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闻法治鼓与呼

           徐迅是我的作者。1993年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和新闻记者杂志社等联合在宜兴举行全国第二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会议的组织者之一王国庆把她请了来。此后她从法制新闻报道进而宣传新闻法制、研究新闻法制。《新闻记者》从80年代末国家决定起草新闻法的时候起,就把新闻法研究作为刊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当主编的那些年里,徐迅是我们刊物法制宣传的一员主将。本书收入的原载于《新闻记者》的那些个案通讯和访谈录,大抵思想深度和学术价值兼而有之。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公布后对周贤奇大法官的访谈录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对梁书文大法官的访谈录,两位大法官以主要起草人的身份,全面介绍了这两件司法解释制定背景和经过,阐述了其中的一些重要精神。这两篇堪称是司法解释的解释,在当时起到了宣传普及的作用,在今天和以后对于研究中国的新闻侵权法和中国新闻法制史,仍然具有文献性价值。这些访谈录,虽是访主所述,但访者的设计、采访、结撰、表达,也十分重要,没有足够的功力是出不来的。

徐迅是我的文友。对于新闻法研究的共同兴趣,对于推动新闻走向法治的共同使命感,是我们沟通的桥梁。双方交往既多,就会有思想的撞击,由此产生的成果就很难分出彼此,如果要说知识产权,那么只能是共有了。本书中关于诽谤法的交谈录即属于此。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诉香港《壹周刊》诽谤案,是第一起中国内地机构到香港起诉当地传媒的案件,20003月徐迅专程前往香港采访了审判的全过程,回来后就躲在一家宾馆写她的纪实著作《希望工程诉香港<壹周刊>》(后来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我正好因事去京,她便提议作一个访谈,出的题目是对中国内地和香港诽谤法的比较。我对中国新闻侵权法做过研究,对香港诽谤法在1997年到树仁学院讲学时得到法学前辈胡鸿烈博士指点又同浸会大学学友作过合作研究,但是把两地有关法制捏起来比较则是一个新课题。我边想边说,颇感艰涩。后来共进晚餐,大概是她在餐桌上的交谈激发了我的灵感,饭后我思路大开,一口气就说了两个小时。徐迅不愧是一位资深记者,居然把我说的原原本本整理出来,用电邮发到上海,再略加润色,就有这篇交谈录。虽然交谈内容只是普及性的,但是对我来说,应该是又进入了一个新领域。而没有徐迅的出题、提问、启发,没有她把言语变成文字,这一切自然都不会有。交谈录中我名下的那些话,也包含有她的一份。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是一幅以文会友的感人图画。学术上这样的合作,现在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徐迅

徐迅是我的益师。她是中国最早注意并研究新闻界偷拍偷录现象的人士之一,她的有关论文荣获中国新闻奖论文一等奖。人们注意到,历年这个奖项的获得者大多非紫即青,而徐迅以“一介布衣”荣列榜上,足见真才实学,无可争议。由此向外辐射,她对新闻和司法的关系,作了多方考察。本书中几篇以“论自负其责”为题的文章,是她在肖扬院长对于媒体报道公开审判的案件作了正本清源的解释、澄清了流行多年的误解之后所作。后来她又对此做系统调查,力撰《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一文。作者以大学法律专业学历的基础,多年采写法制新闻的功底,对依法独立审判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对国内法制新闻和司法报道的长长短短,多有阐发。我认真研读过这些论作,加深了对有关问题思考和认识,证据就是我在《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新闻传播法教程》等书中,多次引证了她的论述。1998年初,她随王强华先生率领的代表团到英国考察媒介法问题,她是全团中唯一发表连载性考察报告的人士,她的一篇文章的标题“以自律换取他律”一语给我深刻印象,虽然这句话不一定是她的发明,但是我最先看到这句话就是在这里。近年来我从事新闻伦理的研究和教学,每个星期都要给学生讲上半天长篇大论,回想起来,许多内容正是发源于这句话,我对徐迅提起这些,称之为“师”,她连连摇头说不敢当,大概是我比她年长资深的缘故。其实古人尚有“一字师”,上述这些内容,已经不知数百几千字,以“师”呼之,岂不可乎?

徐迅驰骋传媒界近20年,她对新闻工作无限热爱。她出身法律专业,以她的法律修养和对法的信仰和尊崇,解剖新闻工作的不良积习又是毫不留情。中国新闻工作者有许多优良的传统,但是也有若干先天不足的缺陷,如对于现代法治的陌生和无知。记得有位自命懂理论的新闻界学友向我声明自己“不懂法”,其口气就同二十多年前有的人自称“大老粗”差不多。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传媒长期充当阶级斗争工具,受“和尚打伞”的影响太深。中国新闻走向法治的困难,既在于至今还没有找到把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宪法原则司法化、制度化的具体方案,也在于新闻工作者观念尚待进一步转变。本书卷首的《媒介人的法律观和法律人的媒介观》,是徐迅在1999年向北京一次研讨会提交的论文,我有幸成为它的第一读者,我以为此文的意义,正是在于概括了媒介人同法律人在法治观念上的主要差距。我同样是第一读者的《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一文,是作者在新世纪之初在香港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一次媒介法学术会议上的讲演,文章在论述新闻传播和司法这两项都可以在宪法中找到自身存在依据的专业之间的关系时,针对中国实际状况,把前者作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的重点,我也是完全赞成的。对此新闻界有些朋友也许会不高兴,以为我们正在呼吁权利,你们却强调约束,强调责任,这不是唱反调吗。殊不知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从来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一方也就没有另一方。权利、自由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如果不了解相应的义务、责任,你心目中的和口中权利、自由很可能是完全走样的。强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正是为了使相应的权利和自由获得更可靠的保障。也只有珍惜有关的权利和自由,才会重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爱之深,故而责之严,人们应能理解徐迅文章包含的这片苦心。

这便是这本论文集的主要价值所在。

徐迅在本书中显示的学识和修养,固然是她的学历所决定,也同她多年的继续学习和积累分不开。我想起周瑞金学长为贺宛男新闻作品集写序时提出的“专家学者型记者”的概念,徐迅无疑也属于这个行列。而且我以为“专家学者型记者”发展到后来,应该有条件成为“记者型专家学者”。比起终生耕耘在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的教授、研究员们,记者出身的专家学者自有其独特优势;从这本论文集中就可以看出来。

徐迅这本论文集的出版,在她的专业经历中既是个总结,又是个开端。我深信她将会有更系统的专著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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