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实不等于失实

魏永征 黄挽澜

由于司法解释规定了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构成侵害名誉权,所以认定新闻是否失实往往

是"新闻官司"的争议焦点。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诉称新闻侵权,就有责任证明新闻失实,而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介辩称新闻没有侵权,就有责任证明新闻属实。这在通常情况下问题不大。而当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新闻属实、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新闻失实时,问题就来了:法院应当以不能证明新闻属实而判决新闻侵权呢,还是应当以不能证明新闻失实而判决新闻不构成侵权?许多案件是按前一思路判决的:被告的报道"没有证据证实",构成侵权。这对于新闻媒介就很不利。而不久前的一起"新闻官司"判决,却作出了新的尝试,一篇批评报道关键内容虽然没有足够证据证实,但法院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8年1月13日,光明日报社主办的《生活时报》,在头版头条刊登了一篇题为《绕远道收红包 这辆救护车胆儿不小 急救中心负责人表示要严查此事》的批评报道。报道内容是一位江姓读者的投诉:1997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江某与其妻子突发急病,打电话向急救中心求救。急救车到达后,根据随车医生的意愿,驶往较远的北方医院。在医生的暗示下,江某送给他500元钱。抵达医院后,急救医生又收了20元车费和100元出诊费,开具发票后离去。江某表示"心存愤慨",批评这位医生舍近求远将病人从市内拉到远在西三环以外的郊区医院,收取病人钱物更是违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急救中心某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院方非常重视并已开始调查,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年1月27日,《生活时报》又刊发后续报道,引用了急救中心一位李姓女士的话,违规医生已被停职检查,急救中心将认真对待病家投诉云云。

时隔数月,两篇报道中提及的医生,因"找寻投诉者未果","报社又拒绝道歉",将光明日报社告上了法庭。医生诉称,舍近求远是出于病人的意愿,而收受红包之事,根本不存在。自己不仅名誉受损,还被单位责令停职检查并扣发工资,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被告辩称,两文系本报记者根据患者的投诉,并采访了急救中心负责人后撰写,文中所述为客观事实,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本案经北京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后认定,被告两篇报道中关于"绕远道"的内容基本属实,"受红包"问题系江某提供,报道客观叙述了江某投诉的内容,该事实由提供新闻材料者负责。但被告仅凭患者投诉,在内容有待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即于报道是欠稳妥的,应于批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文中关于"绕远道"的内容属实,至于"收红包"问题,报道虽然提到要继续调查此事,但在未查实的情况下即予报道且措辞肯定是不妥的,应予严肃批评。《生活时报》根据患者投诉进行报道,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且并未指出上诉人的名字,故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至于上诉人单位因其"收红包"问题研究将其辞退一事应在查实后进行较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关键即在医生到底有没有拿这500元。这是一件典型的无可对证的事项,除非病家当场有心留下证据,在事后显然无法证明付过500元,而医生要证明自己没有拿过500元那就更为困难。

按照通常做法,法院一般就会以新闻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实为由判决新闻媒介侵权成立。但这样做是有问题的:首先,"新闻官司"是确认新闻侵权之诉,证明新闻失实是本证,原告有举证之责;证明新闻真实只是反证,应由被告举证。在双方都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情况下,仅仅以反证不足就判决侵权成立,是将举证责任片面地倒置在被告方面了,于法无据。第二,没有证据证实和失实是两个概念,不能证明"真"就为"假",于理不合。现在法院并没有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新闻属实就判决侵权,这是突破了以往审理"新闻官司"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卸下了新闻媒介的一个负担,其意义是深远的。

不过过去那样判法也有一定道理。法律的原则是,不能肯定,就应否定。新闻说一个人有不道德、违法的行为,却没有证据支持,现在本人提出否认,如果判决不予支持,岂不是等于肯定了没有证据的事实?本案法院考虑到这个矛盾,所以在判决中如实指出红包一事并未查实,对新闻媒介没有进一步核实即予报道的做法给以批评,并指出医生所在单位应当查实后方可对医生作出处理,从而坚持了实事求是,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冤屈。

这个判决并不意味着减轻了新闻媒介对于新闻事实的核实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新闻是如实报道了当事人对于亲身经历的投诉,而投诉所涉及的事实又确实是无法证实或证否的。如果是他人转述或者简直是道听途说,或者对方举出可靠证据证明新闻失实,新闻媒介就不能免除责任。此外,本案新闻媒介要是在报道投诉的同时平衡地报道医生的否认意见,不作肯定性报道,把争议提请公断,那么这场官司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刊《中华新闻报》200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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