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拍偷录的访谈

时间:2002年12月24日下午
地点:北京东四南大街85号,国家新闻出版署三楼会议室
访问人:徐迅
受访人:魏永征

对暗访与偷拍的争论伴随隐私权的概念而生
徐:我在写作这本书的时候注意到一个现象,对于新闻界的暗访与偷拍问题并不是从来都存在争议,在早期甚至是一个公认的优秀记者的行为,受到崇敬。比如说美国写作《疯人院的十天》的女记者科克伦,比如说中国的新闻前辈邵飘萍也曾经十分认可这样的采访方式。对于这种采访方式的争议以至批评更多的是从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出现的。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我们可以想到的一个原因是和现代科技的发展相关的,争论是伴随科技器材进入采访领域而生的,另外这是否也和尊重人权的世界潮流相关呢?
魏:对于暗访问题的质疑恐怕是和隐私权的提出,隐私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相联系。据我所知,从严格意义上说,1890年两位美国学者布兰蒂斯和华伦写的那篇关于隐私权的论文,实际上已有一些内容针对了新闻界的暗访。文章说,有些新闻报道就仿佛是躲在别人的床底下写出来的一样。如果是这样的报道当然是侵犯隐私的,这种报道也符合暗访的定义。在这篇全世界学术界公认的第一个提出隐私权的文章中,本身已经对暗访的形式提出的质疑。你说的暗访产生争议的过程,实际上是人类隐私权意识的觉醒的过程,矛盾随之展开。
隐私权的问题是有一个认识过程的。至少可以说我们对隐私权的认识是从1890年的那篇文章中讲的一个人“独处的权利”后来逐渐发展,发展到了“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的权利”。也就是自己控制自己的自主权。所以现在国际上对隐私权的理解比一百多年前就更为宽泛。它的基础就是每一个个人对自己的主权,包括对自己的身体、自己的私生活以及由引此引伸出来的各种记录的自主控制。从美国学者威廉•普罗索在20世纪60年代在对侵犯隐私数百个案例的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四点归纳中可以看出隐私范围的扩大:第一种是入侵,指侵入他人的私生活领域,这一点大家已经非常熟悉了;第二个是披露,指披露私人的信息;第三个是错误曝光,这涉及到名誉,但它同名誉不一样,这种曝光的内容不是虚假的,而是由于视角和背景的不同,结果造成对方的损害,这已经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隐私范围;第四个是盗用,即盗用姓名、肖像等等,这些在中国民法中属于独立的权利,在美国也是属于隐私的范畴。普氏的归纳已经为美国的侵权行为法采纳,有了法律效力。
隐私观念的发展同科技发展有极大的关系,其中摄影和录音的发明是划时代的。本来一个人的形象或声音,只能留在别人的记忆里,别人怎么想也是别人的事情。《聊斋》里有一个故事:一个青年看上了一个公侯小姐,那时候不能自由恋爱,而且门不当户不对,只好躺在床上害相思病,后来他得到一块宝镜,趁小姐出行向她一照,宝镜里就留下了小姐的肖像。他就天天看这宝镜。小姐知道了,哭着对爹妈说,我的相貌都给他照到家里去了,我还能嫁给别人吗?这其实是小姐也愿意嫁给他的一种托词,就这样有情人终成了眷属。这大概是最早记载的偷拍行为。蒲松龄先生无意中表述了这样一个道理:一个人的形象本来是完全可以由自己控制的。但是如果固定到一个载体上,就成为脱离本人独立存在的一个物件,他自己就无法控制了,就会发生新的法律问题(婚嫁不是法律问题吗)。摄影机就是固定人的形象的宝镜,还有录音是对声音的固定,这就提出了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的要求。
联合国秘书长在1973年曾经提出过一份题为《尊重个人隐私权》的报告书,其中指出:“各国应当制定法律,或按最新情况修订现行法律,以保障个人隐私,使其不受现代科技仪器的侵犯。”报告书建议各国应当采取的措施有:“在某人有权假定他不会被未经许可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下对该人使用录音或录象器材,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披露透过这种途径获得的资料,除可能须负刑事责任之外,还应附加而负民事责任”。
所以,从广义上说,我们可以把隐私权归纳为: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以控制,别人不能擅自加以干预、窃取或者使用。
徐:隐私权的核心就是要尊重人的自我,也就是尊重人。但是暗访和偷拍恰恰是把每个个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给剥夺掉了,替他处分了权利,所以冲突和争议就显得特别引人注目。

对侵犯隐私的合理排除
魏:从控制权的角度来说,对他人的任何拍摄、录音都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任何的偷拍偷录都是不能允许的,都是对这种控制权的一种侵犯。
但是,这种绝对化的理解,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可能做到的。人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人既需要“独处”,又需要广泛的相互交往,在现代社会,一个人如果把自己完全封闭起来,他几乎难以生活,如果人人要这样封闭起来,社会就不可能维系。所以我们对于未经许可的拍摄录音要有很多的排除。最基本的排除就是对于个人在公共场合的公共活动某些自主权的排除,我们可以把它称为“默示的公开”,因为行为人本身就处于公开的状态,他可以预见到自己在公共场合的行为的后果。而且有许多行为本身目的就是要公开。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群体的活动,比如一个大规模的公众集会,或者是在一个人头攒动的商场里,那里出现了很多人,每个人作为这个群体的一员,个体性被淡化了,这需要排除。二是在公开的场合中公开的表现,这包括演讲、表演,或者是在大庭广众中大声发表意见,这也应当排除。第三种排除就是公共利益的排除,有一些事情是违反社会公德、违法犯罪的行为,行为人的权利应当减缩。也就是说,为了社会公共的利益,由于你自己的行为违法,那就对不起了。这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的排除。
徐:不过,依我看,即使是违法犯罪,也有不同的情形,恐怕也不可一概而论。除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不存在暗访与偷拍的空间外,我认为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也不应适用暗访与偷拍,比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遗弃家庭成员、轻伤害等,法律允许当事人和解,留下了一个以非强制性方式解决纠纷的余地。新闻记者如果不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随意以暗访和偷拍的方式介意入纠纷,有可能人为地导致矛盾纠纷复杂化,从而丧失和解的可能性。这一点你同意吗?
魏:你刚才不是说了吗,隐私权的核心是尊重人。其实,对人的尊重、把人当作人是一切人权的出发点。隐私权在公共利益面前的退缩是有一定限度的,这种退缩仍然不能违背对他人的起码的尊重。即使是道德和法律允许的偷拍偷录,发表时也要慎重。一般应当通过对面容打格子、改变声音频率等处理,使行为人不可辨认,我们批评的是行为,不是要羞辱他本人,是对事不对人。现在有的报道,刻意表现行为人的张皇、狼狈、尴尬,贼头狗脑的模样,张口结舌的丑态,像样板戏里边的栾平、刁小三,我以为不足为训。

社会公益排除当然不能同法律相抵触,你刚才说的那些实例,如果上了公堂,大都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然不能成为媒体拍摄和报道的对象。

港台新闻记者与暗访和偷拍
徐:我国香港和台湾新闻界搞不搞暗访与偷拍?那里是不是也存在着争论?法律环境又是怎样的呢?
魏:香港、台湾与大陆社会制度和新闻体制不同,但是对于偷拍偷录的主流认识与我们是相通的。不过那里由于当地对新闻的他律和自律上存在的各种问题,偷拍偷录侵犯隐私的现象时有发生。
香港新闻界早在80年代就订有记者守则规定必须“以正直的手段”获得有关资料。2000年全港四家新闻团体经过充分研讨达成共识,共同制定了“专业操守守则”,规定新闻记者应该尊重个人隐私,在未经当事人同意采访和报道他的私生活,应该有合理理由,并作适当处理。但是有少数报刊,几乎可以说它的主要内容就是靠偷拍偷录得来的。有的朋友说,在香港只要有一点知名度,同一位异性朋友在不那么公开的场合吃饭、喝咖啡、跳舞什么的,说不定第二天哪家报纸或刊物就会登出两人的照片,渲染一番。当然它们有时也会使用“维护社会公益”的名义。比如报道什么地方有地下妓院,什么地方开毒品“餐厅”,什么地方举行色情舞会,什么地方“鸡(妓)鸭(男妓)同堂”,还有那些外地、外国的卖淫女是怎样偷渡到香港来的,那些黑社会组织是怎样举行仪式发展党徒的,等等,绘声绘影,图文并茂,记者如果不是乔装改扮去“卧底”,去“体验式采访”,甚至去亲自尝试一番,是绝对得不到这些资料的。有关文字也会象模象样地谴责这类现象,要求政府查处取缔。但是人们从那些煽情主义的语句,从对那些丑陋行为不加任何处理的自然主义的“曝光”,就不难发现这些报道根本上还是出于自身的商业目的,很少有人会认真相信这些暗访报道的正义性。
徐:那么它们怎么还能通行无阻呢?
魏:它们做得实在太出格时,会受到新闻业和公众的谴责,比如去年有三个中学生自杀,就有记者假冒别的身份到自杀现场拍了照片登在头版上,还有一位女影星跳楼自杀,有一家刊物竟偷拍了她的尸体的面容照片印在封面上,这都引起了社会的强烈抗议。但是经过一番谴责后,成效还是不大。
徐:为什么?
魏:香港虽然也有行业自律机构,也有评议会一类组织,但是这些道德层面上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有些报刊就采取你说你的,我干我的。
徐:那么法律呢?
魏:香港有《个人资料(隐私)保护条例》,还设有隐私保护专员,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认为某家媒体的披露对自己造成了损害,他可以向专员投诉,专员查明属实,可以责令媒体停止侵犯。但是这样的案件几乎没有发生过。曾经有一位专员说过,他很少接到这样的投诉,至于公众人物对媒体侵犯隐私的投诉更是十分罕见。个中原因我们想一想就不难明白。保护隐私的目的就是要把隐私隐藏起来,一旦诉诸法律岂不是在更大范围公开了吗,他将会面对更多媒体的更加没完没了的纠缠,甚至本来没有的事也会坐实成为真的。所以人们只好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
也有聪明人采取别的途径。有个记者采访别人的绯闻一直追到女方家里,对女方的丈夫冒充说自己是政府房屋署的职员,入屋偷拍了照片登在刊物上。事后,女方夫妻并没有向隐私专员投诉,而是报警,因为这个记者冒充公职人员触犯了刑事条例。警方经过调查拘捕了这个记者,将要依法公诉。新闻界反映基本一致,没有人为他喊冤。可见即使在实行新闻自由体制的香港,暗访也是有法律边界的。
至于台湾,新闻界的自律公约中也有采访应以正当手段为之等规定,你的书里关于璩美凤先是当记者偷拍别人后来又被别人偷拍这个个案很说明问题,就不多说了。

最重要的是要有尊重人的基本理念
徐:这样看来,保护隐私,法律和道德都有力所不能及,那么应当怎么办呢?
魏:我认为首先要有一个共同的理念,这就是要尊重人。你说隐私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我完全赞同。人的尊严是一些世界人权公约共同的出发点,在这些公约的序言里都明确指出:人权的来源就是人所固有的尊严。什么叫“人的尊严”?就是要把人当作人,要尊重人的自主权,自我控制的权利。这样一个基本理念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还很不够。中国内地与香港不同。香港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利益至上、金钱至上,即所谓商品拜物教造成人的异化,造成对人的不尊重。我们这里本不应该是这样的,而是别有原因。马克思主义是很尊重人的,它本来目标就是要解放人。但是很多年来,人们指责把人作为出发点的说法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也有人批评马克思主义淹没了人。当然,这是一个哲学的问题我们可以不讨论。但是,在我们已经将“人的尊严”写进宪法的今天,我们可以不必先讨论马克思主义究竟是人本主义或不是人本主义,至少在我国宪法和我国政府已经签了字的两个人权公约里边来说,都是明确承认并保护人的尊严的。在长期的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下,再加我们中国文化传统中将人区分为等级,认为有的人天然是低下的,比如罪犯或者地富反坏资产阶级等等,他们不应当享有什么尊严。这也曾经是我们批判抽象的人的尊严的一个论据,认为主张“全人类的普遍尊严”这是背离了阶级分析,这种观点恐怕今天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某些人。有些人就觉得,对方犯了错,犯了罪,那就怎么批他都行。这是我们有些负面报道杀伤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是不符合现在的宪法和法律的。就是对罪犯,我们的法律也规定不能侮辱他的人格。所以保护普遍的、人人享有的人格尊严,我们的法律有充分的依据。要提倡这样一种理念。
这个理念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是一种根本的理念,你要尊重你的采访对象,尊重你的受众,尊重你的表达者。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大众传播媒介和受众的法律关系》这篇文章中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表述,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对这三种社会角色都应当给予尊重。我还写过《尊重人格尊严:新闻职业操守的重要规范》,呼吁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反复宣传这个理念,使它深入人心。如果树立这种理念,可能会使一些不尊重他人尊严的行为受到一些制约,或者使他内心感到羞愧。所以我认为不是定几条规定就能解决问题,没有人格尊严的观念,这些规定会忘记,或者他觉得超越了也没有关系,他不觉得尊重人的尊严是文明的行为,是一个有高度修养的人的行为。有了这个理念,他就认识到尊重他人也就是尊重自己,不尊重他人也就是降低了自己的品位。说起来,这带有一种道德内省的色彩,但实际上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规范才可能被遵守。

记者采访为什么困难重重?
徐:现实的情况是现在新闻记者的采访遇到了很多困难,记者越来越不受欢迎。要不然就是做正面报道,好吃好玩,连吃带拿;或者是搞舆论监督,记者被盯稍、被控制、被拒绝,各种办法封锁消息,让你采不成。在这种情况下,暗访与偷拍方式的产生是出于无奈,是为了获知真相,完成采访任务。有没有什么药方,使这种事情变得不是那么困难,变得正常起来?有美国记者说,就是要公开自己的身份,甚至带着“霓虹灯”来采访,说“我就是纽约时报记者”,“我就是美联社记者”。但是,我们的记者如果到一个地方,特别是要揭露一个地方的丑闻时,要公开说“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我是中央电视台记者”,那几乎一事无成。这时候暗访和偷拍却有独特的功效。
魏:所以我们原则上并不一概否定暗访。有的时候,除此别无他途的话,暗访可能是最有力量的手段。但是,按照功利主义的道德准则,我们的行为总是和社会正义的总量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通过暗访揭露了某些事件,这当然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们从更长远、更广泛的社会效果来看,我们也要注意它的负作用,这主要是两项。
第一是对于媒介和记者来说,你要为暗访付出代价。我在香港讲课时讲到那个《星期日泰晤士报》的记者暗访牛津大学的例子(见本书?页)。学生同我讨论,以后这位记者,或者《星期日泰晤士报》别的记者,怎么去牛津呢?牛津大学全校上下都会对这家报纸戒备有加。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这个记者,甚至这家报社的所有记者到牛津大学去采访都会不受欢迎。也许这个消息还会使其他的大学对这家报社、甚至整个新闻界抱有防备心理。这种代价我们愿意不愿意付?这需要权衡。有的说,我愿意付,……
徐:五年,我们报社不再进牛津大学的门,先揭出这个黑幕再说!
魏:好,你愿意付这个代价,那么可以。但这只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这种带有某种欺骗性质的手段在社会引起仿效的效应。当代传播学大师麦克卢汉有一个著名的观点:“媒介即信息”,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媒介本身传播的手段和方式比起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内容来,会对社会产生同样的甚至更为深远的影响。用这样一个观点来看暗访与偷拍时我们会发现,当新闻记者揭露了一个骇人听闻的黑幕的时候,确实打击了那个黑幕中的邪恶势力,但是你使用的暗访或偷拍手段也会同时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即,欺骗一下也很好,或者可以无视他人的尊严和信任。这种道义上的负面影响会在不知不觉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这种影响是不能忽视的。我看到有报道说国内有的地方针孔摄像机泛滥,只要花不多的钱就可以随便买到。我们随便上网搜索“针孔”等关键词,就可以找到上千条有关销售使用偷拍偷听器材的信息。今年(2002年)仅浙江的安全机关就查处了销售、使用各类偷拍、偷听的器材的案件数百起。有人偷拍领导的隐私借此进行要挾,企图操纵政治。有人把针孔机放在女浴室偷窥。这种现象,是不是同有些偷拍偷录报道的“示范”作用有关呢?
徐:这两点,我想可以概括为:前一点是属于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的关系,就是揭露眼前这件事实所带来的利益同媒体以至整个新闻界长远来说所要支付的公信力的代价的比较,后一点是属于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是揭露这个具体问题取得的正面效应同这种不那么光明正大的采访手段对整个社会造成的负面效应的比较。
魏:香港那些大量使用偷拍偷听的刊物,由于迎合了某些人的偷窥欲,销路很好,但是谁也不会把上面那些揭露社会阴暗面的报道看作是正义的呼声、对社会的监测,人们是边看边骂,边骂边看,不过当作茶余饭后的消遣品而已。它造成一个严重后果就是整个香港新闻界公信力的下降。中文大学陈韬文教授等作过一项行业社会形象追踪调查,1997年香港新闻记者的排名在教授、医生和工程师之后,到了2001年却落到了中学教师、护士和警察的后面,5年里这样显著下降的职业只此一家。调查人指出,首要的原因就是新闻操守低落。应该说,香港新闻界里敬业的、严肃高尚的同行并不少,以 “狗仔队”为业的是少数,但是整个新闻界形象被他们搅坏了。我的学生看到这个调查很丧气,我还要安慰和鼓励他们,说振兴香港新闻记者的形象要靠你们。
所以我所看到的国外一些新闻职业守则、节目标准等,都规定偷拍偷录是不得已的,要考虑到一系列相关问题,不光要考虑积极的后果,也包括负面的影响,还要考虑是不是可以采用其他的手段,只有可以选择的手段已经穷尽了,才可以考虑使用。

法律与道德两大规范的作用
徐:我有一个结论:暗访与偷拍,它首先是法律问题,但主要是伦理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有一种观点认为,暗访与偷拍不是法律问题,只是个道德问题。但是法律确实有相关的规定要规范它,比如说器材方面的规范,比如说隐私问题,证据规则等等,国家和公民都可以依据这些规范追究违法使用偷拍偷录手段的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不能解决它所有的问题,它更多的是伦理问题,诸如您刚才说的这些权衡利弊,社会正义总量增加等问题。你同意吗?
魏:我同意。法律和道德是我们社会的两大行为规范,但是道德和法律都不是万能的。道德是没有强制力的规范,而法律为有关规范设置了一条底线,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谁触犯了谁就会遭到制裁,但是要是大家都无视这条底线,都来冲击这条底线,或者以各式各样的“插边球”来模糊这条底线,那么它也会被冲垮的,法不罚众嘛。所以说,没有道德支持的法律是无力的,没有法律约束的道德是空洞的。有许多例子可以说明,尽管有些准则在法律上早已有了规定,但是它在道义上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那么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还会是一纸空文。比如香港和内地有的城市都有行人不许乱穿马路、违者处罚的规定,香港一亮红灯人们就齐整整地站住,而内地有的城市人们还是闲庭信步。现在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民法典,我今天看到报纸上刊登,规定有“不准窥探、窃听、刺探、披露隐私”。仅就这一条文来说,很难有什么意见说反对。这就是对采访的一种制约。偷拍是不是“窥探”,偷录是不是“窃听”呢?基本法律如果这样规定了,没有什么可以讨价还价的。但是即使这条规定通过了仍然只是原则,还是有赖于大多数人在道义上认同,要不然发起冲击是很容易的。比方 “公众利益”就是一个常用的抗辩武器,因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而侵犯他人隐私可以免责。但是“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是有很大的弹性的,“公共利益原则”可以为偷拍一些严重恶劣的行为提供一些支持,也可能为侵犯隐私、侵犯人格尊严开绿灯。不能你说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了,香港那些以偷拍为业的媒体号称“维护公共利益”实际上是满足它的私利,不能说我们的媒体是国有的就一定都代表了“公共利益”。还有“公共利益”是有层次的,小“公共利益”要服从大“公共利益”。对这些统统都要明文规定下来、把界限划得一清二楚显然是做不到的。这就是道德的地盘。
从道德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的尊重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不尊重人不会去吃官司,但是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受到损害,或者把自己降到一个不受人尊重的境地。如果记者都是采取欺骗手段去采访新闻的话,那么“防火、防盗、防记者”也就不奇怪了。你也许会说:“你心里没鬼,为什么要防记者呢?”这个很难说。比如今天我和你交谈,你来采访和你与我一般性的交谈我的心理上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我要公开发表我的意见,一个是我与你随便地交谈,那肯定是不同的,我如何表达,必须要考虑后果。这种权利如果不被尊重的话……
徐:我身上偷偷地藏着一个录音机,跟您随便地聊,然后发表……
魏:那我以后就再也不会跟你“随便地聊”了。
徐:于是,我在你这就永远地失信了。
魏:失去了一个朋友,我也会感到很遗憾。即使你的文章写出来了,你反映的是很准确的,我的观点也是很正确的,这里边也不存在着隐私的问题,但是我也会觉得这位记者很可怕,以后我要对她当心一点。
徐:所以在研究暗访与偷拍问题的伦理问题时,我注意到了学者们提出“尊重人”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诚实”。
魏:这也是尊重问题。
徐: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诚实的交往就是要相互尊重。谈到诚实就不能不考虑到我们整个社会的诚信问题,比如商业上假货横行、赖帐不还,演艺界的假唱,假军官、假记者等等,整个社会的诚信度都在面临一些危机。但是我们又可以看到一些行业较早地意识到了诚信的问题,比如经济界,喊出了“诚信经济”的口号,演艺界也在反对假唱……根据您的判断,要走多久,中国的新闻界才会把诚信问题摆在一个应有的位置上呢?我觉得新闻界可能要吃一个很大的亏,才会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魏:这不一定。
徐:现在我们看到的现象是:今天采完了,播出去了,这就是胜利,明天怎能么样这不归我管。但我们可能发现的是,一个人对一个单位的一次非诚信的采访,就可能影响到这个行业整体上拒绝新闻采访,或者严格地控制基层单位与新闻记者的交往。
魏:这已经有先例了。
徐:是的。有些商家只要看到记者来了,就说“出去,这里不许采访”。普通人可以进来,记者却不可以进来。为什么?
魏: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当一个记者进行暗访的时候,暗访使他减低了诚信。第二次的公开采访时他就拿不到自己所需要的资讯。他就误以为暗访更加必要,于是采用更为隐蔽的暗访,这又使他的诚信进一步下降。人们就更不欢迎他了,而且公开采访的记者也被赶出去了。这样一个恶性的循环很值得忧虑。

从新闻记者的职业理念找寻原因
徐:怎么办呢?可以选择的方案是什么?
魏:怎么办?也只有从自己做起了。一个人要建立诚信,也只有让别人认为他是可以被信任的才行。如果不是靠自己的行动,发表再多的宣言又有什么用呢?有的地方规定,只要是持记者证,就非接待不可——强制性的采访。
徐:但是这种采访,很难与采访对象有一个正常的沟通。他本身不愿意说,强制他说,他能说心里话吗?还不是讲一点放之四海皆准的话交差了事,或者干脆闭口不谈,说一个“无可奉告”。
魏:采访是一种心灵的沟通。为什么“记者不等于警察”?记者采访是心灵沟通的行为,警察执法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何其芳的诗讲“去用自己的火点燃旁人的火,去以心发现心”,新闻通讯要写出人们的心灵,采用强制手段采访,谁愿意把心灵的窗户向你打开呢?这只能是一个失败的采访。就是警察教育罪犯,还讲一个心灵感化呢。只能用好的成功的采访来冲淡失败的恶劣的采访。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徐:我还想从一个重要的职业理念出发来讨论暗访与偷拍盛行的原因。许多新闻记者,甚至一些资深的新闻记者都认为,我们的责任就是表扬和批评,这当然是对的,但却是不全面的,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责任是披露信息,它无所谓表扬或批评,就是一种服务。当我们带着表扬或批评的目的去采访时,已经让自己戴上了表扬或批评的有色眼镜。为了表扬,我们可能不管报道对象还有什么缺点或问题,为了批评,我们也不管他有什么理由和原因,甚至有些理由还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去采访,对方会先判断你是来表扬,还是批评的。只要断定你不是来表扬的,那就一定是批评的,所以我干脆不理你,拒绝你的采访。但反映一个事件又不能缺少当事人的反映,怎么办,只好偷着来。
魏:是的,这是我们中国新闻的一个特色。我们中国的新闻媒体过于功利化,总是希望我们的新闻报道都能直接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或产量提高了多少,或犯罪率下降了多少……这是难以设想的。新闻对社会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它是通过披露信息,让受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我们受“子弹论”的影响,以为受表扬的就会被仿效,受批评的就该被处罚,这种狭隘的“工具论”对新闻界有很深的影响。我们的记者也对自己的报道可以扭转乾坤而骄傲,所以张金柱也说是记者把他送上了断头台。实际是新闻的功能不应当是这样的,如果真是这样,那是新闻的异化。这个同暗访与偷拍是什么关系呢?是不是那种急功近利的狭隘的功利主义,直接造成的偷拍偷录的膨胀?
徐:所以我刚才问,有没有一条路可以使新闻记者这种非诚信的手段降低它的使用频率,这首先要从改变我们或表扬、或批评的职业理念出发。你赞同吗?
魏:我赞同。宣传是要别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而新闻报道只是提供一个信息让别人去选择。宣传是以宣传者为主,新闻是以接受者为主。二者有很大的差别。

新闻专业主义和专业标准
徐:你刚才说到香港新闻记者职业形象的下降。我注意到西方一些同行的说法,他们认为新闻不可以被称为一个“职业”,这是为什么?
魏:准确地说,这是指对新闻工作可不可以称为一门专业的讨论,有的人说是,有的人说不是。
徐:有的学者指出,所以说新闻不是一个专业,是因为它没有“标准”,不象教授、医生、律师一样有自己的科学学识背景,有一个共同的“门坎”——考试和从业资格。仅从暗访和偷拍这个问题来看,我们几乎看不到什么“标准”的存在,除了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则》中间接地加以规范外,中国新闻界在这一问题上几乎无任何标准可言,或者说没有任何的行为规范可言,《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对此没有回答,公开发行的《新闻伦理学》对此没有论及。但是,在现实当中,暗访和偷拍却被广泛地使用。这和新闻专业主义有什么关系吗?是不是也可以说,因为没有行为标准,而被认为不是一个专业?我所说的暗访与偷拍问题与新闻“专业”问题搭界不搭界?
魏:当然有一定的搭界。某个专业一定是有它的一些标准。它必须有专门的知识、专门的训练、专门的资格、专门的操作规范,某一职业的专业化程度同它的社会地位、社会形象有很密切的关系。有人主张新闻记者也是一项专业,如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在一百年前就提出新闻记者应该同医生、律师、教师等等一样也是一门专业,在他的倡导下,才有了大学新闻系。但是也有人认为新闻工作还只能认为是正在走向专业化的行业,其中一个因素是新闻工作还没有统一的严格的职业规范,所以记者不能像律师、医生一样树立一个很鲜明的专业形象。在我们国家,在以前政治代替一切的时代,连法官也只要“根正苗红”就可以当,何论新闻记者,所以说“新闻无学”。其实呢,新闻是具有宣传的性质,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宣传,新闻要讲政治,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新闻传播有它自己的规律,新闻工作也有它自身的学问,这一点已经有共识了。不过,新闻工作还没有自己的专业规范,或者说,现有的规范主要还是只是政治规范,还没有渗透到新闻业务里边去。比方记者采访是搜集信息,警察侦查也是搜集信息,两者一样吗?当然完全不一样,警察侦查有若干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什么手段,有的还要经过批准,记者采访呢,基本没有,弄得好像警察可以做的他也可以做、警察不可以做的他也可以做,这就乱了套。我注意到你在《中国记者》上发表的文章,提出建立节目标准的问题,很重要。这个专业规范的建立也是很难的,恐怕不能像医生和工程师那样有一个定量的标准,只能确立一些原则,就像我们看到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的准则,或者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材、BBC的操作规程等等当中提出的一些原则。但它首先是要有,以后可以慢慢完善。这将逐步提高新闻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徐:我同意你的这个意见,也就像陈力丹教授提出的:在暗访和偷拍的问题上,没有现成的答案。每一次采访,每一个选题,都是一次新的考验,新的选择。所以只能有原则性的规范。我们的问题是,现在连原则都没有。在《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只有一句相关的话“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对象的声明和正当要求(已经核实)”,那么暗访和偷拍时根本就不告诉你采访正在进行,你有什么机会提出“声明”或“要求”?即便如此,这也只是一个间接的态度,不是直接的态度。在职业伦理的教材中就更是没有了。所以在未来的职业规范建设中,要产生一个全行业共同认可的选择行为方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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