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新闻单位必须是事业?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修改札记之六)
说到“事业”,外国人或港台人往往听不懂。2001年我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我国新闻改革(那时业界还可以用这个术语,现在几乎看不见了)的一条底线》,说到这就是新闻单位的“事业”体制。有的香港朋友问,我们不是常说“新闻事业”吗?我告诉他们,此“事业”非彼“事业”,这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概念,“你们不懂的”。
“事业”,在最初是一个纯粹经济管理概念。当初中国消灭了资本主义以后,剩下国有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国有单位都纳入国家编制,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行政单位,它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支出中的行政管理费中开支,一种是企业单位,它由国家投资后,以自己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抵偿开支,取得利润,并向国家上缴利税,还有一种就是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科学、文物等等,这些单位被认为是不营利的,其经费也是纳入国家预算,由事业费开支。相应之下,这三种单位里员工的工资、福利等等也有很大的区别,这是不同单位的员工都可以感知的。
所以当初事业单位的定义的重点就是“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
改革开放以后,情况发生很大的变化。且说其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世界上大都实行商业经营或者商营和公益并举,放着有钱不赚还要向国家拿不是太迂腐了吗,于是就开始了新闻单位“产业化”的进程,虽然“产业化”这个语词在前几年还是非法的,但是这个进程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了,有的新闻单位的资产利润真的相当可观,我带了香港学生来参观,学生们看得目瞪口呆,我们香港的报业、广播业哪有这么豪华阔气的大楼呀?
现在我国新闻单位的情况可以说是多姿多彩,有的还在拿国家的事业费,有的有好大的盈利并且向国家做出经济贡献,有的一边拿经费一边做贡献,有的自己没盈利但是靠儿子孙子们盈利,有的通过资产剥离重组或者买壳等方式上市向社会集资并且取得成功,但是就这些新闻单位本身来说,无一例外仍然是事业单位。
200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作出了可以认为是具有终局性的定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实行事业体制”。
但是“事业”已经不再是拿国家事业费为标志了,有的新闻单位拿的事业费同它的盈利相比简直少得可怜,那么为什么还叫“事业”呢?
这样“事业”的定义就得改。现在事业单位已经不再以是否拿事业费为标志了,而是以“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为标志了。按照2004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有事业单位的设立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设立事业单位,首要的条件就是要提交主管部门及审批机关的批准书。在印刷媒体,就是《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主办主管单位。在广播媒体,就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广电部门。
所以,我在《教程第二版》指出:事业,就是国家编制内的组织。
一个新闻单位例如报社,它的经营业务无非就是发行、广告以及印刷这样几项,即使这些都实行了企业化,在收支、核算、纳税、分配等方面同企业已经没有多少差别,所剩下的只有一个编辑部,但是它的事业单位性质依然不变。新闻单位必须置于国家编制之内、隶属于党和国家机关之下,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进行新闻传播和宣传活动,而不应受到任何经营活动的干扰和操控。要不然,怎么保证“党管媒体”呀?
这样“事业”就成为一种政治定位。有的新闻单位在进行改制以后,在党的喉舌不能变,党管媒体不能变,党管干部不能变,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变这四不变以后,还加上事业性质不能变这样第五个不变,正是着眼于事业的政治定位。
事業單位雖然不算黨政機關,但隸屬於黨政機關之下,與黨政機關一樣具有行政級別,事業單位各級管理人員也享有公務員同樣的級別和待遇,事業單位中高級管理人員要有主管機關任命,事業單位處級以上管理人員可以直接調任公務員,公務員也可以調任事業單位高管人員。新聞媒介高級管理人員事實上就是官員。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划分,产业包括企业和事业,所以新闻单位定位为事业,并不妨碍盈利。为党和国家盈利,自然越多越好。有的人说事业不是产业,只是怀抱琵琶半遮面罢了。
可见事业已经不是一个经济概念而成为一个政治概念,只有事业党才能管得着,才能直接地发号施令。
可见事业已经不是一个经济概念而成为一个政治概念,只有事业党才能管得着,才能直接地发号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