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些诽谤罪案记录

前天,新华社报道:因为在网上发帖举报一个镇的书记而被以涉嫌诽谤罪起诉后获释的段磊,领到了国家赔偿款1万6千多元。说这是一个“新进展”。

我看了这条消息,一点也没有振奋或轻松之感。这位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在网上贴了一封“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举报镇党委书记腐败,不到一个星期,就立案侦查、刑拘、逮捕、起诉,关了150天,在舆论的压力下才获释放,也就是一天赔100元。那些“从重从快”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最多也就是记了一个大过。两相比较,是否有些比例失调?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29959.html

问题还在于:民众因为网上发帖、手机短信等等批评了政府官员而以诽谤治罪的事情,现在实在太多了。仅我手头有记载的,就有:

2006年,四川彭水干部秦中飞因编写讽刺当地领导的打油诗而被以诽谤罪拘禁29天,后获释放,获得国家赔偿2000元。

2006年,安徽省五河县三名教师,因不满上级指定的校长任命考核,编发手机短信给县里有关部门领导,警方以诽谤罪拘捕三人,其中两人被拘留10天、罚款500元,另外一人被拘留5天,罚款200元。

同年,山东高唐县三名公民因在网上发贴批评当地领导,被警方以“侮辱诽谤罪”刑事拘留,到次年才撤案,是否获赔不清楚。

此年10月中旬,陕西省志丹县城出现一条对14名领导干部的侮辱诽谤手机短信,后查明编发者左某是等4名科级干部,分别被免职、判刑。

同年,甘肃嘉峪关一干部因对降职处分不满,群发短信诽谤领导被开除党籍,并被建议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还是在这年,陕北农民刘占国因为发愁数百万棵树苗无法卖出,在街头散发“向社会讨说法”的材料,被公安局认为“骂县长”而构成诽谤判罪。

2007年初,山东高唐县干部董某等人在网上批评县委领导,被以涉嫌侮辱、诽谤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关押20天。

2007年,海南儋州市两名教师以当地方言对唱山歌形式在网上发贴反对中学迁校,被儋州警方以内容涉嫌对市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市领导为由,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

同年,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薛某等整理县委主要领导的材料,并以匿名信方式邮寄给乡镇、县、市机关主要部门负责人37份,被以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2008年,北京《法人》杂志报道辽宁西丰县女商人赵俊萍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被判诽谤罪,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记者朱文娜立案调查并拘传,事件曝光后引起舆论强烈反响,其后西丰警方撤销立案拘传,而赵俊萍诽谤罪案再也无人提起。

2009年3月份,在上海工作的河南青年王帅在天涯社区发帖揭露家乡河南省灵宝县大王镇非法占地,被灵宝警方跨省逮捕并被押回灵宝拘押8日,在舆论压力下获释,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

但另一个内蒙古男子吴保全没有王帅和段磊幸运,由于在网上发帖批评鄂尔多斯某区非法征地, 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上诉,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据说他的罪行是“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社会发展秩序”。

这些案件,还有株连的,比如段磊就株连了他的公司副老总,还有人株连了他的家人。

本人见闻有限,这些个案应该不是这几年民众由于批评了官员或政府而获罪案件的全部。网友们如果有新的资料,欢迎在评论栏里加以补充。

这么多的诽谤案,我可以肯定全部是冤假错案。我国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是自诉罪,“告诉的才处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才可以提起公诉。以上所有案件,民众言语或有差错,涉及的官不过芝麻绿豆,地不过鸡犬小区,算得上什么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且还“严重危害”?控方能够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吗?更何况,在世界范围内,处理诽谤问题早已非刑化,我们这里有的人脑袋还停留在百年以前。这些道理,已有很多人说过,我想用不着多说了。

诽谤案如此之多,真的要引起当局的警觉。制造这种冤案错案的,信奉的逻辑是“朕即国家”,谁批评了我,就是危害国家利益。他们是一伙目无中央、目无法律的地头蛇、土皇帝。他们为了一地和一己之私利,轻易动用国家公器,滥施刑罚,不惜毁坏国家苦心建立起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形象,这倒真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真的发生什么事情,离心离德、蠢蠢欲动的不会是那些平时喜欢发发牢骚、骂骂领导的老百姓,正因为老百姓相信党和政府,才会天真地出来说话。最靠不住的,就是把自己等同于国家的这种人。谓予不信,拭目以待。

2 Responses to “看这些诽谤罪案记录”

  1. 这几年接二连三发生的因言论而以诽谤罪被追诉的案例,作为被追究之“犯罪行为”均为言论,而且被追究者所讨论的都是公民有权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公共事务。但因为这些事务背后有一个绝对的权力者——县级(也有乡镇一级)党委政府主政者。尽管这些诽谤罪案表面是由公检法等专门机关行为,或由公安机关千里抓人、或由多机关从重从快处置,但背后都有一个强力的推手:或为县委书记、或为县长、或为乡党委书记等等,或许也有层级更高的“领导”,区别在级别(或许级别高点,水平也能相应高点,不会那么霸道颟顸?),但权力的绝对性是共性。
    中国从来就缺言论自由的传统。层出不穷的因言获罪案例的发生,让号称“法治国家”的中国没增加法治的荣光,反蒙了不少专制的羞。
    国内宪政学界提出的“县政改革”,用意之一就是救“县老爷”权力过大之弊吧。
    绝对权力不被分割、制衡、监督、制约,学不会接受公众的批评、忍受公民严厉的指摘甚至是谩骂而不敢、不能动用权力反扑,权力胡作非为、权力者丢人现眼的事情就不会绝迹,言论自由促进社会进步之功效就难全然发挥出来。

  2. 現代歐美國家,刑事誹謗已經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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