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应该“容忍”什么?/说说尚军名誉权案

因犯受贿等罪正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尚军起诉名誉权案胜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对于犯罪人的名誉等人权与普通人一体保护的首例。上世纪末有上海杜春芳案,本世纪初有武汉尹冬桂案,都是腐败案件报道中凭空插进“桃色情节”,以被告媒体对犯罪人原告承担侵权责任结案。尚军此案,似可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人除了依法剥夺的那一部分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同样要得到尊重和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始得到普遍承认和贯彻,值得欣慰。

本案所可注意的,乃是被告杂志的辩护,据称“尚军作为地方官员,是公众人物,即使报道有出入,也应当容忍”。我注意到,这种“容忍”论或“忍受”论,有一定流行性,在许多情况下,还不是官员,而是艺人歌手,影星球员,告媒体报道不实侵权,媒体无法证明真实,就说,公众人物,忍忍吧!

http://news.china.com/zh_cn/news100/11038989/

20080703/14946631_1.html

最初使用“容忍”说法的,乃是2002年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球星范志毅诉名誉权案,法院在驳回范志毅起诉的判决书中写道:“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这个被认为首次在判决书中使用“公众人物”(其实不是)这个词语的“里程碑”案例中的这段话,流传开来以后,便被简化和通俗化为“公众人物,忍忍吧”。

但是,范志毅案的判决是一个整体。除了“轻微损害”绝对不能省略之外,而且对“轻微损害”也是有具体内含的。据判决书提供的案情,被告有关报道一共四次:第一次报道传闻范志毅赌球,接着进行了三次跟踪报道,最后一次报道还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刊登编后记指出有关范志毅的谎言已经不攻自破。判决书指出,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它客观地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在客观上并未对范造成损害,被告跟踪求证的态度是严肃的,在主观上并无过错,所以不构成侵权。可见,所谓“轻微损害”,是指当第一次报道传闻赌球到最后说明真相大白这6天时间内,难免会有种种猜测议论,对于这种情况,要请范志毅容忍和理解。如果报纸的报道,既不说明是传闻,也不进一步寻求真相,造成公众极大误解,影响了当事人的声誉,那就不能说是“轻微损害”了。

为什么公众人物要容忍这样的“轻微损害”呢?因为公众人物往往处于公众事件之中,由于公众事件涉及公众利益并且受到公众关注,新闻媒介一般是要做连续报道的,随着事件的发展和真相的浮现,事件的开头到结束会发生初料不及的变化,对这类连续报道,我们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在报道过程中,有可能对其中当事人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是随着真相的揭露,影响自会消除,当事人就不必计较了。静安法院以这样思路判案并不自范志毅案始,在上世纪末,有评弹艺术家杨振雄文物失踪事件,报纸报道杨出医院后发现文物被盗窃,后来杨的儿子说是他们出于保护的目的把文物保藏起来了,没有通知父亲,是他们的过错,报纸又作了连续报道,儿子向静安法院告报纸前一报道侵权,法院予以驳回,理由是同样的。只是那时还没有公众人物这个词而已。

看起来,这种“忍受”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被报道的事件是与公共利益有关、为公众所关注的公众事件,公众人物纯粹的私事不在其内;二是报道中的事实争议以及发生的负面影响是在连续报道过程中发生的,把连续报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真相已经披露,负面影响不复存在。

而尚军案件中的涉讼报道中所谓当事人与两名副省级官员的“性丑闻”,言之凿凿,实属子虚乌有,既同案件无关(审理过程和判决都未涉及),又没有事后澄清,当事人犯罪,已由法律加以制裁,凭什么还要她来“忍受”飞来的污泥浊水?如果将这污泥浊水泼在你的身上,你能忍受吗?

用这种“忍受”论作为名誉侵权抗辩理由,对媒体来说,恰好说明其专业水平很成问题。揭示真相是媒体的天职。你们不认真调查事实经过,任意对已由司法调查清楚的案情添油加醋,混淆视听。当事人找上门来,发现有误,却拒不认错,还振振有词地要当事人“忍受”,那么读者呢?你们是不是要读者也“忍受”你们的虚假报道呢?你们如何向读者交代呢?你们的社会责任心安在?

http://www.ah.xinhuanet.com/midchina/2008-06/17/content_13561006.htm

如果媒体的这句抗辩是律师提出的,我说你这位律师的水平也有点问题。看来你并不了解这句话的来龙去脉,不了解范志毅案件的经过,不了解范志毅的代理律师是怎样认真工作向法庭提供了多少对委托方有利的证据和理由才赢得这场官司的。你也并不了解所谓公众人物这个概念的由来和演变,美国诽谤法为什么和怎样对公众人物起诉诽谤的案件作特殊的处理,公众人物是不是一概要“忍受”诽谤,媒体是不是“自由”到了对公众人物怎么说都行。请去读一点书吧,朋友。

最后我还是要说明公众人物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法律概念。公众人物的边界很难确定,所谓“官员加名人”,那么派出所长算不算官员,国企经理算不算呢?名人,是全国知名还是在一个村子里大家都知道就可以算了?即使在美国,公众人物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人家是判例法,法官可以在判决里对概念作出一定的调整。作为成文法国家,公众人物这个词语在学术文章里写写可以,写进法律可要慎重,否则会有扯不完的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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