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殃》案的我见

 

湖北作家涂怀章小说《人殃》被控诽谤案,确实是一件值得关注的案件。

在有关此案的言论中,有的论述单纯从侵犯名誉权行为来评论一审判决,未必恰当。这是一件刑事诽谤案,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审视。

《刑法》对诽谤罪是这样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96年《刑法》是246条,1979年《刑法》为145条)在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中,犯罪主体和客体在这里没有什么疑义,重要的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按照《刑法》这一规定,在客观方面,是要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捏造虚假事实并且加以公开传播造成严重损害特定他人的名誉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要确认行为人必须具有通过故意编造(捏造当然是出于故意)虚假事实来达到损害特定他人的名誉的目的。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都集中到是否针对特定他人的问题上,这就是所谓“特定指向”(identification)。我们知道,要确认犯罪行为,犯罪构成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也就是说,确定诽谤罪,不但要证明有关诽谤言辞确实严重损害了某个特定人的名誉,而且要证明提出并传播诽谤言辞的人其目的就是要毁损这个特定人的名誉。

需要强调,证明这两点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控方。

小说诽谤,通常称为影射。不能说小说是文艺创作,是虚构,就不会发生诽谤等问题。但是正因为小说是虚构的,要证明这两点就有相当难度。

我国对名誉权刑法保护早于民法保护,在80年代至90年代之交曾经有过几起小说诽谤案。

一起是发生于厦门的小说《太姥山妖氛》诽谤案。小说叙述了福建某生产大队的民兵营长生前鱼肉村民,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后村民传说他投胎变成一条牛,他的妻子同牛发生“恋情”的故事。问题在于,小说中的地名是真的,民兵营长和他的妻子以及相关人的姓名也都是真的,这是作者当年“插队落户”的地方。已死的民兵营长的妻子和相关人提起刑事诽谤自诉,两审判决罪名成立。由于小说使用了真实姓名和地名,所以上述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是可以满足的。

还有一起是发生于上海的小说《荣誉的十字架》诽谤案。劳动模范杨怀远自诉这篇小说对他进行了诽谤。但是小说的主人公名叫于妙根,不叫杨怀远,怎么证明诽谤呢?除了列举小说中有若干事实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发生在杨怀远身上(包括小说主人公写的对联、诗歌就是杨怀远本人的创作之类)之外,法院还采纳了一条证言,作者曾对别人说:“我这篇文章有的地方写的就是杨怀远。……本来我为杨怀远写一篇歌颂他的事迹,结果他反而倒打一耙,诬蔑我,浪费我不少时间。我就是要惹惹他,让他跳出来”。判决诽谤罪名成立。我们可以见到,这条证言是具有关键性意义的。如果没有这样的证言,作者的主观故意就很难确认,缺少一个构成要件,这个案子就不见得判得下来。

由此可见,如果小说采用了真实的姓名和地点,确定特定指向比较容易。如果小说虚构了一个人物,现实中的人士要证明作者写这个人就是诽谤了他,那么仅仅从小说情节中找证明是不够的,还要有其他证明,就像《荣誉的十字架》作者所说的那些话,表明作者确实有诽谤的故意。

附带说,就是民事诽谤(即侵害名誉权)案件,如果是小说侵权,那也要有其他证明,来证明小说在客观和主观上都具有特定指向。发生于贵州遵义的历史小说《周西成演义》侵权案(此案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小说以编造古代故事的方式,影射作者有嫌隙的三个人。法院确立侵权成立,除了指出小说人物与原告同姓,名字有一字相同或谐音,以及生活中其他特征相同,使周围人一看就知道小说写的是他们之外,也有其他证言证明作者要把这三个人写进小说去,他对别人说:“这么多人我为什么没有写,单写他们三个,这是有原因的。”

按照刑法提供的准则和我列举的先例来看《人殃》案,我觉得此案的一审判决是相当薄弱的。

我在网上没有查到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但是从对此案的客观报道(中新社消息)看,法院主要就是根据小说作者同自诉人一起工作过,小说中人物姓名与实际人物谐音、引申(?),以及有人气病了,有人离婚了等等下判的。至于把作者把书送人写进判决书作为依据,那是很荒唐的,出了书,送给亲朋好友,不是人之常情吗?用这些证据来说明小说在客观上诽谤了特定人已经觉得十分牵强。特别是我注意到中新社新闻中有这样一句话:“法院判决称,小说虽未写真实姓名,但根据作品能够推知出特定的诽谤对象。”如果新闻所引确属判决书原话,那么这种“根据作品推知特定对象”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恰好表明,自诉人并没有提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诽谤故意的证据,法院也没有搜集到这样的证据。构成要件不具备,犯罪如何能够成立?

也许有人会说,那么小说为什么要这样写不那样写,为什么同我们学校写得那么像,为什么使用了同我差不多的姓名,为什么有的事好像就是写的我,等等,这些都是疑问,提提疑问是可以的,怀疑作者对自己不怀好意也是允许的,但是疑问再多,也还只是疑问,不能用来判案。退一万步说,就是心知肚明对方在骂我,你抓不到证据,你就不能定他的罪。

还需要指出,在当今世界,随着表达自由日益得到昌扬,以国家暴力来干预私人之间的言辞纠纷,毕竟显得过于严酷。刑事诽谤的案件已经在若干国家消失,有的国家在刑法中取消了诽谤罪的条款。在我国,刑事诽谤案件也十分罕见。90年代初有报告文学《特号产品王发英》侵害名誉权案,当事人先是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说服她撤诉,然后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法院判决作者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引导是好的。

我希望,上诉法院能够审慎对待此案,给社会有一个令人满意的交待。

 

11 Responses to “《人殃》案的我见”

  1. 重读魏永征先生的这篇文章,感觉和去年读时一样好。有理有力地批驳了那些制造文字狱的人。希望中国多有些这样公正的法学家讲真理,讲真话。

  2. 转帖: 历史与现实的回顾:向有良心的记者作家致敬
    曾宪文
    上世纪初叶,俄国大学生索洛维约夫给一位少妇朗读契诃夫的小说《神经错乱》。作品写一名大学生头一次逛妓院,由于内心剧烈痛苦和意识到社会的罪责而浑身抽搐,仿佛神经错乱了。听完朗读,女子大哭,喊叫:“天哪,这一切都是从哪儿知道的?……怎么跟我那儿的情形完全一样!”原来,这女子当过妓女。大学生把这事告诉当记者亚•库普林,记者化名普拉托诺夫,到基辅市附近妓院进行调查,写出著名长篇小说《马车夫镇》(有些国家译为《亚码街》)。作者用辛辣、深沉的笔触,大胆塑造了一群命运各异的妓女形象,并以人道主义的精神对人类社会最底层的女性寄予真挚的同情。还通过对各种寻欢者的描绘,无情揭露了以妓女的痛苦为乐趣的形形色色伪君子的丑恶面目。1906年发表以后,先后被译成20多国文字,被公认为具有世界声誉的名著。在欧洲,评论界普遍认为超出法国作家普雷沃的《曼侬•莱斯戈》、小仲马的《茶花女》和巴尔扎克的《交际花盛衰记》,认为是一本“伟大的、愤怒的书”,是“一部震撼人心的真实著作”。有趣的是,遭到当过窑主、警长、甚至人口贩子的强烈反对,因为他们在该小说中被描写为人形野兽,凶残本性被揭露。但是,沙皇政府法院认为那只是小说,侮辱与诽谤罪名不成立,不受理那伙人的起诉。十月革命后,又有被认为受到该书攻击的一伙人告状,前苏联法院不肯受理,但一度禁止再版,不过,到了80年代又重新隆重推出,恢复了伟大作品的地位。
    作者是一位有良心的著名记者和作家,他的遭遇坎坷正是他伟大成就的代价。作者精辟地写道:“如果某个角落变成了下等窑子,什么败类都能随心所欲地蹂躏当事人,那么,受害者最需要的则是结实的身体和强健的神经!”由此我们想起了今天社会那些同样付出巨大代价而为时代做出光荣贡献的记者作家,如:为了讲真话而身陷囹圄8年多的记者高勤荣,为了批判极左路线、揭露腐败高官而冤枉被判刑的著名长篇小说〈人殃〉的作者涂怀章教授,勇敢披露地方腐败现象而写出批评诗歌“彭水”的作者秦中飞,还有著名作家张平等等。你们已经用文字的劳动和经受打击的代价获得了成功,在道义上胜利了,因拥有真理而谁也改变不了。但仍需要有结实的身体和坚强的神经。
    如今,在我国,只要提起著名的报纸〈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民主与法制〉、〈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东方早报〉,央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回归祖国后的凤凰台、大公报、文汇报等,人民群众就会肃然起敬,高度赞扬,原因是他们拥有一批有良心的记者,刊登发表过许多伸张正义、见义勇为的新闻和评论。
    时值北京召开“两会”,传出有关国计民生的好消息,说明我们国家大有希望。我们向有良心的记者作家致敬!我们相信,国家会越来越进步,必能纠正个别地方腐败分子迫害记者作家的现象。希望更多的记者和新闻媒体能够坚持真理和正义,为真正落实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伟大决策而做出实绩!

  3. 史载:八届十中全会上,康生递给主席一张字条,上写:"……利用写小说搞反党活动是一大发明……",2594主席念了,并发表了看法.康生指的就是李建彤创作的长篇小说<刘志丹>.康生亲任审查组长,把作者和与作者有过联系的许多老革命家定为"反党集团",从1962年开始审查直至文革大整,作者被捕入狱,老革命家习仲勋同志被撤职受审十六年(关押八年),国家经委副主任贾拓夫被撤职文革中惨死在京郊,劳动部部长马文瑞被关押6年,一机部副部长白坚被斗致死,湖南省劳动局副局长刘宗勉被牵连沉河而死,工人出版社社长高丽生被折磨致死,编辑和群众多人致死,因<刘志丹>小说案遭迫害达万人之多.这是多么惊心动魄的血的历史的教训啊!

  4. 史载:八届十中全会上,康生递给主席一张字条,上写:"……利用写小说搞反党活动是一大发明……",2594主席念了,并发表了看法.康生指的就是李建彤创作的长篇小说<刘志丹>.康生亲任审查组长,把作者和与作者有过联系的许多老革命家定为"反党集团",从1962年开始审查直至文革大整,作者被捕入狱,老革命家习仲勋同志被撤职受审十六年(关押八年),国家经委副主任贾拓夫被撤职文革中惨死在京郊,劳动部部长马文瑞被关押6年,一机部副部长白坚被斗致死,湖南省劳动局副局长刘宗勉被牵连沉河而死,工人出版社社长高丽生被折磨致死,编辑和群众多人致死,因<刘志丹>小说案遭迫害达万人之多.这是多么惊心动魄的血的历史的教训啊!

  5. 转贴:赞成魏教授的文章,赞成红袖添香佳作的观点,再评懦夫的“理由”
    杨中
    风雪之夜,浏览博文,忽然读到《懦夫的自白》一文,感到很好。联想红袖添香经常有这种血气方刚主持正义的杂文,不免感动,也表达几句心情。一是非常赞成该文的观点:彭水诗所揭露的正是事实,如果不是事实,当地操权者不会把秦中飞抓起来。有权并不等于正确。武汉的基层法官帮那些历史上搞运动整人的有权者打击报复小说《人殃》的作者涂怀章教授,公然判处拘役,真是丢湖北、武汉的人。它告诉世界,在那个地方,写小说会坐牢的,比清朝文字狱时代的某地更厉害,真是败坏我国在国际上的名声。《懦夫》一文,不仅好在有正气,观点鲜明地反对文字狱;更重要的是它从一个人们不太注意的角度指出了整人者的所谓“理由”是非常可笑的。重新阅读资料,确实深有同感。秦案的制造者说秦犯了诽谤罪,使之锒铛入狱。好在纠正较快,也算赔偿了损失(多少是个意思)。而武汉涂案的制造者就更滑稽了。正如该文所指,你既然告诽谤,却反复强调该小说是非法出版,出版手续与诽谤有何关系?莫名其妙。这只能说明告状者心虚,知道没有真人真名的小说是构不成诽谤罪的,所以反复从其他方面大做文章,以偷换罪名与多方面指责的方式企图哄网友们相信应该定罪。须不知你越是强调其“非法出版”,加上自诉人中有个出版局长利用职权害人,越是证明此案定不上诽谤罪。再说有谁相信呢?据说作者是当地作协副主席、著作很多的教授,还有什么国家津贴、科研经费之类,出书用得着自印么?以其身份过去有著述多种(楚天都市报也这么报道)不可能出版不了著作。至于那个叫啥子韦洪乾的枪手主张打“非法经营”罪,更是活脱脱一副诬赖别人的讼棍嘴脸,不值得费唾沫一驳。懦夫的“理由”实在是只能让我等不相信。告状者多次说,如果作者是受冤枉,为什么不反诉?以我们旁人来看,惯于整人者果然高明,既然当地法院颠倒黑白帮你们判人家,如果还向帮你们的法院反诉,那不是神经病和白痴吗?我们想,一位作家不会蠢到那种程度吧?这些告状者也未免把世人看得太傻了,谁会相信这种“理由”呢?反复拿这个说事,证明智商太低,且暴露了告状者与法官是哥们,法院像是他家里开的一样,否则那会如此讲狠话估计人家不敢反诉呢?不是吗?
    看那些人的文字,发现他们还有一条最荒唐“理由”,说他们历史上搞政治运动整人、审查人是“党组织”布置(品质不好居然往党的脸上抹黑),是路线问题,整人者没有任何错,所以小说就不能写,没有真实姓名也不能写。其逻辑正是:“只要是老子干过的坏事,小说也不能写,记实更不能写……因为那不是我们的错误……”。其实,小说家、诗人的使命就是:将历史上的坏人坏事推上道德的审判台。这使我们想起了纽伦堡大审判时出现的一幕,那些亲手屠杀过犹太人的中下级军官和士兵想以“执行命令、身不由己”来辩解,但国际军事法庭说:“个人必须对个人的行为负责!”对于道德罪犯来说,只有忏悔才是正确的,但那太需要勇气和素养了,不容易啊!过去听人说日本军官不承认南京大屠杀,那么,抗战作品就应判诽谤罪罗!所以,越来越觉得好的诗歌小说都具有纪念碑意义,就像建立奥斯维辛纪念馆、二战博物馆一样。读《懦夫》一文,感到作者一针见血,看问题深刻。希望红袖添香——我们喜欢常读的博客多发些这样有分量的好文章!(1,27)

  6. 向魏先生学习致敬!中国的法治要真正实现得靠您们这些正直的大法学家啊!

  7. 中国要真正实现法治公平正义,就要靠您这些正直的敢坚持真理的大法学家.向您学习致敬!

  8. 中国法理建设与教学研究的新成果
    ——读郑贤君、林聪教授《宪法事例12》评析

    蔚 云 玉 胜

    随着社会和时代的进步,我国法学领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状态。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参加疑案讨论、伸张正义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二是法学界优秀专家刻苦研究、纷纷发表高水平的新见解。近期读到中国随着社会和时代的进步,我国法学领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状态。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参加疑案讨论、伸张正义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二是法学界优秀专家刻苦研究、纷纷发表高水平的新见解。近期读到中国人民大学精品课程教学案例评析《宪法事例12: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问题》(郑贤君、林聪)一文,就是其中之一。
    该文以2005年发生在武汉的所谓“小说诽谤案”为例,从维护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创作自由和人格权的高度,维系和发展民主制度,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建设,促进人类社会与时代进步出发,对艺术创作自由、出版自由、艺术创作自由的界限、公民人格权、民事纠纷中的侵权、刑事自诉中的诽谤、公民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以及相关法律适用中的诸多概念和法理,厘定出基本原则。高屋建瓴,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对国内外典型案例的分析,为对宪法、民法、刑法中专项问题的广泛法律适用和检验,提供了新的本体论和方法论资源,开拓了崭新的学理空间,从而展示出我国法学理论与教学研究与时俱进的优秀成果。
    从研究视角、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总体范式上看,此文既引进了先进国家法学理论的科学有益成分,又明确阐述了我国宪法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个人人格权的实质。既与国际先进认识接轨,又顾及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情况,区分“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详述“内部限定”和“外部限定”的涵义,理智公正地宣扬了真理。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有力,令人信服。如论者谈到德国的“魔鬼案”,出版商刊登了演员结婚照,这涉及到自然人的直观真实形象,尚且采取双方基本权利都予保护的平衡处理,那么,对没有任何真实人名地名、更无照片的虚构小说《人殃》,则根本不存在治罪依据,这是很有说服力的。据2005年12月16日武汉《楚天都市报》报道,武昌区法院公开宣称判罪的依据是:“小说虽未写真实姓名,但根据作品能够推知出特定的诽谤对象。”(报道以全引号引用判决书之原话),即用“推知”定罪。众所周知,1995年修改后的我国刑法规定:“疑罪从无”,而武汉办案法官在10年之后依然用怀疑、主观臆测定罪。如果不是没有学习修改后的刑法,就是故意冤枉公民,怎能不引起海内外质疑和谴责呢?报刊媒体披露,他们用做判罪的依据是两个旧案例:一是 1988年上海张士敏案;二是1989年福建唐敏案。其意是:上海福建能判,他们就能判!判决书的措辞与当年《文汇报》、《解放日报》对两案报道的语句相似。殊不知,他们在这里犯了两个错误:第一,上述两案发生在我国修改刑法之前,现在应该以修改过的刑法为准绳;第二,上述两案情节与《人殃》案截然不同。经查阅当年法律文书,上海作家张士敏受工人出版社委托采写全国劳模杨怀远,写了传记《荣誉的十字架》,后因两人发生观点分歧,作者将主人公改名于妙根,作为小说出版。当年上海报纸报道,传记中的事件、职务、地名、杨劳模见报的诗歌、对联、劳模事迹乃至周总理接见为其盖被子等100多处细节照用,作者跟誊稿人说“就是写的杨怀远”,“就是要让他跳一跳……”。原本不是小说,与《人殃》情况完全不同。福建唐敏案更有天壤之别。唐作家的《太姥山妖氛》,作者2006年接受记者采访时仍自称记实小说,使用的真实人名地名。而作家涂怀章的长篇小说《人殃》,没有真实的人名地名,城市、山川、校名都是虚构名称。十七年前的旧案例,情节性质截然不同,时过境迁,竟被作为定罪依据。上述两案均为公开审理,而武汉对《人殃》案不公开审理。如果说因为涉及隐私不能公开,张、唐两案更涉及真人妻儿隐私,为什么能够公开?难怪人们认为,只能是源于使用似是而非的旧案例做依据而不公开审理罢了。《宪法事例12》评析(以下简称《评析》)充分论证小说《人殃》属于正常虚构,准确表述了尊重法律事实的科学态度和认知方法,将案情排除在刑法范畴之外,这比少数文章将民事与刑事内容混在一起的论述更清晰明白。
    《评析》的最大特点是,条分缕析,层层深入,思路缜密,逻辑严格。在理清刑事审理涵义之后,从作者无主观故意、群体描写造成人物细节稀释的客观事实出发,无可辩驳地证明了所谓相似性只是带有共性特征的现象,艺术特征及规律决定了小说虚构不是捏造事实,因而不构成名誉侵害。《人殃》案的事实正是这样。原审法官将艺术情节当作真实事件做“有罪推定”,以“索隐”和“怀疑”对号,把所谓“诽谤”与“民事纠纷”混在一块,没有分别落实自诉人到底能否证实被诽谤,也不作分别裁定。自诉人以“集团诉讼”方式起诉,法官将13人的分别对号聚拢加浓,笼统地判以诽谤罪。不仅与应有的法理认识背道而驰,也改变了原有的创作事实(即法律事实),走向了真理的背面。判决书将社会上赞扬该小说的好评也做了反面解释,认为降低了对自诉人的社会评价,更是误解。事实上,读者对艺术形象和创作技巧进行评论,属文学评论范畴,更证明与原告自然人无关。作者选择小说体裁,客观上也决定了它在所有人心中对其虚构特征的公认,不可能造成对自然人的侵权。《评析》正是从理论到实际做出了正确的法理判断。同时,对该案自诉人不可能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做了准确阐述,从而于法理高度善意地劝导执法者介入应谨慎,应避免文字狱和文革遗毒的再现,恰如其分,非常得体。
    还有一点值得称道的是,《评析》的选题颇具典型意义。如前所述,上世纪80年代的上海张士敏案和福建唐敏案,因涉及真人姓名,与《人殃》案情不同。其他有些中短篇小说案是在民事纠纷范围内处理的。著名的《穷棒子王国》等案,没有被正式判决。《刘志丹》案是在文革特殊历史阶段发生,作者被捕,没有正式判决书,属非常时期事件。《评析》论者以《人殃》案为重点研究对象有几个特点:一是纯粹没有真人姓名和真实地名,属典型虚构小说;二是被正式法律文书在刑事范畴一审判刑;三是发生在国家修改法律宣布主张疑罪从无之后10年;四是报纸和新华社等媒体公开报道过,海内外媒体介入讨论,央视播过对作者的访谈。五是发生在我国修改宪法之后。发生在21世纪第五个年头如此正规的地方法院判决与报道过的文字案例,弄清应有的法理认识,对国家、民族的发展前进,对宪法、刑法、民法学者的科研,具有普遍意义。回顾2005年底至2006年对此案的热烈讨论,我们曾读到大量优秀论述,如:著名法学家王人龙、魏永征、萧翰、何帆等教授的文章,著名哲学家徐友渔、杂文家符号、邵建华、陈仓、彭兴庭、廖保平、海外逸士等先生的文章,还有作家评论家施雨、融融、羽戈、刘效仁等先生的文章,还有徐选礼、戴敦峰、李汝舟、达度等先生的文章,近年又读到徐卫华等教授的文章。郑贤君等教授此前也发表过很有见地的文章。这些都为新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理论基础。经过近几年的社会沉思,又有不少进行法理思索的文章出现,这也证明了它作为重要案例和精品课程的典型意义。综观许多上到法理高度思考的论述,我们发现,主要出现三类:一是主张维护和完善宪法,正确处理创作自由和个人人格权关系,促进国家朝民主、公平、正义发展与国际接轨,这是大多数。认为“公仆”和公众人物,应习惯于听取民众批评,正确对待艺术作品中的“批评”乃至人民的直接批评。二是同时强调两个方面,既容许艺术创作自由,又主张可以对“闯红灯者”治罪,其用心是好的,力求公正。但这牵涉到文艺立法、如何制定具体创作边界的问题,提出了深入研究的课题。第三类认为小说作者不能以个人经历和身边素材入篇,主张严厉治罪,当然这种文字极少,只有一两篇在网上出现。《评析》一文的发表和精品课程的建立,给了我们重要启迪和理论上的认识方向,具有丰富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我们认为,确定一项法理,其目的必须是促进“社会进步”,应防止引起“倒退”。当然,我们研究的是抱公正目的的法理论述,不包括那些在网上漫骂和人身攻击的文字。看一篇博文或帖子,不论以什么面目出现,只要其中发现一处有辱骂之词或人身攻击,说些与法理无关、与集中讨论的问题不相干的攻击内容,则不予卒读。对歪曲法理、道德上不诚实的个别匿名帖子不予理会。
    总之,社会和人民,国家和民族,需要在法理建设上前进,希望多出现一些像郑贤君、林聪教授的《评析》这样的好文章。看来,该文是“宪法事例”中的一篇,想必有一部汇集多种案例、全面论述宪法的教材即将诞生,令人鼓舞。让我们向为促进我国法理建设和社会进步而勇敢研究的法学专家致敬!
    附注:本课题研究中,曾参阅各界专家潘采夫、盛大林、梁发芾、瞿炜、戴敦峰、成露、乐民、朱绍华、张化勇、年大六、唐卫彬、周梦榕、徐选礼、贾云勇、李汝舟、达度、孟桢尧、庞凡、汪兆国、李成仁、陈名重、何勇海、张培元、殷建光、谈海亮、索振华等先生的文章,在此一并致谢!

  9. 謝謝提供重要資料,但不知此文發表在哪里?

  10. 博主,模板很漂亮。企业站用怎么样?

  11. 呵呵,有意思,路过,来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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