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元“买料” 港记囚三月

魏永征

8月底9月初,香港又判处了一起记者因偷拍行为而导致的犯罪案件。不过这次案件的罪名不是上次报道的原《东周刊》记者黄某犯的冒充公职人员罪(刊本报8月26日),而是行贿罪,犯罪人是《忽然1周》的记者梁某。

梁某偷拍的其实还不能算是重大的机密事项,只是一部正在拍摄中的电影的场景。这部名为《2040》的电影,因为是著名导演王家伟执导,有梁朝伟、刘嘉玲、张曼玉、王菲等大牌明星加盟,所以备受关注。摄制方“泽东电影公司”为维持电影的神秘感和新鲜感,向保安公司雇请护卫员,日夜值班看守,禁止外人特别是记者窥探、拍照。而这样一来,更引起了公众和传媒的好奇。这个梁某,到《忽然1周》当记者已有4年。在今年春节期间,他到拍摄现场搭识护卫员谢某,先后塞给谢“茶钱”100元(港币,下同)、200元,两次入内拍了一些照片。后来又把数码相机交给谢某,要他偷拍摄制电影的场景,说定酬金500元。但是因电影拍摄一直中断,所以没有成功,500元也没有付。梁某只好选了8张没有人物的电影布景照片,作为独家新闻照片在3月中旬的《忽然1周》上刊出。

电影公司看到刊物,都是进入现场而且打了灯光拍摄,不是长焦距偷拍,就以失职向保安公司交涉。保安公司经调查,发现有非法授受利益的问题,就向警方举报。警方转廉政公署查明事实,认为梁、谢都已构成犯罪,遂分别对两人提起公诉。

在国际新闻界,对于像这类以金钱换取新闻或新闻线索的行为,称为“支票簿新闻”(checkbook news);在香港则称为“买料”。由于这样做法可能会影响新闻的客观公正,主流新闻界一直持反对态度,有的甚至在行业规则里列为禁止事项。不过这种行为通常还是属于新闻道德的问题,不会深究。但是要是涉及公职责任,那就会触犯法律。

在1999年,香港《苹果日报》因为多次发表有关警务的“独家新闻”,引起当局怀疑,廉署介入调查,历时半年,终于锁定这些独家新闻是记者通过“买料”得来的,99年冬廉署稽查人员在一家餐厅当场抓获正在“交易”的《苹果日报》记者刘某和一名警察,搜得现金8000元和罪案报告数份。后来刘某和两名涉案的警察分别被判行贿和受贿罪,刘某入狱10个月。

不过梁某的案子同刘某不同。刘某是向警察“买料”,警察是公务员,负有法定的特殊责任和义务,他们非法收受金钱,为他人提供方便,自然构成受贿,刘也就是行贿。梁某是向一名保安给“好处”,保安在香港俗称“看更”,只是保安公司的雇佣人员,而保安公司又是商业机构,这能够构成贿赂行为吗?

香港法律与内地法律不同,受贿罪的主体并不限于公职人员。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不仅规定了“公职人员受贿罪”和“向公职人员行贿罪”,而且有“代理人受贿罪”和“向代理人行贿罪”。条例规定任何代理人,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解释,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作出有违职责行为的诱因或报酬,就构成犯罪。所谓代理人(agents),可以包括一切受委托从事某种职务的人,从经理、律师、会计师直至本文中的这位保安、看更。有违职责的行为,包括任何同他的当事人的事务有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利益,包括任何金钱、礼品、借贷、职位、雇佣、契约、服务或优惠,以至庇护等等。受贿主体成立,那么提供利益的一方自然也构成了行贿。

对于贿赂案件的双方是分开审理的。法庭先审理谢某,认定有罪,由于涉及另一方,没有宣判。8月下旬在审理梁某时,由于事实和法律都比较清楚,所以梁某当庭承认有罪,按香港刑事案件审判规则,被告人在认罪后就可以免除庭上质证、辩论等复杂程序,同时还可以有“求情”的机会,请求法庭从轻发落。梁的律师在求情时指出,被告在实施行为时主要是没有深思熟虑,才做出如此“愚蠢”的举动。但是法官认为,本案中的电影公司已经采取措施,禁止外人擅自进入,而梁某明知故犯,为拍摄独家照片不惜以身试法,虽然涉及款项金额不大,但是案情性质严重,故判处他监禁三个月,以起警示作用。其后在9月初对谢某进行判决,鉴于被告是因为受到记者的引诱,案发后又愿意协助廉署调查,指证行贿人,所以开恩判他入狱10个星期。

法庭宣判后,《忽然1周》发布声明说“梁某平时工作有责任心”,对这次不幸事件“深表遗憾”,并强调本编辑部一向要求记者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工作。言外之意,不点自明。据说,编辑部已经承诺梁某出狱后会继续聘用他当记者。

在香港部分传媒热中于千方百计挖掘他人视为秘密的“独家新闻” ,以迎合某些读者趣味的氛围中,发生记者以身试法的事件是不奇怪的,而且还会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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