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薄为文”的代价

黄挽澜 魏永征

 

  刊于杭州出版的《江南》”九十年代新作家小说专号”上的中篇小说《我的大学》引发一起名誉权纠纷,由于是老师控告学生的官司,相当引人注目。小说的作者不仅受到民事制裁,而且三年苦读即将到手的硕士文凭因受到学校记过处分而化为泡影。到底他在小说中是如何”侮辱、丑化、漫骂”别人的呢?

  作者詹某在小说中以第一人称写到:”教师们也个个不同……还有一个很讨厌的,教古代汉语,与这门课程一样令人烦。每次上课都点名。古代汉语教师姓黄,叫黄金贵,我想黄金当然是贵重的,这不是废话吗。黄老师是个博导,可他一点风度都没有,上课的时候老是抽鼻子,每抽一下,我们就听到很响亮的声音,是他喉咙里发出来的,好像什么东西从他的嘴里掉到了肚子里……”这段仅百余字的调侃文字使与文中”黄金贵”同名同姓、詹某所在的原杭州大学中文系(现浙江大学西溪学区)博导黄金贵老师气愤异常,他同其他10余位老师联名向有关部门上书,强烈谴责《我的大学》对黄金贵等几位老师的人身攻击与点名漫骂,要求学校对作者严肃处理。当然招致教师们谴责的不止是上面这段话,还有另外一些内容。不久,省报就此事刊发《这个作者太出格》,认为《我的大学》作者点名对为其上过课的博导作尖刻的讽刺与挖苦,并漫骂其他教师,是”在校研究生以小说的形式来侮辱老师、丑化母校,这在全国还属首例”。这篇文章随即被一些报刊转载,由此产生轰动。

  对自己闯下的”大祸”,詹某表示不解,他认为自己创作的目的只是为了从根本的层面上反映当代大学生的生存状态,与黄金贵老师并无纠葛;小说里面也没有出现杭州、浙江等字眼;小说用第一人称”我”只是出于叙述的方便,并非是写自己,更不能依次类推;至于用”黄金贵”这个名字,也只是出于调侃。

  小说的责任编辑何某认为这是一种”对号入座”的现象,小说中的人物黄金贵不是主人公,可有可无,杂志社当时既不知道这个是真名,也不知道杭大有个黄金贵,且这又是小说,不是新闻报道,编辑不可能对小说中的人物姓名进行核对。

  在詹在报上向黄金贵等三位师生公开道歉并受到校方记过处分(按学校规定硕士学位随之取消)后,黄金贵等三位小说的受害人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詹利用文学作品(名为小说,实为记实)对原告进行丑化、侮辱、诽谤,侵害了其名誉权,而《江南》因未尽到调查审核之责,事后也拒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侵权成立,判令两被告分别向三名原告赔偿几千元至1.5万元不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詹子方判决后表示将要上诉,但此事至此总算暂告了一段落。

  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即小说中的人物是否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本人这一有关侵权特定指向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就原告之一的黄金贵而言,小说中的人物与他同名同姓,身份也完全吻合,且正好又是詹就读学校的老师,教过詹在小说中所述的”古代汉语课”,如此多的巧合,出现在詹以”我”作为第一人称描述的故事情节里,恐怕再多的辩解都是苍白和徒劳的。何况小说发表时,又配发了作者的简介与本人照片,熟悉杭大的师生会从中做何种猜测,得出何种结论,已无庸再言,这不是”出于叙述方便”、”用名字只是出于调侃”等三言两语可以洗脱得了的。

  暂且不论小说对黄老师的形象描述是否真实,单是作者所用词句体现的不敬与无礼,应是再明显不过了。这是否属于对他人的”大肆侮辱、诽谤”,以致于使他人身心、精神遭受极大伤害,蒙受莫大的耻辱,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教学科研,暂且不论,而它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损害后果,那是无论如何也否认不了的。这样詹也就无法否定在创作小说之时主观上的过错。我们善意地假设詹对黄老师等并不怀有恶意或敌意,在主观上并不希望通过《我的大学》的发表,使他和其他几位教师受到他人嘲笑或贬低评价的损害,但作为一位有完整健全判断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该是可以预见到这样的背景描述,这样的姓名雷同,这样的”调侃”,会给他人带来怎样的不利后果,如果疏忽了,或者轻信可以避免,那么就说明在主观上有过失。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与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动机是实施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卑劣的动机固然会导致主观上的严重过错,而看似不坏的动机却不可能避免过失的发生。詹的主观动机,也许确实是想反映某些社会现象或是贴近生活,也许是想显示自己文字多么生动”有功夫”,当然也许是就是为了丑化自己不满的教师,但是动机高尚也罢,卑鄙也罢,却无妨于詹的行为性质。判断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主观过错,而不是动机。在有关民事责任问题上,动机如何一般意义不大。

  古人有对于”轻薄为文”的告诫,本案的教训尤其值得涉世未深的年青人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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