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报道中两女子的举止是隐私吗?

C友传过来《北京晚报》一篇报道,说有两个视频拍摄了两位女子在公共场合的“疯狂”举止贴到网上,引起网友讨论,有人质疑这样做是不是侵犯了她们的隐私,并且有律师认为“可能涉及”。这篇报道事实部分如下:

近日,两段偷拍视频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令两个“疯狂”女子一夜成名。

3月17日,记者看到一段名为“我要吃鱼翅”的视频:一个身穿黑色T恤衫的女青年站在街头一家大排档前,神情激动地问服务员:“鱼翅都上哪去了?怎么能都没了?不可能!”当听到服务员劝说“吃别的”后,女青年大喊:“我不管,我就要吃鱼翅!”说着她突然躺倒在地,疯狂地蹬着脚嘶叫道:“那些人全吃光太自私了,都不给人家留点。”当她站起来又去摇着男服务员的手说“我要吃鱼翅”时,突然发现身后有人在拍摄,又立即冲到镜头前挥手怒吼道:“干什么啊?不许拍!”视频中女青年要吃鱼翅的全过程还有背景画面——坐在一旁的外国女食客不时窃笑着。

另一段“野蛮女友逼男友买车”的视频是一位网友于1月6日上传的,整个事件发生在一家通用4S店展厅里。一对青年选购轿车,女友一眼就看中了新款的大红色别克君威轿车,可男友似乎不大乐意购买。争执中,男友埋怨女友“每次买东西都是这样”,女友一气之下,像小孩耍无赖似地钻进车里。男友气恼地说:“坐进去我也不会给你买!”可没想到女友竟当即启动汽车往展厅外开去,吓得男友和销售人员赶紧扒住车子让她停车。可女友根本不理会,倒了一把车后又往前行驶。男友被迫“投降”,连说“我买了”,并掏出银行卡递给销售人员,风波才告结束。

喂,这算是什么隐私?

首先,这已经不是“私”了,前一个女子同不相识的服务员无理大闹不能不说是一种对他人的冒犯,后一个女子去开一辆还不是属于自己的汽车从而涉及了他人的物权,并且是在不适宜开车的地方(销售人员不让她开)开车又涉及了公共安全,这还是私事吗?

其次,这也不再“隐”了,她们在公共场所大声叫嚷或大动作引起了公众注意,以自己的行动在众目睽睽之下做了高强度高刺激的亮相。

英国PCC规则对私人场所的定义是:指可以合理预期牵涉隐私(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的公共或私人地带。而未经同意在私人场所拍摄个人照片是不可接受的。这两个女子以行动表明她们并不存在什么隐私的预期,并且即使要预期隐私也并不合理。

美国有“有限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for limited purposes) 的概念,指那些自愿置身于某个社会议题中的普通人,这类社会议题不属隐私,这两个女子就是以自己的行动成为社会议论的主角。

按照中国的司法解释,保护隐私有“公序良俗”的条件,批评这种有失文明的行为并不违反而正是为了维护公序良俗。

请问,难道还要为她们的行为遮盖、保密吗?网友们连评论这样涉及公德的行为的权利都没有吗?

我们主张保护隐私,并且要说今天在我们国家保护隐私还大大不够。但是,不能把不是隐私的事情也拿来作为隐私,限制人们发表意见和讨论的自由。

当然啦,不能以不文明对待不文明,评论要有分寸,不要使用情绪化的语言,不要挖苦谩骂,更不赞成使用什么人肉搜索把她们真的隐私也拿来曝光。这毕竟不是什么大事,议论几句也就可以了。不过这同事件本身不属隐私是两码事。

我看还得去好好儿学习一番人格权法基本知识。

3 Responses to “《北京晚报》报道中两女子的举止是隐私吗?”

  1. 魏老师早点休息啊 ..
    博主 对 deareve 的回复: 2009-03-29 08:31:35
    呵,谢谢。你也不是在线吗?

  2. 魏老师提醒我们做律师: 一要出言谨慎,遇事不要乱发评论。现在律师通过媒介发表见解,一方面是媒介急于就新闻事实下结论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律师推销自己的需要。这种双赢的做法,却可能导致负面结果:(1)律师获取的信息量不够,因为得到的都是二手信息,传来事实,而作出错误判断。(2)社会生活涉及面广,许多都要求专业知识背景,一个律师不可能样样精通,匆忙做判断,后果可想而知。如何规范律师在媒介的不当评论,甚至有的还涉及侵权,看来是一个新的课题。
    其二,法律越来越从一门技艺变为社会科学。一个法律人要有超越法律的视野,这一点,美国大法官、学者波斯纳堪称楷模,他在《性与理性》中对同性恋的法律规制做出了精辟分析。
    博主 对 shanaidong 的回复: 2009-03-29 14:18:38
    很对。

  3. 赞同魏老师观点。要想成为隐私,必须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两个事例显然已经突破了“私人”生活的界限。不愿被曝光的事情不见得就是隐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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