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审你庭下“批”你焉能公正裁判

    法官涉及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案,通常是当原告。这往往是媒介发表文章批评某个案件涉及法官,法官有异议就以侵害名誉权起诉。可现在江西某地发生了一起法官当被告的“新闻官司”:这位法官在一审宣判后,同原告代理人合作在报上发表文章揭批被告,结果成为原案被告的被告。

    原案是一起民事案件。被告某男,在原先有妻室时(后离婚)就同原告某女不清白,持续多年。后来女方用某种手法弄了一张“结婚证”,要同他正式做夫妻,男方不干,为此涉讼。一审判决、二审调解结案,解除双方非法“婚姻关系”,男方给女方一定补偿。这个男子的品行,不用说,很成问题,后来受到单位的处分。

    就在一审判决后,当地报纸发表了一篇题为《她被有妇之夫骗婚八年》的长篇通讯,详细披露这场纠纷的全过程,并作了许多刻画描写,痛斥男方是“最卑鄙最无耻的小人”、“无耻之徒”、“丧尽天良”、“披着人皮的狼”等。这篇通讯的第一作者,是原告的代理人,第二作者,便是本案的审判长,还有该报记者名列第三。这下男方受不了了,以侵害名誉权把作者和报纸告上法庭,法官和其他被告都答辩称谴责不道德行为不是侵权。去年年底,法院判决驳回诉求,认为是正当的舆论监督。

    对于这起“新闻官司”判决本身,我不想加以评说;只说这位审判长亲自参加写文章一事,实在大可商榷。

    已有不少文章谈论法官的中立性。中立是公正裁判的基础。《法官法》明文规定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除了防范请客送礼甚至贿赂等行为外,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通过私下的途径给法官施加影响,影响中立性,影响公正裁判。现在这位法官,岂止是“私自会见”,而且是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合作写文章来批另一方当事人,这还有什么中立性可言?原告对被告有气,骂他“卑鄙”、“无耻”,可以理解,但如果在法庭上这样骂,法官也是要制止的;现在却是法官同原告一起在报上骂,若有人问法官同志:你同原告是什么关系,你这个案子审得公正吗,你怎么回答?

    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新闻官司”中习用的说法,在这里就说不通了。比方说发表批评文章是舆论监督,用于新闻媒介,可以。用于原告和他的代理人,已经很勉强,因为民事诉讼的双方并不存在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用于法官,就简直有些滑稽。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要接受公众包括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怎么可以倒过来,既要审判当事人又要“监督”当事人,而且还要诉诸“舆论”?再比方说这起“新闻官司”的判决承认涉讼文章确实有些“不严谨”,说是因为该文“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而撰写,在刊登前未作必要的调查了解,是其工作失误,应当在今后的宣传报道中予以改进,但不能以侵权论”,新闻媒介及其记者连“必要的调查了解”也不做,已经不大象话,至于法官,问题就大了。法官办案的基础就是查明事实,“未作必要的调查了解”就参加写文章,那么他在审判时作了调查了解没有呢?难道审判也只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行事吗?

    这篇文章发表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期间。初审法院法官在把案卷移送二审法院以后,不应对案情及其判决说三道四,以免干扰了后者的独立审判。象这样法官在案件尚未审结时通过舆论工具宣传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倾向,也是十分罕见的。

    我不是说这位法官办案就一定不公正,而是要指出他这样做很可能使正常的审判也会被别人指为不正常。法官的全部职责就是通过依法审判来维护社会正义,法官不应当充当评论家、鼓动家、社会活动家这样的角色。媒介也要尊重法官的角色定位,不要拉法官来“造势”。

刊《检察日报》20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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