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业的他律与自律导言

关于自律(autonomy)和他律(heteronomy)的问题,最初出于大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的学说。他认为,以往的伦理学都是从行为主体之外也就是从上帝或神,从感官欲望、情感、利益、世俗权威等等当中引申出道德来的,这种为追求道德以外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准则,都是“他律伦理学”。康德认为一切遵循他律的行为都是非道德的,主张克服种种他律伦理学,建立真正的“自律伦理学”。道德只能自律,不能他律。康德把“意志自律”(autonomy of will)作为道德义务的来源、基础和行为的准则。他从“善良意志”(good will)出发,认为人们行为所要遵守的义务(ought),无非是“善良意志”发出的“绝对命令”(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人们履行义务的动机应当出于“意志自律”,而不应受任何外在因素的驱使和干预,也就是只能自觉履行“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而不是服从上帝或神的意志,也不是为了谋求世俗的快乐、幸福。在康德看来,意志的他律是一切虚假道德的源泉,唯有意志的自律才是道德的最高原则 。

引用康德来作为本书的开头,仅仅具有借用的意义。康德的学说,有其公认的历史地位,博大精深,影响绵远,不是我们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这里只是借此说明,自律与他律是一对共生的概念。在古中国语文中,“律”的本义是指“均布”(犹今言“节奏”),就好比音律、节气等,都是要按照一定的等距来分配的,由此引伸出“规范”的意思,所谓“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还有规律(“常也”)、法律(“法也”)等引申义 ,又有管束的含义:“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这就带有通过管束内心世界来管束人的行为的意味了。在古人看来,“律”的作用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这样,就既要有外界对众人的管束,也要有个人自我的管束。在古史书里有一篇传记,对传主有“自律甚严、其待人甚宽” 的说法,这是把管束自己同管束别人放在一起来说,而管束别人的行为在别人看来那就是一种他律。自律和他律的对立就其字面上的本意来说是对个人而言的。个人自觉自愿地管束自己叫自律,而个人之外,接受来自家长、老师、亲属、工作机构、志愿参加的社会团体以及政府和国家等等任何外来力量、对个人来说并不那么心甘情愿的管束,都是他律。如果我们把康德哲学放在一边,经验告诉我们,我们总是生活在既要自律、又接受他律的环境中,完全没有自律或者完全没有他律的生活都是不可想象的。

不过本书所要讨论的,却是另一种涵义的他律与自律,在英语中,通常以regulation/ self-regulation来表示。很有趣的是,中文的“律”,既是指管束的行为,又是指管束的规范,在指管束规范的时候,既是指不同范围的人们在约定俗成当中或者经过协商取得共识而形成的规范,也指国家和政府制定的以强制手段实施的规范,即法律、规章之类;regulation的涵盖面大致也差不多。这样,在职业伦理当中自律和他律的范围相对于上文所说的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位移。本书讨论的是新闻传播活动,我们就用一本著名新闻伦理著作来说明这个问题,这就是在国际新闻界首创社会责任论(theor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其中第五章的标题就是“自律”(self-regulation) ,这一章一开头写道:

“本委员会反复表明我们的信念:新闻界应该自觉承担起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在其它一些领域中,职业团体为此目的而组织起来,犯错误的成员受到该团体内部的惩戒。现在,我们来考察在新闻界成立类似组织和实行类似自律的可能性。”

这里所说的自律就不是单纯个人的自我管束了,同康德所说的善良意志的自律更是风马牛不相及,而是指新闻界组织的职业团体对团体内部成员的管束。对于团体成员来说,无论他是从业人员个人还是一家报刊社即所谓团体会员,团体的管束无疑都是外来的。那么为什么不叫他律而叫自律呢?这本书的作者提出新闻自律的前提是他们认为当前新闻自由正处于危险之中,新闻自由的危险之一是来源于一些新闻机构不时地从事那些受到社会谴责的活动,这种活动如果继续发展下去,新闻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政府的管理或约束,这显然会导致断送新闻自由的后果。所以这里的他律和自律的分野在于政府和业界之间:政府对新闻界的管束被认为是他律,而新闻界的自我管束则是自律。在这份报告的作者看来,为了维护新闻自由,把政府的他律限制在必要范围之内,就必须提倡和实现新闻界的自律。

这样的划分也自有其道理。這是因為:

首先,团体的这种管束是建立在团体成员共同的理念和追求的基础之上的,例如,所有新闻从业者都认为自己的天职是披露真相,都认为说假话、欺骗、隐瞒事实是不齿于人的,从而成为团体管束成员的一项准则。

其次,每个团体成员由于都认同团体的共同理念和准则,所以在多数场合下都是既按照团体的准则同时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管束自己的行为,只有在很少情况下才需要团体进行管束。

其三,团体管束的力量在于舆论和良心,舆论是团体内多数人的看法,良心是个人内心对善良行为的认同,通过两者的交替作用使团体成员的行为能够符合团体的准则,所谓的惩戒,主要也是通过舆论的压力例如对违反准则行为的谴责来激发成员弃恶向善,自觉矫正自己的行为,而绝不意味着任何凭借暴力的强制和剥夺。

其四,团体成员参加团体接受团体的管束以自愿为前提,如果团体成员不能接受团体的管束,那么他可以离开。可见,这种团体的“他律”归根结底还是要通过个人“自律”发生作用,离开个人的“自律”,或者说个人坚持不愿意按照团体的“他律”进行“自律”了,团体的“他律”就归于无效。所以这种看起来是自外于个人的“他律”,说到底仍然是自律。

职业团体和个人对行为的管束规范,都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道德是一种行为规范的体系,是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它不仅依靠每个个人内在的良心、理念、信仰、意志等等的支持,也有赖于整个社会舆论力量的影响和保障;社会的舆论、习惯、风尚等等,通过人的内心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我们的所谓自律,就是指道德准则对人的行为的管束。

政府对人的行为的管束属于他律。我们知道,政府对人们行为的管束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依照法律实施。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是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体系,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对一切主体均有约束力,因此,法律也就成为了规范新闻传播业主要他律手段。通过法律来设定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禁止和制裁违法行为。法律之“律”,是不需要得到个人同意的,个人不愿意也必须遵守,如果个人胆敢对抗,那就会招致更严厉的“律”,所以法律规范是真正的他律。

不依规矩不能成方圆。社会要维系稳定和正常运转,必须要有共同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就是维系社会的最主要的两大行为规范。一个社会,不能没有道德,也不能没有法律。一个行业,例如新闻行业,同样是如此。本书以新闻的他律和自律为题,就是要向大家介绍新闻传播活动的主要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既有明确区分,又有紧密联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无论是治理国家,还是规范社会行为和社会秩序,以及对某些职业行为如新闻传播活动进行合理的规范,都必须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不可有所偏废。

那么法和道德有着怎样的区别呢?

第一,本质不同。

法的本质是社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体系。而道德的本质则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产生的有关善和恶、光荣和耻辱、正义和邪恶、尊贵和卑贱等观念、信仰、习惯和良知的总和。

法和道德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这个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但是法是外部世界的意志即国家意志强加于每个社会个体的外部规范。道德是产生于每个个体内心世界的自我规范。

第二,创制不同。

道德与人类社会同步产生。道德在本质上是人们对于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认识与反映,道德的产生必须以人类社会关系形成为前提,而我们的祖先一旦成为人类,也就结成了社会,就有了社会关系,就需要识别“利”和“害”,就会从中推衍出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祸与福、勇敢与懦弱等道德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也在不断发展,有的道德规范消亡了,有的道德规范产生了,有的道德规范变化了。所以道德是在生活中自然形成,约定俗成,通过社会意识、风尚、习惯、舆论等体现出来。

法律是人类社会进化到国家产生后的产物。当一定的社会关系需要或者只能借助暴力手段才能维护时,就需要用法律来加以确认和巩固。法律是由国家的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既定的程序制定的。当然法律也会改变发展,但这时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而不是静悄悄的渐变。

比如新闻出版自由这个概念(freedom of the press or freedom of printing),最初是英国评论家弥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在1644年的一次讲演中提出的 。当然弥尔顿提出这概念也不是他个人在一个早上想出来的,这是由于现代印刷术的发明产生了早期的大众传媒也就是当时的书报,促成人们滋长了自由传播意见和作品的愿望和需求,弥尔顿的演说只是反映了这种社会意识而已。没有现代印刷术这样的传播手段,新闻出版自由的观念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弥尔顿把这种意识表达出来以后,迅速得到社会的认同,这时我们就可以说新闻出版自由成为一种道德规范。至于新闻出版自由进入法律,那还要经过100多年,要在1789年法国国民会议通过《人权宣言》,其中规定了“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和出版的自由”,这才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用法律来保护这种自由的权利。

在我国,按照宪法的规定,制定法律的主要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委,达到一定级别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也有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只是不叫法律,而是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或部门规章等等。这些不同机关制定的不同名称法律性规范文件,组成了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三,形态不同。

道德主要是无形的,是一种自然形成的社会意识。道德原则体现在生活中,我们很难把整个社会的道德信条完整无遗地归纳出来。这种归纳只是在学者那里可以见到。道德也可以有有形的形态,如一定的制度、契约、规则等,但是它的基础仍然是无形的。还有一定的行业、组织、单位会把他们内部的行为准则写成条文,这主要是职业道德,但是也难以包括这个职业的道德的全部。而且道德除了信条以外,还包括理念、情感等,这是更难以文件表达的。加强道德建设,不能仅仅着眼于制定一些规章制度,而是应该着重于建设精神文明,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育一代新人。

我国记者的道德规范,有中国记协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现今有效的是1997年版本,一共六条,这当然很重要,但是新闻职业道德当然不能说就只有这六条,且不说我们许多新闻单位制定的内部守则,其大量内容是这六条里没有的,而且有些新闻传播活动的道德感情、道德风范,更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

法律有具体的形态。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习惯法,都是业经固定的,未经固定不能成为法。在我国,法的形式都是成文法。虽然我国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法律条文已经很多,要全部列举出来不那么容易,但是既然都表现为条文,仍然是可以穷尽列举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都是指法律要有明晰可知的形态,才对人们的行为有管束力,无形的法律是不存在的,甚至那些内部的、不为众所周知的规定,也不能具有法律的效力。

第四,力量来源不同。

道德是内在的,它的基础是人的主体的自律。道德通过社会意识、风尚、习惯、舆论等等影响个人的意识、理念、信仰、情感,从而起到规范的作用。虽然一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制定的准则、守则的条文似乎是外在的,但还是以人们自愿为前提。道德主要依赖于人的自我追求、自我修养、自我完善。道德准则如果得不到人们的共识和自觉实行,它就成为苍白无力、毫无用处的教条。

法律是外在的,它的基础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他律。所谓国家强制力,是指军队、警察、法庭等,就是国家暴力。法律一旦生效,不管人们同意还是不同意,理解还是不理解,知道还是不知道,都必须遵守。法律不需要征得一切人同意,任何人即使不同意某条法律,在行为上还是不得违反。

违反道德的行为主要是受到他人的批评、舆论的谴责以至社会的疏远,而违反法律的行为要受到国家的处罚。

比方隐私问题,由于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里并没有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这样对利用暗藏的工具偷拍偷录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很难予以法律的制裁。但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在社会上开始形成了保护隐私的观念并且越来越强,偷拍偷录行为日益受到舆论的质疑和批评,这表明,不准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已经成为一项道德规范。有些人在舆论的启示或压力下,有所憬悟,自己不偷拍,也劝阻别人偷拍,这就是道德的力量。但是也有人不知自律,顶风而上,别人也莫奈他何,这又显出了道德的局限。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其中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还要处罚更重一些。这样,禁止偷拍隐私,就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不管是谁,不管是同意还是不同意,都不能偷拍隐私,谁一定要这样做,那就准备接受行政处罚吧。

所以法律是刚性的,道德则是弹性的。

第五,取向不同。

法律是一元的。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只能有一个,这个法律体系必须是完整的、统一的、和谐的,不许存在内部冲突和抵牾。

我国有一部《立法法》,对我国法律体系做了完整的规定,基本原则就是保证法制的统一。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具有不同的位阶,下位阶的法律规定如果同宪法和上位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那么就是无效的,就应当修改或撤销。比如2004年生效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主要应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无权设立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的行政许可,而在此以前,有许多部委包括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等都自行设立过若干行政许可,这样在《行政许可法》生效以前进行了一次大清理,许多没有上位法依据的行政许可被撤销了,有些没有上位法依据的但是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由国务院以发布决定的方式予以维持,但是必须及时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这就体现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

《立法法》还规定,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如果发现有的下位法同上位法存在抵触,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请立法机关审查有关规定是否违法或违宪,做出处理。
而道德是多元的。在同一个社会,不同的人群会信奉不同的道德。我们将会讨论,就是对于同一件事情,不同的道德准则会有不同的处理,会发生道德冲突。

比如对于新闻出版自由,人们的理解和认识就存在很大的差异。至于对于同一件事情的道德冲突常见的例如偷拍,偷拍隐私是不道德和违法的,那么偷拍违法犯罪现象可以不可以?有人说任何偷拍都不可以,有人说偷拍违法犯罪现象是舆论监督的必须手段,还有一种比较客观的意见是,偷拍违法犯罪现象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符合公共利益,是道德的,但是偷拍往往需要伪装,要隐瞒甚至改换记者的身份,这对别人是一种欺骗,而欺骗是不道德的,这就是一种道德两难(moral dilemma),需要认真细致地权衡利弊,慎重处理,进行所谓道德推理(moral thinking)。在本书中,我们将会讨论在新闻采访和报道中发生的多种类似的道德两难问题。

第六,内容不同。

法是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既规定义务也规定权利,既约束自己也约束别人。现在有法律的权利本位说,是说法律首先是维护公民权利的。这个观点针对约束以往过于膨胀的国家权力而言,是有道理的。比如宪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界定。对于国家,凡是宪法没有规定由它行使的权力,国家不得擅行;对于人民,凡是宪法明文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必须予以保障,不得任意克减或取消。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也就是规定了国家必须承担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不受侵犯的义务,包括:国家应当制定专门法律来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并对非法侵犯行为予以制裁,国家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必要限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规范,公民的这一权利遭受国家权力违宪侵犯时应有法律救济手段,等等。当然,如果公民滥用权利和自由,损害了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要遭到法律的制裁。

道德主要就是对于义务的规定,所有道德都是义务本位的。道德的最高境界是牺牲自我,也就是把献身作为自己的义务。新闻记者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实事求是,报实情,说真话,这些都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义务性规范,看起来很简单,要切实做到可不容易。现在全世界每年都有几十名记者殉职,或者死于战场,或者死于恐怖分子的魔掌,他们为了什么呢?还不是为了向公众传播有关资讯,披露事实的真相!他们的牺牲体现了新闻道德的最高境界。

第七, 涵盖范围不同。

法律只约束外部行为,不能涉及人们的内心世界,只能制裁那些对于社会和他人发生一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调整人们的思想。

道德的重点是塑造人们的内心世界,培育人们的良好的情操、信仰、追求。

法律可能网漏吞舟之鱼,而道德若见成效,即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

第八, 职能不同。

法律主要表现为否定(恶),道德除了否定外还有肯定(善)。

法律主要是禁止那些具有危害性的行为,若有发生即予制裁。法无禁止即自由。道德除了禁止还有发扬。

道德通过批评、劝阻来禁止恶,更重要的是通过提倡、表扬来发扬善。

法律只解决什么是起码的不该做的,道德还要解决什么是应该做的。

这一点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尤其明显。法律可以规定各种对社会有害的内容不准公开传播,比如淫秽色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等,但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能仅仅满足于不违法,新闻媒介要正确引导舆论,要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这就不可能通过法律规定来实现,而必须不断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包括提高他们的新闻职业道德水准,使新闻报道不断适应时代前进的步伐。

第九, 标准不同。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是法律的最高目标。

法律对一切人都持同一个准则,这个准则是按照“中间人物”的标准设定的,它所限制的只是人们行为不可逾越的底线。

道德对不同人实行不同的要求,它所倡导的就其先进性来说是无穷尽的。不同的社会成员,有不同的道德准则,道德可以要求少数先进分子达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计报酬、只讲奉献”的境界,但是并不要求大多数人都这么做。

第十, 影响不同。

法律只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法律不能创设现实不存在的社会关系。

道德除了现实规范外还包含着人类的理想,有些美好的道德现在多数人是做不到的,可能随着人类的进步在未来会有更多人做到。所以道德不仅调整今天,而且预示明天。

以上比较法和道德的十条不同,归根到底,是要说明两者的不同功能,道德和法,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道德需要法律提出一个起码的评价标准和一个基本的保障机制。如果没有法律严守行为规范的底线,一味提倡道德的结果只会造成一个软弱无力的社会,好人畏缩,坏人跋扈。

法律需要道德促使整个社会对于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的底线达成普遍的共识和信仰。没有这种共识和信仰,法条就是空文。如果没有道德的教化和倡导,一味强调执法的结果则有可能造成一个生硬的、僵化无味的、只靠暴力维系的社会,这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总之,法律万能是行不通的,道德万能也是行不通的,法治和德治必须双管齐下。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怎么更好地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把他律和自律结合起来呢?那么就请阅读本书吧。

引文: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段注说文解字》
均见《尔雅释诂》
见《释名•释典艺》
《管子•七臣七主篇》
《金史•杨云翼传》
[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等译,第4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58。此书被翻译为“出版自由”的英文原文是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直译应是无需许可的印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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