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失实和侵权的法定界限
这一篇,研究一下新闻失实到什么程度才构成诽谤或侵害名誉权。
十年前,当“新闻官司”刚出现之时,有的地方有点一轰而起的样子。批评某党员干部用公款吃喝,花掉200元,他说只有一百几十元,新闻失实、侵权;批评某机关值班人员冷漠对待群众报警,“把头伸出窗外”对群众说机关里没有人,拒绝处理,他说窗上装有木栅头不可能伸出窗外,新闻失实、侵权;批评某税务员上班时间不在,个体户无处交税款,他说他明明上班的,有签到簿为证,只是“跑开”了,是个体户自己不会找,新闻失实、侵权;等等。这些小小“新闻官司”,虽然没费多大周折就被法院驳回了,但也给新闻单位带来了不小惊扰:这么点出入都要上公堂,以后新闻批评还该怎么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