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刑案的看点
阿扁夫妇双双获刑无期,这类人物判刑入狱倒不是破天荒,不过还是有不少看点:
一是这份判决书。据说1000多页,我没有见到全文,在网上只找得到主文,已可见得文笔相当严谨典雅,引用了《尚书》和《大学》,体现了中华法系引经入法的传统。当然,“经”在今天已经不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而只能作为论述出现。这在内地是绝对没有也不可能有的,我们有几个法官看过或者看得懂这些中华典籍吗?
二是阿扁夫妇的罪行。统治者贪渎犯法入狱,并不自扁始,但是他们之贪可能举世无双。在国务机要费开销的发票里,发现了扁嫂的首饰,扁女扁子结婚礼服、时装之类的花销,还有扁外孙们各种用品,诸如此类,应有尽有。就是说,扁家的生活开销,都是国务机要里付的。难怪有人说,扁家小孩的尿布都成为国家机要。这样的寸利必争,錙铢必得,只有穷慌了一朝暴发的人身上才见得到。
三是判决后的舆论反映。自然在多元社会里,在媒体上叫好的和反对的、指责的都有,并不奇怪。我注意的是在赞成判决的阵营里,也有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看法是,这里的制度有问题。怎么会让这样一个卑鄙龌龊的小人上台的呢?怎么还让他统治了八年之久呢?所以,如果要下决心反贪,不仅要惩罚犯罪者,还要从制度层面思考,否则只是治标不治本,倒了一个陈水扁,难免还会有后来人。
再一种看法是,这里的制度很不错。阿扁还在台上,扁婿、扁亲家,接着是扁嫂,就陆续成了被告,媒体不断地爆料,检调部门掌握了扁夫妇的大量罪证,扁任满下台,马上起诉。这样的做法,在有的地方能够想象吗?所以,一家大报的社论标题就是:“我们不但可民选总统,也能对犯罪的总统判刑”。
这两种说法哪一种对?还是都对?我还没想好。
两种看法似乎都没有摆脱“制度中心”论或“制度万能”论的窠臼。再完善的制度,其本身也会有难以克服的不足。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其制度背后,有着宗教的支撑,如果没有基督教,很难想象会出现为当前世界发展中国家所广为借鉴的民主模式,且能自我调整完善运作至今。
台湾地区的“民主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给人的印象是“乱”,何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西化的制度背后,没有同样的西化宗教支撑。在一个完全以个人为中心且以现世为局限的社会中,民主很可能完全成为个人的工具。“扁案”即是一个例证。
“只有穷慌了一朝暴发的人身上才见得到”——妙!
当然,不以扁始,也不以扁终。
也不仅见于台湾。
规律呼?命数呼?
愿魏兄教我。
岂敢岂敢。
这又是一个大的理论问题,看见有人说斗争哲学和仁爱哲学。在斗争哲学下,打倒了皇帝,就自己来做,在仁爱哲学下,就是自由平等博爱等普世价值了。扁以反对国民党贪腐起家,一旦取而代之,比当初国民党还要贪腐,正是斗争哲学的效果。
这是别人的评论,姑录予此。
我看未必。社会进展程度不到,换个“哲学”又有何用?“仁爱哲学”或曰“普世价值”亦非今日为始,“以反对国民党贪腐起家,一旦取而代之,比当初国民党还要贪腐”的,亦非扁一人。
依小民只见,“命数”也。
我僅僅是轉述別人的看法。
本小民以為,任何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主要是選擇其中危害較輕并且容易克服的。按此標準,那么寧可選擇后者,并且予以改進,比方在百萬倒扁時就可以把他轟下來。
抱歉,忙中有错,应是“依小民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