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灯名誉案再度受到关注:赢了官司输了舆论

  已故海灯法师名誉案,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官司整整打了十年,直至1998年终审判决因撰文破除海灯神话而成为被告的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败诉;但是事情并没有到此完结,在跨越世纪以后,这个官司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

      敬永祥虽然败诉,但是他从来没有接受这个判决。组织上对他的评价同判决也是截然相反:敬永祥写内参和报告文学的思想政治观点是正确的,具体事实是真实的,他对新时期出现的愚昧迷信现象较早敲响警钟,表现了一位新闻工作者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去年底,他荣获全国第二届“反伪科学突出贡献奖”。今年初,作家张扬在上海出版《谎言重复一千遍》,再次以大量材料揭露关于海灯的神话。何祚庥院士在序言中称“此书可以说是这一造神公案诉诸社会的记录和总结”。已有若干媒体刊发了对当年海灯名誉案提出质疑的文字。

  如果海灯的那个门徒手里有足以证明他的先师神力的充分证据,他当然可以兴起一场新的官司来保卫先师的名誉,因为这些揭露文字至少在篇幅上也已远远超过敬永祥的文章。但是时至今日,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人的名誉就是社会对他的行为、思想、作风、才能等方面的评价。作为评价,它属于认识的范畴;这种评价又是社会的,所以是舆论的一种表现。名誉也可以说是舆论对于特定人的一种看法。每个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活,他所受到的社会评价、舆论对他的看法,既是他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又会对他的社会关系以至他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发生现实的影响,所以法律要对个人名誉予以特别的保护。名誉权,就是个人的社会评价不受非法贬低的权利。对于名誉权的法律救济,也就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以法院裁判的方式,来澄清个人蒙受的那些不真实、不正确的评价,并对非法贬低他人的行为予以制裁。

  不过国家的强制力对于人的名誉并不是无所不能的。法律只能涉及外部行为,无法涉及内心思想。法律能够对侵害名誉权行为实行救济,在根本上还是因为侵权言论本来就是不符合权利人实际表现的虚假评价。公众明白了真相,改变了认识,侵权言论的影响就自然得到消除,权利人的正常名誉也就得到恢复。至于要用强制的力量来消除真实批评的影响,维护虚伪不实的“名誉”,那恐怕是徒劳的。舆论是复杂的,个人有可能遭到社会的误解;但是舆论又是公正的,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对于个人终将作出与他的实际表现大体相符的评价,有道是“公道自在人心”。我想海灯成名也自有他值得肯定的地方,敬永祥当初就是第一个对海灯作正面报道的记者。敬永祥后来所反对的,是神化海灯的那些夸大虚伪的言词。敬永祥的文章也许有其缺点,但是他的反对神化海灯的文字,总不能说是非法贬低了海灯的真实评价。十年官司,一纸判决,可以给敬永祥一个侵权结论,但是那些神化海灯的虚伪评价却是无法强制维护的,舆论终将还海灯一个平常人的真面目,而敬永祥本人的社会评价也并没有被强制贬低,反而倒是声誉日隆。人们在谈论海灯及其门徒时并不理会那个判决,在评价上甚至比打官司前还要差劲一些。

  所以,有些公众人物在受到舆论批评后想要拿起“法律武器”时,最好先想一想舆论批评的是否有理,否则有可能赢了官司却是输了舆论,甚至落得一个越描越黑的效果。

  人们希望法律还敬永祥一个公正、一个清白。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对敬永祥已经并不重要;至关重要的是要把公正和清白还给我们的审判机关,而这有待于审判机关自己的行动。

刊《检察日报》20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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