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件

 

    最近一些报纸集中报道东北某地发生的幼女“小兰”(化名)受到不法摧残的案件报道,使我们又一次看到了“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trail by media),就是新闻媒介超越法律的规定,越俎代庖,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案犯罪嫌疑人虽然已经逮捕归案,但是他是否有罪,还是必须由法院判决。现在一些报道,说嫌疑人“灭绝人性”,“罪不容诛”,要“严惩不贷”,随处可见;还通过嫌疑人的父亲的口说“儿子犯了这么严重的罪,怎么判都不过分”;还报道有关群众团体“建议对歹徒从重从快严惩”;报道众多网民表示“所有酷刑都加在歹徒身上也不解心头之恨”,“对于犯罪分子一定要严惩严惩再严惩!!!”还有在报道检察机关将以故意伤害罪名起诉的同时,多次强调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这就是说,媒介非但已经确定嫌疑人有罪,而且连量刑也拟好了。那么法院还审什么?

在这种氛围中还要说嫌疑人的权利,许多人也许会感到惊奇。是的,就是眼下这个嫌疑人,除了因为被羁押而失去了人身自由的权利外,依然享有一个公民的其他所有权利。而作为面临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他的重要权利是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权利,包括不自证有罪的权利、获得辩护的权利。而有关报纸,不但用“恶魔”作为他的代号,而且通过提审式的“采访”,让他说自己“该死”,“我知道自己是该枪毙的人,我也觉得自己该枪毙”。那么一切审判程序岂不都成为多余的了吗?

“媒介审判”还有一个非常可能伴随的危害就是对受害人的再一次伤害。本案受害人“小兰”总算用了化名,但是媒介报道了她的父母、她的学校、她的所在地、她接受治疗的医院,使她所在的社区很容易就指认她是谁。还报道一系列活动,使她简直成了“公众人物”。特别是报道伤害经过,咬在哪里,手伸到什么地方,割掉了什么器官,什么功能已经丧失,和盘托出,详尽无遗。一切早已被媒介公开了,还要宣布不公开审判,岂不有些滑稽?

我非常同意一位网友的帖子:“我们借鉴西方的做法,不组织援助者到医院看望小兰,不让小兰与援助者见面,不让小兰产生心理负担,特别是小兰出院后,不让公众知道她的生活环境,让她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但是要纠正一点是,这并不只是“西方”的做法,而是全世界的共识。保护受害人,从西方到东方,许多国家的新闻自律规范都有这一条,为什么我们的媒介居然“想不到”?

在去年审判蒋艳萍、张君等案件中,已经有学者指出了媒介报道中存在着“媒介审判”现象,希望引起注意。但是有人不以为然。据我所知,大约有这样一些看法:

    一曰“义愤”论。意思是,对于这样令人发指的罪行,这样罪大恶极的坏人,群众表示义愤还不行?其中很可能含有“什么立场”、“什么阶级感情”之类的潜台词。我想现在并不是谈论感情,而是谈论法治,谈论媒介在法治建设中的责任。眼下在社会上,在群众中,“依法独立审判”、“无罪推定”、“罪刑法定”这些观念还很陌生,媒介承担着正确舆论导向的重要功能,理应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知识,普及现代法治观念。群众表达自己的愤怒,说的话不可能符合法律规范,这是正常的。但是媒介不应当原封不动搬过来,并且加以集中渲染,造成一种“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的氛围,用感性的情绪化的“群众运动”来影响严肃的理性的审判。

二曰“推动”论。似乎一件案件发生,总要由媒介进行宣传鼓动,这样才能“推动”司法机关正确办案。这是媒介功能的严重错位。过去媒介被定位为阶级斗争工具、专政工具,非但“推动”,而且事先定调定罪定性,“专政机关”只是接下来“采取措施”而已,这种做法效果如何,人所皆知。在法治时代,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审判,媒介一类外力“推动”是违法的。我希望有些媒介“推动”之说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威性而张大其词,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真的要靠媒介“推动”,那么我们的法治状况就很不妙了。

三曰“无害”论。有的认为我国不像西方有些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审判大权操在有专业水平的法官手里,媒介报道不会影响审案。还有的认为这些人犯罪大恶极,反正总是判极刑,报道再过头也不会影响量刑。就算这些意见都对吧,但是,我们应该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局来看问题。“媒介审判”的最大危害在于违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如果媒体的报道造成一种法律规定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法定的嫌疑人权利可以理会也可以不理会,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可以重视也可以漠视那样一种舆论环境,我们还会有司法公正、还会有法治吗?

 “媒介审判”是西方传来的说法。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人们只是借用而已。中国的媒介审判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根源和背景。我们可以不必拿外国来比照,中国应当如何。只要从中国现行法制和社会现实来衡量,媒介审判也是完全没有存在理由的。我们应当制定一定的规范和准则,维护新闻和司法的正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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