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馅包子假新闻该当何罪

纸馅包子假新闻露馅后,理所当然受到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同声谴责。另据报道,编造这个假新闻节目的行为人已被刑事拘留。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就是说,他们的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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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采访权的几点看法

(在今年初关于实习记者蓝成长被殴打致死案件讨论中,马少华兄引用我几年前发表的《论采访权》一文,说明采访权不应当是新闻记者的专有权利。对于他至今还记得我那篇“古老”的文章,我很感动。我一直想在那篇文章基础上,针对当前的现实情况,再做一点补充。 但是没有时间来做。6月初,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做讲座,巧遇马少华兄,讲座上又有同学提出采访权的问题,这里把我当时的回答加以补充,整理成文,也算是还马少华兄的一笔文债,请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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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序

我有幸作为涂昌波君这部专著《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的第一读者,披阅之后,觉得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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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介审判的通信

陈教授问:关于刘涌案,你是不是认为是媒介审判的典型?可是这类问题,包括张金柱案件,都是单方面的认为,法院方面不承认是受到了传媒的影响而判决的,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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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称“传播法”还是“传媒法”?

传播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人类行为。
传媒是传播媒介的简称,是传播的载体。
所以传播是大概念,传媒是传播中的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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