生:王芳
    博主 对 王美懿 的回复: 2008-10-16 15:27:25
    我在结尾只是提了一个“为什么”,是因为觉得这个问题可能比较复杂,会有多宗因素。
    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在信息公开问题上,老百姓要同政府打官司,胜诉可能很难。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的第五天,即2008年5月5日,就有一起公民起诉政府要求公开信息的案件,但是法院以不属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条例》采用的是列举式,不是排除式,是规定什么什么信息应该公开,在此以外就不公开,而不是规定什么什么信息不应该公开,其他所有信息都应该公开,根本不是如有些人所说的“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从原稿中删去了),某个信息榜上无名,就可以不公开。
    《条例》规定国家秘密、商务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那么这三项具体内涵呢?你能说神七上天确切时间不是国家秘密吗?能说实施空中管制不是国家秘密吗?
    《条例》规定信息公开不得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秩序、社会稳定。这是个大口袋,而且政府一句话即可断定,无须事实证明。
    《条例》只是个行政法规,《保密法》并没有国家秘密的争议由法庭裁决的规定,所以如果政府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那就是不可诉的。你去法院请求确认空中管制是不是国家秘密,必遭驳回无疑。
    所以《条例》在信息公开上赋予政府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或者说在不公开信息方面给政府提供了太多的授权和理由。于是,只有像这个交通局那样,做得实在太不像话,那才会打输官司。

  3. 已经回复了。

  4. 魏老师您好,我想请教您,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保密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还有如可看待“禁载十条”?
    博主 对 fishsky 的回复: 2009-01-04 09:03:59
    可以查阅大众传播法学第二章

  5. 河北省邯郸市网络作家田奇庄给市政府写信,要求政府公开预算,查询政府的财政审计报告。政府回答说,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涉及预算。最近,北京学者请他再次向政府提出预算公开,如果政府仍坚持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包含预算案,那他们就在北京举行研讨会,请媒体採访,预算案的钱是百姓的钱,为何百姓不能审议,要求修改条例。A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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