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进步还是倒退

我在一篇谈获威尼斯电影节奖影片《色|戒》的文章中说到不要“谈性色变”。有人问我指什么,我说指历史也指现实。

在革命高潮的年代,性绝对是禁忌。当年拍摄梅兰芳、俞振飞两位大师(还有言慧珠)的《牡丹亭•游园惊梦》成电影,描写杜丽娘在梦中同柳梦梅幽会,当然涉及性,有一句唱词:“转过这芍药栏前和你把领口松衣带宽……”,黄色!不好意思叫大师改唱词,但是电影播放时字幕上打出的就不是这句词了,而是“两人谈情说爱”之类的话,多数观众听不懂,马虎过去。到岳美缇、华文漪出演,两个年轻人,那就毫不客气改了唱词,改成什么忘记了。还有后面花神的“混阳蒸变”那一大段有“看他虫儿般蠢动”等词句,自然也改了。三百多年前的文学经典就这样随便改。80年代以后重新演出,才恢复回来。

我要问:现在还可以播放《游园惊梦》吗?是不是又要改唱词了?因为现在出台了一个规定:“禁止策划、制作、播出涉及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和性药功能等内容的节目栏目”,总称“禁止涉性节目”,《游园惊梦》不是“涉性”吗?以上五“性”至少涉及仨: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

80年代以来,我们对性的认识有了很大的进步。主要就是把“性”和淫秽分开。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它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这个定义的关键有两条,一是把淫秽物品界定为“诲淫性”,即会引导人们从事非法或者非道德的性活动,二是明确把科学著作和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之外。就是说,我们禁止的是淫秽物品而不是“性”。这个在措词上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的规定,以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权威性确定了我国在涉性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底线。

在此以前,主管部门也对界定淫秽的标准作了有意义的探索。1988年新闻出版署公布《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其中淫秽出版物,被定义为“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共列有7种情况:(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有学者指出,这7条中,凡是正常的性活动都有“淫亵性地”的限制,凡是反伦常的性活动如乱伦、儿童色情等就没有这个限制了。说明一般的涉性问题不在限制范围之内,这是有道理的。这七条明显看到制定者对国际标准的借鉴,后来记得有一个关于视听内容的规定(我一时查不到)也吸取了这七条。它同后来的《刑法》标准在精神上也是一致的。这七条至今没有看到宣布撤销,但是已经很少有人提起,大概都忘记了。

有人说,视听媒介由于它的形象性和广泛性,需要有更具体的标准。这也有一定道理。1997年广电部《电影审查规定》和1999年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都订立对夹杂淫秽色情内容应当删剪、修改的条款。

电影删剪、修改的标准是:1.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正面裸露男女躯体;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当男女关系;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可能诱发人们仿效;4.造成强烈感官刺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5.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6.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音响效果。

电视剧删剪、修改的标准是:1.直接表现性行为、裸露男女性器官和女性乳房的画面;2.造成强烈感官刺激的接吻、爱抚以及与性相关的不良画面;3.具体表现淫乱、强奸、通奸、卖淫、嫖娼等内容;4.粗俗、下流、趣味低下的台词;5.低级庸俗的剧中音乐及音响效果。

现在这两个规定都失效了。这个领域各种规定的变动特快,甚至有的正式规章半年就改。2006年《电影剧本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代之以“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它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禁止范围明显比过去扩大。2004年《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对这方面就根本不作规定,完全由审查官说了算,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没有可预期性。

就这样,从标准要考虑同基本法律接轨到脱离基本法律,从标准比较具体到越益宽泛,从有标准到没有标准,到了今天,凡性俱禁,玉石俱焚,这究竟是进步还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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