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采用资料者
有些业界朋友对我厚爱,时而会惠顾我的旧作,采用其中的资料。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当时的资料现在已经不对了,如果不加说明,会造成对读者的误导。这样事情我发现不止一次。
最近我看到一本把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结合起来论述的专著,出版于2006年11月,选题当然很有意义,构思、结构也不错,但是有的地方采用了我在1999年出版的《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简称《纲要》)一书中的资料,而这些资料已经过时。
此书在列举“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时,在“行政法规方面”下写:
“《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1987年)、《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这些行政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
本段文字见于《纲要》第8页。凡是关心我国媒介法状况的人士都应当知道,我国在 “入世”前,为了同国际接轨,对一些法律、法规作了修改,在传播领域,有所谓“一法五条例”的修改,“一法”是《著作权法》,“五条例”在上文占了四个,即音像、电影、出版、印刷业(还有一个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以这些条例的有效文本的年代都应该写作2001年或加上2001年修改才对。
又如在“地方性法规方面”下写:
“以新闻管理为名的地方法规至今只有一部,这就是1996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已经制定的规范报刊出版活动的地方法规还有:《云南省出版条例》(1989年)、《上海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1989年制定、1997年修改)、《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1990年)、《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1996年)等。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地方法规有《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6年)等。”
本段文字见《纲要》第9页,只是把《河北省……条例》从段落最后调到前面。但是其中内容如今变动更多:云南的法规于2004年修正,现名《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上海的法规后来又有多次修改,现在有效文本是2002年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北京的条例现名《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新疆的条例现已失效,代之以别的法规。《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也已于2002年做过一次修改。
再如在“其他法律方面”下写:
“《统计法》(1983年通过,1996年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通过,1994年修改)、《档案法》(1987年通过,1996年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邮政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障法》(1991年 )(应作《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下面还有10部法律,略)”。
这段文字见《纲要》第7页。由于是法律,后来的改动比前面的法规要少,但是在2005年有些重要法律改变:一是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在次年生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二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修改。三是后面还列有《证券法》(1998年),也是在2005年作了修改。这本书既然在2006年11月出版,应该不会早于2006年初定稿,理应反映这些内容,然而没有。
对于业界朋友至今还记得我在七八年前出版的旧书,我是很感谢的。但是实际生活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特别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更快,资料会不断更新。比如今年二月出版的我和张宏霞主编的《大众传播法学》中写有:“我国还没有全面的信息公开的法律”,甫过两个月,这句话就不对了,至少是不恰当了,因为已经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它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但终究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作了全面的规定。所以我恳切地提醒有志于做学问的人士在采用我的乃至其他人的论作中的资料时,要注意它的发表时间,要同如今的实际情况作核对。当然,严格实行学术规范,注明出处,表明那是1999年的资料,后来如何,读者自行查考,那也可以避免以旧充新的后果。出一本书真的不容易,簇新的封面,簇新的纸张,簇新的油墨,却包含了一些陈旧的过时的文字,岂不扫兴!
做学问,真得不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