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的意见
请注意对媒体有问题的不只是57条,还有45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
第57条第五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突发事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之下,45条更厉害,一个“统一”,一个“管理”,赋予公权力对新闻媒介无限权力,即使没有57条,你不按“统一”口径报道,不服“管理”,我也可以处罚你。
它的落脚点是控制,而不是公开。它把所有突发事件都涵盖了。今后将不可能再有南丹、繁峙那样的报道了。
第45条规定的要害是剥夺了新闻记者对突发事件的采访权。我们知道,新闻报道最根本的问题不在于报道而在于采访,近年来侵害新闻记者权益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在采访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信息既然由政府统一发布,政府可以以“统一发布”、“服从管理”为由要记者坐等政府发布信息,禁止记者去现场采访。发言人说:“如果媒体在采访中确实发现政府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那媒体可以揭发。”这是晋惠帝式的搪塞之词。采访都不能进行,信息不能获取,媒体揭发什么?没有45条规定的时候,记者采访尚且要像南丹、繁峙那样,冒着极大危险,有了45条,我们完全有理由想象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事件甚至群体性冲突。这是立法者不能不审慎考虑的。
>发言人的通篇讲话建立在政府总是诚实的、而媒体报道如果不由政府统一发布则可能失实的假设之上,所以要对媒体予以管制。其实,政府(从省、市到县)隐瞒、谎报突发事件已发生多起,人所尽知,而媒体报道不实引发严重后果的几乎没有。为什么这样相信政府而不相信媒体?媒体难道不是党和人民的吗?我们还要媒体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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