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足协”处理决定”的我见
中国足协7月26日宣布停止《无锡日报》等几家报社和记者采访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的资格的"处理决定",在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张大昕、祝明等文章,快人快语。不过我一直有点不解:足协怎么有那么大的本事,可以不准记者去采访任何公民都可以观看的足球比赛呢?直到看到8月24日《中国足球报》发表他们的新闻办主任对于祝明文章的答话,方才恍然大悟:原来足协是把他们发足球比赛采访证的"规矩"同记者的采访资格混为一谈了。这位主任仍然把不给"办证"说成就是"取消"(比"决定"说的"停止"更重)采访资格,说明他们至今还不明白"停止"或"取消"采访资格这句话的意思和份量,所以我想说几句。
记者的采访资格,即采访权利,现在还不是法定权利,而是一种习惯权利。大体说,这就是记者在合法场合以合法手段搜集信息的权利,公认的最主要合法场合就是公开场合,即普通公民都可以进出接触的场合,通常的合法手段就是观察、记录、摄影、访问、交谈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记者采访权不仅是职务权利,还是一项自然权利、一项人权,并不是要由足协这样的单位发一张采访证才"授予"的。足球比赛是任何公民只要买一张票就可以进去观看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进行采访活动的资格怎么"取消"呢?难道别人都能进去唯独不让这几家报社的记者进去吗?难道要驱赶这些记者吗?难道还想要扣押记者的记录、摄影、录音、通讯等采访工具吗?而且这条禁令同时还"取消"了另一方的权利即被采访人的权利。公民接受采访的权利是行使表达权的一种形式,同样属于基本人权。足协可以宣布自己拒绝接受哪些记者的采访,但是绝对无权禁止参加比赛的任何球队和个人(领队、裁判、运动员等等)自愿接受特定记者的采访。公民向新闻媒介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只有通过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才能予以限制和取消,我想用不着解释对什么人才会剥夺政治权利。所以,"停止"或"取消"采访资格的禁令不仅文理欠通,而且无法实施,一定要实施就会酿成谁也不愿看到的事端,严格说就是非法的。前面已经说过,这并不是足协的本意,他们不过是说了一句大话,但是人们是按照这句话的本来意义来理解的,因而表现出一些激动并不是无缘无故的。
现在说到这个球赛的采访证。采访证所授予的并不是整个采访权,而是某些特许权,例如可以不用买票并且坐到较好的观察位置,可以进入一般观众不能进入的比赛区域,可以出席有关的记者招待会等等,办不到采访证当然会发生很大的不便,影响采访报道的时效和质量。现在采访证在足协手里,它就是不发给你,用"发证权"来限制你的采访权,这使我联想起从前在短缺经济的年代因为得罪了卖肉的大妈她就不卖肉给我的无奈。但是发采访证并不是卖肉。记者的采访权不止是记者个人的权利,它的背后是新闻媒介广大受众的知情权。采访证也不是足协的私产,他们自己也说这是在实施管理。那么这是一种什么管理呢?足协不是国家机关,无权实施行政管理,它是足球运动的行业组织,实施的是行业管理,行业管理权力不是国家授予的,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它的来源是行业基于内部自律需要而授予的委托。行业管理一般只在行业内部实施,比如我们记协可以照章对搞有偿新闻的记者和新闻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但是无权处理那些送钱的单位和个人。跨行业之间如果发生行业管理上的问题,通常来说,应当由不同行业组织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或默契,协调解决。例如足球比赛发采访证,据我所知,是得到新闻界有关方面认可的。但是足协是不是有权以不发采访证的方式来处理他们认为犯规违章的记者,特别是处理某家报社也就是这家报社的全部记者,这个权限是哪里授予的,这一点我不清楚。按照现代法治和管理制度的原则,权力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处理(包括实体和程序)必须有规章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处理措施必须同违章行为相适应(过罚相当),而不能象卖肉大妈那样随心所欲。对虚假新闻的责任者是应当也必须处理的,但是正如张大昕先生已经详细说明,这种处理应当由拥有法定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并不是"每一个正直的公民"都可以"给予打击"的,正如杀人犯罪该处死,并不是"每一个正直的公民"都可以"得而杀之"的。要是某家报社发表了被认为是虚假的新闻,"每一个公民"都要到报社去实行"打击",这将会造成什么局面难道还要多说吗?我想这位公民可能又说了一句大话。鉴于足协的这种"处理"对有关对象造成的不利后果是不小的,它足以影响整个报社对有关球赛的正常的采访报道,从而也就影响了这些报社所拥有的数以十万计的读者的有关知情权,所以我想足协完全应当说明,你们作出这种"处理"的依据是什么,你们对虚假新闻的事实和性质(例如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怎么认定的,你们对虚假新闻的责任(例如在不同的记者、报社、新闻源等等中间谁是主责、谁是次责)是怎么认定的,你们为什么认为必须不仅"处理""制造假新闻"的记者而且必须"处理"他们所在的报社,其依据又是什么。我想,在足协作出这些说明以后我们再来研究这种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还不迟。
新闻记者的采访权问题,是近年来新闻界讨论的较多的一个问题。从当前这件个案看,人们的认识还有很大差距。我并不赞成过于夸大这项权利,例如把它视为一种权力,但也不赞成他人随随便便就可以限制甚至宣布取消这项权利。我希望通过讨论,能够搞清楚一些问题,以推动新闻法制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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