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与公开报道

  1月13日《上海法制报》以《屈臣氏案终审落幕》为题,开设《公开审判》专栏,这个主意很好。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根本性制度。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不能仅仅限于允许公众旁听法庭审判,还应包括新闻媒介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公正的报道。公开审判原则既是关于公民对于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规定,也是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对于审判活动采访报道权的规定。去年中央电视台直播庭审实况,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但在司法界和法学界也有人提出了强烈异议:鉴于电视转播的特殊性质,担心会影响司法公正。而报纸则不存在这样的特殊性,对于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的报道还可以大大加强。这个专版,以”原汁原味”为宗旨,摘要刊发相关法律文书和报道审判过程,可以弥补一般消息过于简略的不足,满足读者进一步知情的要求,并为专业研究提供完整的资料,我对这个专版抱有期望。


  《上海法制报》关于屈臣氏案的连续报道,可以为《公开审判》专版提供成功的经验。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舆论监督都是宪法原则,为了尊重司法独立和公正,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报道一般应当是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客观公正的没有倾向性的报道。公开报道,也就是意味着把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新闻审判”,即新闻在判决前抢先对案件作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的猜测甚至结论,有违司法独立,应当禁止。但是,新闻媒介对于审理中的案件可否评论,至今存在争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这类评论的规定。《出版法》在起草过程中写有”审理过程中不得评论”的条款,成为《出版管理条例》颁布时删去了。我以为,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司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存在,法官执法水平很不平衡,清除司法腐败任务还很艰巨等,新闻媒介对审理中的案件适当的评论还是需要的。学术界大致提出过这样一些原则:1.可以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纪律中的问题作评论,避免对实体问题作评论。程序问题,包括超期羁押、剥夺诉权、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实行”暗箱操作”等,纪律问题,包括与当事人吃吃喝喝、收受礼品、泄露办案秘密等,发现此类问题,可以公开评论和批评;实体问题,包括定性、定罪,以及证据真伪、刑期、赔偿金额等,原则上不作评论。2.在一审判决后,如果确实在社会上争议很大,对判决可以评论,避免在一审判决前作评论。3.对一审判决的评论:应当在充分报道事实的基础上评论,评论和事实要分清楚,避免事实没有弄清楚就空作评论,把评论混同于事实。4.可以发表社会公众包括法律专家的评论,避免直接以新闻媒介和记者的名义作评论。5.可以发表不同意见的评论,避免只发表一种意见的评论。

刊《上海法制报》19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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