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记录有悖公开审判

 

  牟其中案庭审新闻中又有新闻,这就是当庭宣布不准记者做记录,笔记本当场被没收了几十本。

  法庭这样做是有依据的。这就是1999年3月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最后一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比起1993年《法庭规则》"(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这种"未经许可……不得……"句式来,《规定》的"经许可……可以……"的句式要客气得多,何况还增加了转播实况的项目,粗心人以为记者权利又扩大了,而没有注意其中悄悄地增加了"记录"一词。"可以"既然必须"许可",那么"未经许可"当然就"不得",可否做记录就这样被纳入由法庭决定的范畴。这把"上方宝剑"终于在牟案庭审中启用。

  但是不准新闻记者在法庭做记录是不合理的。

  摄影、录像等在法庭必须受到限制的理由是十分清楚的:一是保证法庭秩序,不让无序的镁光灯和拍摄动作干扰了正常审判;二是保障诉讼参加人权益,不让媒介随便“曝光”。但是记录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它并不造成什么妨碍。以往的最高法院和北京、上海的法庭制度都没有规定记者记录必须经法庭许可。最高法院这个"规定"是为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而制定的。公开审判不仅是允许公民旁听,而且包括允许新闻媒介对法律自负其责地如实报道,这已经是司法界和新闻界的共识。不让记录,难道就只许凭记忆来写报道吗?这样的报道又怎么保证准确无误呢?又怎么保证庭审实况真实地向社会公开呢?

  据我所知,在有些国家法庭对镁光灯的限制比我们要严格得多,但是当庭做记录则是新闻记者的一项特许权。这对于真实迅速地传播信息是有利的。

  在庭审中不准记者做记录同公开审判制度是抵触的。我希望这条规则能够予以修改。

刊登《民主与法制画报》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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