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念陈泰志
应华商报之邀到西安,请他们帮我打听陈泰志,很快就有了消息:陈泰志已经在三年前去世了。
我很吃惊,也很伤感。
为什么会想到陈泰志呢?我和我的学生要写一篇关于公众人物的文章,学生说我在1994年出版的《被告席上的记者》上第一次系统介绍了美国沙利文和纽约时报的案件和公众人物原则,我纠正了她的写法。在中国第一次做这件事的是陈泰志,那是在1991年。
1991年初,我根据张家骏所长的建议,获得南通日报贾涛根总编辑的大力帮助,筹办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研讨会。我们向一些报社发去了邀请函,但是回函不多,收到的一件回复具名就是陕西日报社陈泰志,报的题目是《论新闻诽谤指控的定性依据及防控对策》。就这样他获得了正式邀请。我们会议地点在南通,参会者先在上海集中然后坐大巴去南通。外地来上海的先住市政协招待所,但是我想不起是由于床位满了还是别的原因,陈泰志是住在我们上海社会科学院的招待所,而且是三人或四人一间。他住下后,我去看他,这才认识他,原来是一位身材不高、年近六十的老先生。我连连向他抱歉,说安排不好。但是他说很满意很满意。
陈泰志谦谦君子,木讷寡言,我几乎已经记不得他说过一些什么话了。但是他的论文引起了与会者很大的兴趣,会上有一些新闻单位的老总,他们觉得可以得到如何对付新闻官司的启示。此文收入宋克明主编的《新闻侵权和法律责任研讨会论文集》里,可以查考。有人很喜欢争第一,有一本讲与网络有关法律的小册子,也说什么“第一”,其实网络法之类的大书早已出了十来本了。不过可以确定, 这篇文章当之无愧是中国第一次介绍了美国萨利文案的原则并且探讨了它在中国实施的可能性。要知道,当时在大百科全书法学卷里,甚至连人格权、名誉权、诽谤等条目都没有;在1994年出版的人身权、人格权的专著里,也只是非常简略地提到了美国的这个里程碑案件。
陈泰志还参加了1996年在马鞍山举行的第三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的研讨会,他的论文题目是《民法通则难断新闻官司》。
此后我就再也没有见到他。1999年,全国记协组织我和陈立丹、刘修明等去西北考察,到了西安,我在陕西日报打听他,说他已经退休,查到他的电话,在电话里互致问候,他说要来看我,但是我在西安时间太短,安排不出时间了。
我想今后在中国媒介法制史上应当提到陈泰志的名字,先写这些文字,既是纪念,也是备考。
记得好像在您的《被告席上的记者》一文中提到过陈老师,刚才去搜索,却没有查到关于陈老师个人更多的介绍,我想,历史一定会记得这位中国媒介法的先行者的,留个脚印纪念陈老师!
博主 对 icy 的回复: 2007-08-17 17:03:30
我回来后发现我的回忆有误,还找到了一张照片,不日将予以补充。
魏老师,我在听你讲课的同时,看到了你写的这篇回忆录,别有一番滋味。同时看见了你提及文中主人时,你哽咽了,并用手轻轻的试去了挂在你眼眶的泪痕,我只有感动!
博主 对 李杰 的回复: 2007-08-17 16:58:16
我亦性情中人也
1992年初,我从美国回来,在新闻和法律界听到陈泰志的名字,他是较早提出新闻法治研究中一些基本概念的研究者之一。我经过“新闻法制研究中心”领导集体的同意,代表“中心”聘请他为研究员,和他通了电话,同时也征求了《陕西日报》领导的意见。大约在1993年晚些时候,正式向他发出了聘书。他的著作和学术言论,给界内人士的共同印象是严谨和务实,对中国新闻法制建设有着不懈的追求和持久的信心。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情况,魏永征已作追述。
克明兄别来无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