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与法》序言

丹林我至今记得,在中国传媒大学(当时还叫北京广播学院)向我颁发博士生导师聘书的仪式结束后闲谈,有人问起李丹林在研究什么课题,她脱口而出:电视剧与法。当时主持这个仪式的学校研究生部主任周华彬教授也几乎是脱口而出:电视剧是艺术,艺术与法能有什么关系呢?周教授是我国戏剧史论大师周贻白先生的哲嗣,家学渊源,对于戏剧史论乃至艺术史论都有很深的造诣,然而与法无缘,他提出这个问题是很自然的。我的专业方向是媒介法,与艺术不沾边,所以对周教授提出的问题也深以为然。

我们的疑问并非无理。法与艺术,按常识看来,似乎代表了两个极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艺术是个人性情的自然流露;法的力量在于强制,而且是国家强制,艺术的力量则在于感染;法是高度抽象的命令和判断,艺术是情感和形象的有机融合;法律赖于理性,艺术来自灵感;法律无情恰似铁石,对一切人永远采取同一标准,艺术有神一如云水,在不同人身上会产生不同的共鸣:这两样东西如何放在一起来说呢?
丹林当时没有回答周教授的问题,不是不愿或不能回答,而是谈别的事情了。后来因工作关系我与丹林交往多了,方才理解丹林确实与各执一端的只研究艺术的周教授和只研究法的我(姑且这样说)不同,她的关注横跨这两大领域。无论是她的气质还是她的爱好,她同艺术似乎更为接近。她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乃是出于一次说来话长只好暂且不说的阴错阳差,但是何尝又不是给她提供机会。她原先所在的学校加盟北京广播学院就使机会有可能成为现实,现代艺术传播离不开媒介,甚至媒介本身就在不断创造新的艺术样式;在电视这个媒介上,在法和艺术两个领域的接合部的理想突破口在哪里呢?恰好曾庆瑞教授主持的我国第一个系统研究电视剧艺术学,具有开创性意义和价值的项目“电视剧艺术学学科体系”,已将这样的课题列入其中,这便为她提供了一方天地。

眼前的这部《电视剧与法》,可以说是向当年提出这个问题的周华彬和怀有同样的问题只是没有说出来的我,交出了一份答案。作为此书的第一读者,我的读后体会是可以从四个层面理解作为一种艺术样式的电视剧与法的关系:

第一个层面是,从法同人类社会的关系的角度,说明艺术既然是人类的一项社会活动,而且是成熟的人类社会一项不可或缺的活动,就不能不受到法律的涵盖。书中引用了当代创立统一法学的大师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的论述。博氏认为法律是秩序和正义这两大要素的综合,平等、自由、安全和公共福利都不应该被看成绝对的孤立的事物,是最终的惟一的法律理想和价值。它们是相互结合和依存的,都应在建立成熟的和发达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占有一个合适的地位。所以也只有法治社会,才能为艺术发展提供理想的温床。

第二个层面是,从艺术活动作为一种人权和民事权利的角度,说明法对艺术的保障。艺术是一种表达活动,艺术自由已作为基本人权的表达自由的一部分载入国际人权法,也在许多国家被作为宪法权利而载于宪法,政府必须依法承担对艺术活动不予干预的义务。而艺术表达更是一项蕴含着高度智力的创造性的表达,法律还必须对艺术成果提供更加积极的保护,这就是版权保护,版权制度使艺术创造具有更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物质动力,有利于艺术活动的繁荣昌盛。
第三个层面是,从电视剧作为一种综合艺术的角度,说明法对综合性的艺术创造的整合功能。电视剧作为“电影和类似以摄制电影方法制作”的综合艺术作品,是现代声光电和数字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它不同于个人的艺术创作和传播,甚至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作、汇编、演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在版权法中有独特的地位。在电视剧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产生了两类法律关系。一类是电视剧制作者同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必须对电视剧创作和传播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要以行政法调整。一类是电视剧制作者同编剧、导演、各类演职人员以及播放、出版机构等之间的关系,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以民法其中大量是以合同法调整。从本书中可以看到,这两类法律规范对于电视剧制作和传播的有序运作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第四个层面是,从任何表达活动都有所限制的角度,说明电视剧内容的法律底线。电视剧的繁荣发展受惠于法治社会,电视剧的内容也应当有益于法治社会而不应使之受到损害。本书关于电视剧涉法内容、侵权内容的阐述,属于这个层面。

这四个层面,呈宏观到微观的递进关系,书中都有涉及。如果要说不足,那么就是全书微观内容较强而宏观内容过弱。但是这应该说主要不是作者自身的原因。我国尚处于法治社会的生成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在文化和传播领域中,法律赋予政府管理权力的功能相当发达,法律赋予民众权利并限制政府权力的功能还缺乏普遍认识和重视,这是多年造成的历史积淀,改变尚需时日。本书只是如实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状况而已。

最后还要说说我同周华彬教授的不同:周教授是传统学科的攻坚者,在那里已经积累有诸如他的先尊等众多前辈所留下的累累成果,现在每前进一步都要具备深厚的功力,付出巨大的劳动。而我前面已经说过如果要说我是“研究法的”也只能是“姑且”。我从事媒介法的教学研究也是命运使然,这在别的文章里已经说过了,我的本来专业是新闻学,甚至没有像丹林那样受过正规的法学基础教育,由于媒介法处于新闻传播学和法学的间隙所以从中脱颖而出其实带有跑马圈地、捷足先登的意味,这比周教授显然省力。李丹林的治学路数与我相近而异于周教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里不需要有攻坚战。圈地容易建楼难。我看到,在媒介法领域,已经有一批比我年轻的朋友们创造了不容等闲视之的成果,我深信不要几年,他们会把我远远抛在后面,我期待丹林也出现在这个行列。

魏永征

2006年7月23日于上海悉尼阳光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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