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学友维权有理

魏永征

哈尔滨市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在传媒界有一定知名度。几年前,他关于某儿童遭继母虐待致死、某列车高价倒卖卧铺票等系列报道曾经产生很大影响。1997年1月,他却因涉嫌介绍贿赂罪被检察院刑事拘留,次年3月又宣告无罪释放。对于此案的是非,本文不予评说。

1998年8月,盛学友一纸诉状将某杂志社记者关某和5家新闻单位推上了被告席。因为关某在1998年2月在某报发表《人生败笔》一文,内称盛学友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此文后来又被多家报社转载。盛诉称,此文给自己造成很大的打击。他被无罪释放后,再也没有一家媒体采用他的稿件,读者也不再向他提供线索,他长期背着“犯罪分子”的沉重压力,精神损害难以估量。被告关某辩称,他写此文是出于好心,意欲引起社会关注,对盛学友事件进行讨论。被告5家新闻单位均未答辩。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1999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法院尚未对盛学友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关某的文章虚构了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节,损害了盛学友的名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家新闻单位由于审稿不严而刊登或转载此文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文章发表后,严重妨碍了盛学友的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无可置疑地给盛学友精神造成悔憾和痛苦,其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侵权行为人必须给予抚慰和补偿。法院判决关某在5家新闻单位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盛学友精神损失1万元。首发报社赔偿4万元,其他4家转载的新闻单位各赔偿2万元。共计13万元。宣判后原、被告都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盛学友以写作为业,而写作和发表文章属于政治权利,行使政治权利同政治声誉密切相关。盛受到检察院审查,虽已宣告无罪,但是按照习惯观念,往往以为他反正“进去”过了,虽然没有犯罪,其他问题总不会没有吧?这种客观影响的存在,对于他无异是毁灭性的打击。他诉诸法律,意在洗刷恶誉,回归清白,其用意是正当的,也是明智的。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闻媒介报道国家机关职权行为的特许权。盛学友被检察院拘留审查,如果媒介只是客观准确地报道这一法律事实,即使后来检察院查明盛学友并未犯罪,予以释放,媒介也只需要对这个结果予以连续报道,以消除前一报道的影响,而不必对先前的新闻报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是本案的涉讼新闻作品不能适用特许权的保护。这是因为文章的内容已经不是按照司法程序客观准确地报道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为,而是虚构了根本不存在的盛学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节。这就完全符合新闻严重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这样的侵权构成。退一步说,即使没有虚构盛学友被判刑的情节,而只是以肯定的语气说盛学友犯了罪,那也是非法的。刑诉法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表述。检察院对盛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只是说明他有犯罪的嫌疑,他是不是犯了罪,还要继续侦查并且由法院来判决。因此,媒介在报道时,只能称他是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了法庭上,也只能称他是刑事被告人。一直要到法院判决他有罪,才能称他是犯罪人。我们有些人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以为一个人只要被“关进去”,就等于他已经犯了罪,就可以采取各种话语来“口诛笔伐”,事实证明,这样做是会吃亏的。盛学友被拘留后,还没有起诉到法院,经检察院侦查,就肯定他无罪了。这样,有关文章抢在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之先说盛学友犯罪,就要为此而承担责任。

据悉,盛学友又发现还有些媒介也转载了说他犯罪的文章,已经向他们发出和解意见书。我以为,有关媒介应当正视转载行为扩大损害的后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和解。

刊《中华新闻报》20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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