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虹飞事件的评论是“网民审判”吗?
吴虹飞因微博發佈“炸”论而被警方刑拘,引起舆论一片非议。见到有一家法制类大报刊文对此表示不解和忧虑,要求专家、网民“慢下结论”——
吴虹飞的行为对应哪个条款,需要由公安机关乃至司法机关从各自职权范围内来判定,严格依照法律来进行。至于认定结果是否合理合法,当事人可以通过救济途径来维权,法律监督机关可以监督。无论如何,不能搞“媒体审判”、“专家审判”、“网民审判”,否则就是法治的倒退。
吴虹飞应该怎么处理,当然只能由公安、司法来决定,专家、网民们说得再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是常识。至于人们引用法条,进行对照,说吴够不上什么、够得上什么,这是谁都可以说的,你管得着吗?、
刑法第三修正案确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名,这是指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要判五年以下的徒刑。人们说吴的那番连语法也不通的话语,够不上恐怖信息,这难道一点道理也没有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要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有人说,吴的话够了,她的微博不正是“扬言”吗,不是说要“炸”吗,可以给以行政处罚。也有人说,这也还不够,吴是乱写,话都写不通,证明是一时冲动,不是真的扬言要炸什么,给以教育就是了。这样的讨论难道没有意义吗?
这家法制大报,连用了“媒体审判”、“专家审判”、“网民审判”三个大字眼,言下之意,这样讨论,就是一种违反司法程序的“审判”。
这三个字眼,第一个“媒体审判”是有的,我们明確反对。第二、三个,以前没有见过,是这家报纸的创造发明。
“媒体审判”,或称“报纸审判”,这是西方引进的专业术语,是专门约束专业媒体的。对于各种案件,国家都有诉讼法,严格按诉讼程序办事,诉讼法主要是约束公检法機構和诉讼参加人的。但媒体组织作为传播信息、整合舆论、開展輿論監督的专业机构,应该自觉遵守诉讼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道和评论,以免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法制尊严,也不利于向羣众普及法律知识。要求一家媒体具有这样的专业水平是理所应当的。
反对媒体审判的核心,是反对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有罪。在法院判决之前,媒体纷纷断言此人有罪,或者即使不用“罪犯”等词语却按照已经犯罪的语气进行报道,这就是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不一定会干扰法院审判,但是这样报道显出你这个媒体不专业,有损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给羣众造成了先入为主的影响。这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
至于对于某些已经确定并已依法公开的案情,或者是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如拘留、起诉以及判决)进行理性的、冷静的分析,那就无涉媒体审判。吴英非法集资案一审判决后,媒体发表了很多评论,不是媒体审判。
现在说个人,普通网民,他们的言论是不是要受什么专业规范乃至司法程序约束呢?当然不可能。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发表意见,特别在UGC时代,他们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传播自己的意见,完全谈不上什么“网民审判”。
是的,如果发生“以羣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罪犯”的现象,这也是要反对和防止的。但是防止这种现象的主要还是在于专业媒体(包括它们在UGC领域的延伸),专业媒体保持冷静,引导有方,可以避免,如果专业媒体一起跟着起哄,就麻烦了。
在吴虹飞事件中,有人说到对她的处理关系到保障言论自由,我认为是小题大做了。言论自由是一项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是保护民众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统治事务、人民当家作主的事务发表意见的自由,即所谓public speech。吴的那几句话,语法不通,含义不清,纯属情绪发泄,算不上是什么“公言论”。倒是现在网民对于警方处理吴红飞的方式发表种种意见,是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批评和建议,理应受到宪法保护。无理指责他们在搞“网民审判”“专家审判”,说得客气一点,言重了!
这家法制类日报对网民讨论扣上“网民审判”的帽子,倒是有点“媒介审判”的味道呢!
7月31日中午,代理律师陈建刚给独家消息,此前发“我想炸建委”微博被拘留的吴虹飞,因警方并未向北京朝阳区检察院提请批捕吴虹飞,现律师请求从“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已被批准。吴虹飞有望10天内被释放。李岚
这家法制类日报对网民讨论扣上“网民审判”的帽子,倒是有点“媒介审判”的味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