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依法维护收视权

  《民主与法制画报》7月9日报道的河南新乡有线电视台一而再、再而三中断转播节目插播广告是严重违法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新乡市广电局的处罚过轻,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则是是非不分,是错误的。
地方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国家规定必须转播的节目,不得插播广告和自办节目,是从80年代大规模发展地方广播电视事业以来一贯的规定。早在1984年广电部关于县市建立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中,就规定转播要”准确及时、完整无缺,不得掐头去尾和中断插播”。1993年中宣部、广电部发布地方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同年广电部还专门发布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1990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1994年《有线电视管理暂行规定》都有有线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的规定,文中所引1996年的通知仅仅是最近的一个文件,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违反转播规定的规定了罚则。新乡有线电视台不顾中央的三令五申,肆意违规违法,应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有线电视台对观众是有偿服务,观众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付了钱,服务不到位,当然得赔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完全正确的。1993年广电部《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指出,这种插播行为不仅扰乱了电视工作的正常秩序,”也侵犯了观众收看电视新闻节目的正当权利”。这是以国家机关文件的名义肯定了任意插播是侵权行为。所以本案贾某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是于法有据的。
新乡有线电视台的答辩毫无道理。首先是把违反行政管理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这两种法律关系混为一谈了。好比工商局处罚了生产假冒伪劣的厂家,并不能代替厂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其次,他把任意切断用户信号说成是”行政行为”,这是当不了官硬要过官瘾,把新闻媒介硬充行政机关,把对用户的平等的服务关系偷换成居高临下的管理被管理关系,是十分可笑的。
  去年上海也曾发生过一起讼案,一位观众因为有线电视台转播足球赛中断影响了他的收视而起诉,法院立案审判,后经调解,有线电视台采取免收该用户一定时期的收视费的办法作为补偿,达成和解。所以这类纠纷以民法调整是有先例的。
希望本案能有合理的终审判决。

刊《民主与法制画报》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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