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保护受害的姐妹

最近许多报刊加强了对于"打拐"斗争的报道,这是很好的。但是有些报刊在配发新闻图片时,不注意保护受害妇女,毫无隐蔽地显示受害妇女的肖像。有的是在拍摄公安人员采取解救行动时把受害妇女一起拍进镜头、刊登出来。有的则是直接展现受害妇女的面部特写,还要在说明中写出她们的姓名,甚至写她被卖过几次,还被强奸、轮奸过,等等。看了这些图片和说明,我心里实在不是滋味。

妇女遭受性侵犯的经历,属于她的隐私,这是全世界新闻界的共识。即使实行性开放如美国,不擅自披露遭受性侵犯的妇女的姓名和其他个人资料,也是新闻界恪守的准则。几年前,《纽约时报》在报道一起强奸案时,公开了女事主的姓名简历,引起社会的强烈抗议,报社内200多名编辑记者也联名张贴声明表示不满,编辑部最后在报上刊登声明,向读者道歉,保证永不再犯。还有若干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英国在1997年戴安娜车祸事件后修改的"业务准则"规定:除非有足够的正当理由而且法律上允许,新闻媒介不得公布性攻击事件受害人的身份,或发表泄露其身份的材料。葡萄牙新闻工作者守则规定:不可直接或间接地公开性犯罪受害人的姓名。西班牙新闻职业伦理准则规定:必须避免发表受害人的姓名或可能会暴露受害人身份的材料,特别是性犯罪。韩国报人行为准则规定不刊登受辱妇女的照片或姓名。还有的国家如俄国、德国等在新闻道德规范中规定在报道中不得损害他人尊严,或者不得引起他人痛苦,一般也理解为包括了对于性犯罪受害人的保护。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有"不揭人隐私"的规定,也应理解为包括这类情况。

不管在哪个国家,一位妇女被拐卖、被强奸,怎么说也是她的奇耻大辱。把她的这一经历公之于众,也就是公开她的耻辱,是使她再次受辱。正如《纽约时报》报道强奸案的女事主说她看到(关于她的)报道,她的反映就仿佛再一次遭到强奸。而在我国,在有些穷乡僻壤,有许多事例表明,陈旧观念对受过性伤害的妇女的再一次伤害,将会是长期的、持续的、窒息性的。也许图片中这些可怜的姐妹还不具有现代的"隐私权"意识,不会想到要来告报社。那么我们在编发这一类图片时,有没有多少为她们所处的的环境和今后的日子着想一下呢?

我们完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就如有些报纸已经在做的那样,遮蔽受害人眼部,或者在她的面部打上马赛克,使她们不可辨认。

请手下留情。

刊《中国青年报》200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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