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依法维护收视权

  《民主与法制画报》7月9日报道的河南新乡有线电视台一而再、再而三中断转播节目插播广告是严重违法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新乡市广电局的处罚过轻,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则是是非不分,是错误的。
地方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国家规定必须转播的节目,不得插播广告和自办节目,是从80年代大规模发展地方广播电视事业以来一贯的规定。早在1984年广电部关于县市建立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中,就规定转播要"准确及时、完整无缺,不得掐头去尾和中断插播"。1993年中宣部、广电部发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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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桥词典》评论案的启示

新闻侵权法漫谈(6)
关于“公正评论”
魏永征
    新闻媒介上的内容,一为事实,二为意见。新闻报道事实,评论表达意见。关于新闻失实同侵权的关系,我们已作了很多讨论。那么评论呢?评论不当是不是也会发生侵权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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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权力

 

  在中文里,一个"权"字,既可以是指权力,也可以是指权利。当你问这个"权"是指quanli还是指quanli,人家多半会瞠目不知所答,而必须借助方言或者外语如right和power或者文字或者手势才能把意思表达清楚。以至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权利、权力闹不清。有人做过一个实验,说出qianli这个音节要别人写出来,结果5个人有4个写成"权力",以此说明在我们实际生活中权力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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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新闻法讲座第十一关于新闻媒介对广告的责任魏永征    重庆有一家报纸,刊登了一条某公司邮购电脑的广告,价格优惠,吸引了许多消费者按照广告上提供的地址汇款邮购电脑。但是有去无回,连电脑影子也不看见。经上门查找,发现这个地址是一家住户。据房主称,两个月前曾租给两个河北人居住,好象在做什么生意,现已走了,去向不明。消费者只能向当地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对刊登广告的报纸作出处罚:没收广告费并罚款两倍,这还罢了;还要赔偿所有受骗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幸好受骗者数量有限,否则这家报社可要倾家荡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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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诗歌怎容骂人

黄挽澜 魏永征

 

 

 

今年大众传播媒介的“评论官司”颇为引人注目,年初北京判了一起“画评官司”(见本报2月22日),3月海南判了一起“小说评论官司”(见本报5月3日),最近在南京又判了一起“诗评官司”。而且都是作为被告的作者或者媒介败诉。据说文艺界有些人士对此表示强烈异议,认为这样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文学艺术问题,谁还敢对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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