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為消息來源保密是職業操守還是特權?

荷叶边下的小猴儿问:

向魏老师请教过新闻报道中对消息源的披露与保护问题如何平衡的问题。最近看了纪许光的一篇文章,讲到了他在揭露洛阳性奴案件中受到威胁对自身和对线人安全的担忧,他讲到:“作为新闻记者,该如何在‘诚实写作’原则下披露新闻事件而又能兼顾保护消息源(线人)?很遗憾,我们没有立法。”

我自己所了解的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可能就仅仅限于“水门事件”中对“深喉”的成功保护了。

我想听听老师的意见,关于我国现在新闻法制在这方面的问题。

魏永征答:

关于记者为消息来源保密的问题,主要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其伦理基础就是守信。消息源要求记者为他保密,记者接受了这个要求,就必须履行。古语云: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君子一诺千金。都说的是守信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成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信用受到破坏会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如果记者失去信用,以后谁会给他提供消息呢?他还当得成记者吗?所以许多国家新闻职业操守准则把为消息源保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从这个角度说,水门事件的“深喉”、联邦调查局副局长费尔特一直隱匿了30多年,直到他自己公開亮相,确实是为消息源保密的一件典范。但它的前提是并没有司法当局要求记者伯恩斯坦和伍德瓦特说出“深喉”是誰。

法律是不是承认为消息来源保密是新闻记者的一项特权,那就不一定。具体说,如果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为了查案的需要,要求新闻记者提供消息来源,记者是不是有豁免的权利呢?

我所知道的情况是:

在美国,大约有30个州以法律承认新闻记者有拒绝在法庭审判中作证的权利,这称为盾法(Shield Law),当然是有条件的。例如如果法庭认为有凌驾性的公共利益要求记者作证,那么盾法就不再适用。而联邦法院则基本上不承认盾法的原则。

在英国以往不承认新闻记者有拒绝作证的特权,违者以藐视法庭论处。1981年《藐视法庭法》作出这样的规定:“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确认披露消息来源对维护司法公义﹑国家安全、制止社会动乱和犯罪确有必要,否则,法院不得要求某人披露他所负责的出版物中的消息来源﹐任何人也不会因拒绝披露消息来源而触犯藐视法庭罪。”新闻记者的压力有所减轻。

在英美都有新闻记者因拒绝按法庭要求作证而被判藐视法庭的个案。一件典型的个案是2006年美国的特工门(Leak Gate)事件。美国外交官威尔森的妻子普拉姆是中情局特工,报刊泄漏了这个身份。他们投诉检察官调查。检察官要求涉及新闻报道的《纽约时报》记者朱迪•米勒和《时代》周刊记者库珀提供消息来源。他们拒不透露,以藐视公共权力而入狱。库珀得到本公司的指令向检察官提供了有关信息后出狱。米勒坚持不说被關押84天,后来在消息源要求下提供信息后出狱。这就是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新闻界把米勒当作英雄,但也有舆论批评米勒,认为特工身份属于国家秘密,检察官调查泄密源头是出于国家利益,米勒的对抗不足为训。

看来在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中,至今还没有一个合适的平衡办法。

在我国,守信本来是一项民族美德,当代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大为减退,有的人对言而无信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严重影响了国家和民族的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记者为消息源保密应该大大提倡。但是由于我国新闻媒介都是党的宣传阵地,在党的伦理中,只有党员向党组织报告一切所知道的情况,没有党组织允许党员对组织保密的规则,所以如果上级党组织要求媒介单位或记者报告消息源,后者是不能不提供的。在司法层面上,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情况的人都有按法庭要求作证的义务。除了前年《律师法》对律师作证的义务有一定的豁免外,还没有其它的规定。新闻记者如果面对法庭要求必须履行这个义务。不过,新闻记者可以说明情况,要求法庭准许秘密作证。

5 Responses to “新聞記者為消息來源保密是職業操守還是特權?”

  1. 矛盾无处不在啊呵呵

  2. 【法规标题】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1-10-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八、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对自查不力、仍存在违规问题的,给予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的机构,取消其参加当年广播影视系统任何“评优评先”资格。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各有关机构,并督促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继续明显好转。

  3. 有段时间没看了。这段时间有点忙

  4. モンクレール アウトレット

  5. 小时候有一次家里来客人,妈妈让我给客人倒茶。 我倒完端着杯子往客人手里送的时候不小心把水洒了客人一裤子,我连忙道歉。妈妈看杯子里就剩半杯了,就说:太少了,再倒点!我站那愣了半天,妈妈又说:愣啥呀!快倒啊。于是……于是剩下半杯也没了!说个老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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